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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祖坟式”的辩护方式,会加剧律师界与司法界的互不信任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2023年12月7日,在某中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受贿案件期间,因为审判长不同意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据说休庭期间律师获得了一份之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继而在继续开庭时,以判决书中认定的,案件审判长为了职务升迁向时任的法院领导行贿了5万元的事实以依据,申请审判长回避,“让一个行贿的人继续做法官,肯定是不合适的”,“还让行贿人员继续审受贿案,这不是开玩笑嘛”......案件休庭之后,法官驳回了律师的回避申请,将案件推进到庭审结束。

这一庭审争议传到了网上,迅速引来了具有行贿劣迹的人员是否继续适合担任法官的热议。12月15日,事发中院发布“情况通报”称,经研究决定调整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并由该院院长担任该案的审判长继续审理此案。

至此,对人不对案的“刨祖坟式”辩护方式,成了刑事律师界的新辩护方式,一些案件当事人也开始学习使用的网络热词。有迹可查的是,有律师公开举报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纪委人员论文造假,有律师网络悬赏征集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违规违法线索,还有当事人举报案件承办法官的提拔来历不明......
近日,有律师发文称,其举报某中院副院长论文造假一事,收到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发来的邮件。邮件称,被举报人学位论文存在抄袭,构成学术不端。一时间,律师“刨祖坟式”辩护,又引来了网上一片的欢呼声,俨然成了律师辩护胜利的表现。

可是,看看教育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及2019年9月25日国家卫健委、最高法院等20部门联合印发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法官论文造假,最严厉的处罚结果,也就是导致其文凭被撤销、所在单位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的处罚,会必然的导致其法官职务职称被撤销,案件失去审判权吗?

作为一直关注着这种“刨祖坟式”辩护效果的,梳理之后发现,其举报承办法官行贿的某官员行贿案件,即便是换了承办法官,案件结果是否实现了律师主张的逆转?其举报的代理案件遭遇受指派的辩护律师“占坑”进而举报“占坑”律师,最后是不是不了了之了?举报的法官论文造假,四个多月了学校才给初步结果,等到有个处理结果(还需要不断地盯着催促),案件是不是早就审完了?更有消息传来,有的法院干脆不接收其代理手续了......

这“刨祖坟式”辩护,是不是只见网络叫好声,实际上没啥效果呢?事实上,针对这样根本不是正路的辩护方式,异议一直存在,认为其这么做,实际上会加剧了律师跟司法人员的对立。即便偶尔取得了承办人员的回避,却在以后的业务办理上被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谨慎的如临大敌,在案件结果上的自由裁量权运用上被顶格处理。

道理很通俗易懂,司法机关乃至司法人员心里,不会支持如此的辩护方式存在。可以作为例证的是,有关司法人员贪腐的司法裁判文书,自从被律师作为了“刨祖坟式”辩护的证据之后,再也不见有进行公开的了。有网友表示,以后论文公示,会不会也要隐名化处理了?
有律师将这种“刨祖坟式”辩护方式总结为,“是指通过辩护人去挖掘案子的承办人员、办案人员的根根底底,有什么样的道德瑕疵或者是从业瑕疵,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用这个方法去,应该叫要挟或者攻击办案人员,然后让他对这个案子能够公正处理。
还有律师将其概括为,这种手段虽然不完美,但也是一种反制手段,提醒那些不依法履职的办案人员,让他们知道,对律师不要逼人太甚,兔子急了还咬人呢。“刨祖坟辩护”律师的奔走呼号,可以让那些劣迹人员知道除了上级责任追究之外,律师们手里也有“杀手锏”。
以举报或是宣扬办案人员以往的论文造假、违规记录,就可以“要挟”人家在已经成为社会热点的案件中公正办案,这符合逻辑吗?嘴里说的是要求公正办案、依法办案,心里想的却是“要挟”办案、“不答应要求就怎么样”的办案,而且想怎么样做的决定权掌握在案件当事人(刑事被告人)一方的手里,这还是自己要求的“公正办案、依法办案”吗?
如此的愿望,压根就不可能实现!想想也会知道,司法权不可能会出现某些司法人员因为担心自己的“劣迹”被律师曝光,而让案件的走向被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力进行无罪、罪轻辩护的律师所左右。真要如此的话,被告人的律师成了案件结果的决定者,还有啥司法公正可言?司法当局怎么可能容许这种情况出现?

此外,“刨祖坟式”辩护方式盛行的话,实则会加剧律师界与司法界的互不信任。不是有司法人员曾经说过,对于那些程序上较真的律师,要程序上功夫做足,实体上顶格处理吗?现在有外地律师代理的案件,很多法院在案件处理上,是不是如临大敌,处处提防被录音、被曝光、被旁听。如此的局面,还指望案件处理上处处沟通、给予互谅?

解决律师界和司法界互不信任乃至互相提防、互相伤害的最有效手段,避免网友们或是只能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自媒体获得案件信息,或是只能秉持着对于司法机关信任而对案件评价默不作声,当然是提高司法的公开力度。

2014年国家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2015年开始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之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制度,倡导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充分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还推行了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司法举措,彰显司法“开门”办案的决心。

试想,如果这些制度都得到落实的话,还会出现所谓的“刨祖坟式”辩护吗?这些制度,也根本不是那些高举或是赞同“刨祖坟式”辩护者所在乎的。

他们只是在乎如何能掀起舆论风波、如何能在委托人那里“物有所值”、如何能“要挟”某些个别司法人员罢了。靠他们来实现“司法公正”,就如同靠某些盈利人来实现净化市场环境一样,不过是看着热闹,揪出某些违纪违法人不过是人家的副产品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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