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方便快捷、可超前消费,受到很多消费者的喜爱。但如果信用卡不幸被盗刷,且持卡人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导致多次盗刷,那么损失由谁承担?2020年6月5日,宜兴市民刘女士正在外地出差,早上7点35分,刘女士的手机先后收到四条短信,显示信用卡发生了4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7244元。由于手机内信息较多,刘女士并没有注意到这些短信,直到第二天早上8点45分,刘女士再次收到4笔信用卡消费信息合计17412元,方才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她赶忙致电银行要求挂失信用卡,并支付了挂失费30元,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件仍在侦查过程中。这张信用卡是刘女士2020年向某银行申领的,领卡合约约定:“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贷记卡客服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挂失处理,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刘女士与银行就还款问题存在争议,偿还了部分款项后便不再继续还款,信用卡逾期并在刘女士个人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2024年4月,刘女士将银行诉至宜兴法院。她认为银行违反了对信用卡使用者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并撤销不良征信记录。银行辩称,刘女士对自己的信用卡具有妥善保管义务,透支信用卡应依约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信用卡合约的约定,无法确定信用卡是否被盗刷的事实,挂失前的经济损失应按照约定由持卡人承担。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确定该信用卡透支行为系盗刷。银行抗辩合约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责任认定,刘女士2020年在6月5日收到银行消费短信后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从而导致次日又产生4笔消费,两天消费时间间隔达24小时,其陈述未看到信息的抗辩不能成立,即便其未看到信息,也应由其承担损失扩大的相应后果。综合当事人的过错及有无及时采取挂失等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等因素,法院确定第一日4笔交易由银行承担,第二日4笔交易由刘女士自行承担,并由银行承担刘女士实际产生的银行卡挂失费用3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银行免除刘女士名下信用卡欠款本金17244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违约金还款责任;支付刘女士挂失费30元,撤销刘女士名下该张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法官说法:盗刷行为发生的前提是盗刷人获取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持卡人作为银行卡和密码的保管主体,务必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交易凭证等个人信息,不将银行卡随意出借他人,不向他人透漏银行卡交易密码、身份证号码,不随意点击不信任的网站等,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持卡人应设定账户变动短信提示,及时发现账户异常变动情况。一旦发现账户异常变动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挂失等应对措施,同时立即至就近银行或ATM机取款以固定证据,证明银行卡自己持有。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扩大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银行对其发放的银行卡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银行卡的技术、设备等硬件的更新升级,对交易场所、交易设备的漏洞管理以及对客户信息的安全保密义务,切实维护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往期文章:因救人上课迟到被处分,一刀切的考核只会造成工作麻木、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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