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救人上课迟到被处分,一刀切的考核只会造成工作麻木、见死不救
近日,一份题为《关于2023学年春季学期儿科教师上课迟到事件的查处通报》的文件截图在网上上广为流传,引发的网友热议登上热搜。
根据通报内容,5月10日,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的俞莉老师分管的患儿发生了病情危重的情况,因选择了对患儿进行了紧急处置,未能及时报告教研室,导致上课迟到了29分钟。
在这现实危急情况下,俞莉医生做出了视病人安危为第一优先的工作选择,这本是正确的事情,为何反而受到了通报批评、绩效处罚呢?难道医学院如此通报的导向是,让医生不在乎患者的安危,只要按部就班的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即可?用网友的评论是,如此的考核价值导向,岂不是在鼓励医生对危重患者见死不救、麻木不仁,这记得“博学笃行,尚德济世”医学院校训吗?
面对网上的一片质疑声,6月16日,南方医科大学发布《情况说明》称,学校已关注到有关信息,正在向相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后续将跟进处理。另据媒体报道,该校一位负责人回应记者时特别强调,医科大学救死扶伤是第一位的。为何当初“查处通报”时,没有如此认识,只有在上了热搜之后才想起“救死扶伤是第一位的”?
媒体没有找到了俞莉老师被处罚依据的是《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教学事故(差错)审定及处理办法》,但找到了2020年1月南方医科大学公布的《南方医科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不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此外,上述处理办法规定,根据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活动影响、损害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早退或误课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医学院的“查处通报”,已经属于减轻处罚。
这样不分事情的是非曲直、不顾本职工作价值取向的调查处理方式、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又何止这个医学院呢?
曾经有法院网友留言,所在的法院要求考核涉企案件审理周期的营商环境,规定无论什么案件,必须在审限内结案。网友有个案件因为需要司法鉴定,虽然具有法定审限延期规定,但依旧被考核为不能按期结案,被领导要求写出检查,通报批评,扣发部分绩效。
如此的考核处理方式,是不是跟上面俞莉老师遭遇的“查处通报”如出一辙?司法诉讼的第一价值是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怎么能光追求考核业绩、只要求六个月审结的司法效率而牺牲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益、牺牲案件的审判质量呢?如此的本末倒置,是个例吗?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司法案件的考核业绩,代替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感受,成了评价司法工作成效的唯一衡量指标。
有自媒体感慨,如今的法院,在推行了全院考核、一切工作围绕考核“指挥棒”后,各级法院及各个部门的工作已经统统纳入了考核排名的比拼中。审判质效考核、营商环境考核、诉源治理考核、执行工作考核、综合工作考核等等无所不包,考核排名与绩效挂钩,与法官等司法人员的职级晋升挂钩,还出现了末位约谈制度,上级法院对考核得分末尾的法院公开约谈,要求将压力传导到每一个干警。
司法诉讼有自己法定的司法程序,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充分举证的案件审判质量要求,哪能跟吃流水席一样规定几时开始,几点结束?可是,各地法院宣传中频频创出2.4%、1.98%、0.92%、0.78%等的二审改发率,甚至传出有二审法院明确划出了上诉案件改发率指标要求,法官超过了红线要求就会受到绩效处罚、内部处理,这不是摆明了要求二审法院降低审判质量标准,对一审审判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吗?
2021年7月19日,《检察日报》发表社评文章认为,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上级院对下级院开展业务考评,必须坚持质效为重,坚决改变以数量为王的考评思路。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正确的业绩观、考评观,深挖业务考评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坚决纠正业务考评重数量轻质量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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