明明有参考案例,“花钱办事”退费纠纷法院却不立案,把矛盾纠纷推向社会?
6月4日,“法治日报”刊发案例《花钱为孩子办入学未果,起诉要求退还办事费?法院:驳回!》,烟语君读来,觉得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如此处理方式,并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定分止争立法目的,更是没有发挥出诉讼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作用,甚至是在转移司法职责、激化社会矛盾。
法院如此处理,合适吗?托人花钱办事,事情没有办成,钱究竟该不该退?按老百姓的想法,办事不成退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却是标准不一,裁判争议极大。
有的法院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中的不当得利情形判决返还,还有的法院还曾经依照已经作废的《民法通则》判决返还的同时,出具司法处罚决定书予以惩戒的;还有的法院干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不予受理。
事实上,这类“花钱找关系”请托他人达到正常途径无法实现目的的行为,无论判决支持不支持款项返还,都会陷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好的结果。
如果判决返还了,等于支持了原告乃至社会“花钱找关系”的不良风气,而且还提供了达不到目的还能通过诉讼要回钱的司法保护;如果判决不予返还,或是干脆驳回起诉、不予立案审理的话,不等于保护了被告利用各种名义收取钱财,进而是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排除在法律解决途径之外,任由这些矛盾激化,甚至可能演变成恶性事件吗?
对于这种“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非法”的民事活动,真的在民事诉讼中无法处理,非要排除在“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法院诉讼审查处理之外吗?非也!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可见,即便“花钱找关系”中涉及诈骗等犯罪线索需要移送侦查,也只造成诉权暂时性的阻却,而非永久地剥夺其诉权。
再次,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参考案例,内容就是一起父母为高考分数不够的子女花钱找关系而被骗的案例。
法院不仅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了,而且判决认为,尽管原被告请托关系不合规,有害社会公平、教育秩序而无效,但也不能放任犯罪分子基于家长的信任而屡屡得逞,故“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对于史某某的补充责任。鉴于两原告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判决“”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35600元,且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案例详见《“请托他人办事不成”如何处理?人民法院案例库提供了可退款的参考案例》点击蓝字可阅读)
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的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明明“人民法院案例库”有类案的“参考案例”,为何上文中的法院,还是以“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周某的起诉”?
最后想说的是,老百姓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无论是民事的还是行政的,都是基于对于法律对于司法的信任,想着走法律渠道理性平和的解决纠纷的。老百姓之间的经济民事纠纷,如果都合法合规,还有必要找法院解决吗?
法院一句“裁定驳回起诉”,自己确实少了一个案件的审理,但以此类推的话,凡是涉及合同内容违法、民事目的违法的案件,都一律不立案处理?作为人民法院,应该认识到司法渠道是当事人最后无奈的选择、社会稳定最后一道防线的道理,尽量不要拒绝裁判,否则还需要发挥定分止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作用?
希望以后不要再见到这种“花钱找关系”纠纷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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