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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1-09-16

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合组织法治

区域合作组织与恐怖主义犯罪防控

——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例的分析    

胡 江 1

划区管理工具与公海保护区在国际法上的耦合关系  

邢望望 11


专题研讨

法律逻辑及法律方法的拓展研究  

陈金钊 26

法律逻辑的拓展研究

——以新兴交叉学科为背景  

吕玉赞 焦宝乾 27

构建新型法律逻辑论纲 

黄泽敏 李光恩 39

法律逻辑的论证转向

戴津伟 张传新 44

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模型

杜文静 蔡会明 53

法律解释的认知逻辑进路

宋保振 58


法学前沿

适应竞争抗辩的基础理论与实践展开  

孙 晋 孙凯茜 63

《我国民法分则(草案)》合同编总则部分的修改建议  

汪渊智 73

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的行政认定问题

——以行刑衔接为视角

 

毛玲玲 82

构建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的思考  

黄积虹 96

融媒时代学报的数字发展与版权保护

韩 静 106

法治中国

协商民主、数字网络社会与合作治理  

高全喜 113

政治协商在国家治理中的结构性作用

赵 强 120

党内法规研究

党内法规概念的历史考察

——兼对新时代依规治党必要性的思考

刘长秋 127

论社区治理多元格局中的党内法规

陈 光 135


【上合组织法治】


1、区域合作组织与恐怖主义犯罪防控

——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例的分析


作者:胡 江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摘   要:打击恐怖主义是上海合作组织的重点合作内容,作为由中国主导的重要区域性国际组织,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推进反恐合作有助于为我国营造良好的周边环境,提升我国在全球反恐中的地位,对我国反恐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上海合作组织通过制定文件或条约、设立区域反恐机构、开展联合反恐演习等方式,在反恐领域的合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种区域合作模式不仅维护了本地区的安全稳定,也为全球反恐行动提供了合作的样本。今后,上海合作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恐怖主义犯罪发展的新态势,细化合作的法律规范和行动机制,加强反恐人员和技术领域的合作,积极开展在互联网领域的反恐合作,及时跟进在经贸文化领域的合作,从而进一步发挥区域合作的优势,形成全球反恐行动的合力。


关键词:上海合作组织;恐怖主义犯罪;区域合作;反恐行动;地区安全


2、划区管理工具与公海保护区在国际法上的耦合关系


作者:邢望望 (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讲师)


摘   要:为了保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生态环境,在公海上设立海洋保护区被认为是有效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类国际法实践:一类是区域海洋组织设立管理的公海保护区;另一类是国际组织采用的划区管理工具。由于国际法框架内并未清晰地给定公海保护区的定义,导致国际社会就划区管理工具和海洋保护区之间的关系充满争论。国际组织划区管理工具和区域海洋组织公海保护区之间存在耦合互动关系,通过采纳广义的划区管理工具定义,将公海保护区囊括于划区管理工具之内,可以深化这一耦合关系并促进二者之间的结合,从而达到公海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从符合中国的现实权益出发,广义的划区管理工具定义有利于强调国际组织并限制区域海洋组织在公海生态环境保护上的权能,从而减少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实践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


关键词:划区管理工具;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实践;耦合关系


【专题研讨】


法律逻辑及法律方法的拓展研究


专题主持人: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语: 尽管法治已经被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至今依然有很多人对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存在疑虑。出现这种现象有多重原因,但与不重视逻辑以及在逻辑上至今没有证成法治,或者说没有完成法治理论体系的建构有很大的关联。我们发现,虽然我国的政治家、法学家不断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但却从没有认真研究过“法治之所以能够成立”的逻辑前提。以至于在思维方式或话语方式之中,还存在着很多瓦解法治的言辞。法治命题的成立以及在方法论上实现的可能性都与法律逻辑、法律方法密切相关。法治中国的实现需要法律逻辑以及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法律方法。因而加强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的研究,对于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法律逻辑学研究出现了实践转向,这使得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的关系更为密切;法律方法论也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拓展了空间。没有逻辑与法律方法的融贯,即使是简单的依法办事、缘法而治也可能会出现差错。然而,在由传统的文义解释、演绎推理、类比推理所构造的法律思维方式中,只能出现合法、违法与非法的结果。而这种简单的断定并不必然导致可以被接受的答案出现 , 改变法律思维简单化倾向就需要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的交叉研究,在视域融合中建构新型法律逻辑。新型法律逻辑要创设一种新型的、面向人类现代法治之可能生活的法律逻辑,其既延续了传统法律逻辑的经典问题,又注重对在一系列人类新兴活动推动下产生的新问题之解决,是法律逻辑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更新和拓展。为使该论题的研究推向深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组织了部分专家,就该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法律逻辑的拓展研究》一文作者认为,认知科学、人工智能等学科,为法律逻辑学的实践转向提供了新的研究视野和方法,法律形式逻辑、法律语用逻辑、法律价值逻辑、法律论证逻辑、法律认知逻辑和法律智能逻辑是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法律逻辑学把科学立法、司法裁判和法教义学纳为研究对象,融入法律思维塑造面向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规则和面向计算机的抽象论证规则。《构建新型法律逻辑论纲》一文作者认为,当今时代新兴学科的不断发展,促成了新型法律逻辑的产生。面对传统法律逻辑的诸多缺陷,新型法律逻辑拟通过对法律概念、规范、事实、推理等问题的重新解决形成一个严密的内在体系。新型法律逻辑不再是仅将形式逻辑作为法律思维的规则和标准,而是紧扣法律领域特有的属性与规律,从法治实践中凝练出法律问题的处断和论辩规则,使法律逻辑兼具合法与合理、形式与实质等多维度内涵。《法律逻辑的论证转向》一文作者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合情理性、可废止性推理,涉及大量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形式逻辑无法应对法律领域的价值评判,也不能刻画法律推理的复杂结构,缺乏问题意识,现实需求呼唤法律逻辑的论证转向。当前,形式逻辑仍然是法律推理有效性之保障,法律论证的理性重构离不开形式逻辑的检验;法律规范的结构分析与体系建构都必须借助形式逻辑展开。形式逻辑与论证逻辑协力作用,共同构成法律思维之规范性保障。《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模型》一文,作者从宏观视角对法律论证的模型进行阐述,从微观视角分别探讨人工智能视野下法律论证模式。成文法和案例是法律论证建模的两大来源,前者与解释模型相关联,后者与案例模型相关联。这两个模型是基于法律解释和案例推理展开。传统上,法理学家在法律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解释,证据学家解决法律事实证明过程中的论证问题。《法律解释的认知模式》一文作者认为,法律解释认知模式研究,主要解决的是传统教义学研究方法在探究法律解释实践标准时不足的难题。认知模式下的法律解释以新型法律逻辑为行为规范,依靠逻辑性的思维规则发挥作用。


关键词:新兴交叉学科;新型法律逻辑;法律方法论;法律推理;论证型式


3、法律逻辑的拓展研究

——以新兴交叉学科为背景


作者:吕玉赞(华东政法大学讲师)焦宝乾浙江大学教授


4、构建新型法律逻辑论纲


作者:黄泽敏(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李光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5、法律逻辑的论证转向


作者:戴津伟 (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张传新(山东大学教授)


6、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模型


作者:杜文静(哲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蔡会明(管理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


7、法律解释的认知逻辑进路


作者:宋保振(法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


【法学前沿】


8、适应竞争抗辩的基础理论与实践展开


作者孙 晋(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万里学院专聘教授) 孙凯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摘   要:近年来发生的“强生垄断案”和“苹果价格垄断案”揭开了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告资格规则具有特殊性的“面纱”。在认定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告资格时,应当立足于“有限原告资格”的基本立场,并综合考虑“垄断损害”与“责任程度”两个核心标准,以确定真正的受害者,晰清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原告资格的轮廓。我国法律也应当及时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规则与证据规则,为原告起诉提供更有效的便利,为诉讼程序提供全面、准确的指导,从而解决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激励不足的现实尴尬。人民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弥补我国法院在垄断纠纷案件审理上专业性不足,共同助力我国反垄断法更好地实施。


关键词: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有限原告资格;垄断损害;责任程度;证据规则


9、《我国民法分则(草案)》合同编总则部分的修改建议


作者:汪渊智(山西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2018 年 9 月 5 日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合同编修正或删除了现行法中的一些不合理规定,借鉴和吸收了司法解释中的正确规定,同时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了域外的相关制度,创设了许多科学合理的新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于保留现行法的内容,应当修正或删除哪些不合理规定;对于借鉴和吸收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选择哪些正确并行之有效的规定;对于新创设的规定,应当针对哪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创设等,均需区别情况,细致斟酌,正确处理。


关键词:民法分则 ;合同编总则部分;司法解释;现行法


10、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的行政认定问题

——以行刑衔接为视角


作者: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摘   要:在内幕交易案件的刑事诉讼中,由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一般包括了内幕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止日期、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影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要素。关于行政认定意见的争议普遍存在于内幕交易刑事诉讼中,也是司法实践中广受关注的控辩争点。通过分析行政认定在内幕交易刑事案件中的辩方困境问题,认为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认定在形式、内容、启动程序等方面尚欠缺统一规范。因此,在行刑衔接的背景下,应完善对行政认定的司法审查,避免行政认定意见中循环论证的逻辑缺陷,明晰内幕交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法律解释、证据标准等方面的区别及衔接,实现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准确认定与处罚,提高司法质效。


关键词:内幕交易犯罪;行政认定;行刑衔接 ; 证券犯罪


11、构建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的思考


作者:黄积虹(云南大学教授)


摘   要: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居住权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直接以居住权为名裁判案件存在不妥之处。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住房制度新政,为民法典物权编专章增设居住权提供了指引。居居住权是为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在他人房屋上的一项权利,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国内外对居住权是否写入民法,以及居住权学理认识仍有不同,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将其纳入物权体系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居住权涵义及适用范围已突破传统内容。解决传统与现代居住权衔接与发展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体系框架内构建一个与现行《物权法》制度相协调,内容完备,具有中国特色的居住权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关键词:居住权;租赁关系;用益物权;立法构造


12、融媒时代学报的数字发展与版权保护


作者:韩 静(广东警官学院编辑)


摘   要: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资本的大量投入,传媒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纸媒江河日下,新兴媒体蓬勃发展。国家提出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战略要求,作为传统媒体的主要成员之一——高校学报也积极参与数字化建设,实现传统与新兴出版的融合发展。目前学报数字化的路径主要为加入知网等数据库以及开通微博、微信等“两微一端”模式。学报数字化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如,加入数据库集中存在的作者授权问题,而开通“两微”中则面对更多的侵权与被侵权的问题。“内容为王”仍是学报数字发展的核心要素,同时,需要加强学报的版权保护,从立法层面,加强著作权法的修改;从执法层面,积极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从法律意识层面,增强学报的法律版权意识和数字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融媒时代;高校学报;数字化;版权保护


【法治中国】


13、协商民主、数字网络社会与合作治理


作者:高全喜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生物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相关领域新技术的蓬勃发展 , “数字化生存”已然成为现实,互联网勾连起来的虚拟社群成为一种真实的社群存在方式,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挑战。中国当下坚持的中心集权模式和国家主权的治理逻辑,正在受到数字网络时代的严峻冲击。中国在网络社会应当坚持探索一种法律治理与协商民主的复合治理模式。传统的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地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的治理共识的一些问题,但在当前的数字网络时代需要吸收技术治理的手段,来建构新型合作治理。合作治理可以优化法律治理的组织结构,形成共同规制的格局,并由此构成一种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互相补充、互为支持的合作治理体制,从而为我国的互联网规制探索一种多元民主治理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数字网络社会;协商民主;合作治理;治理模式


14、政治协商在国家治理中的结构性作用


作者:赵 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政治协商在中国伴随着人民共和国已经走过近 70 年的历程,是中国宪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世纪之初,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和传播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政治协商会议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热情,但是由于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和实践渊源,造成他们之间不同程度上的理论和实践的错位。但也正是这种错位,使协商民主在中国获得了更为广阔的理论和实践的扩展空间,也为进一步激发政治协商会议的制度活力创造了新的可能。两者相辅相成,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都将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协商民主;政治协商;国家治理


【党内法规研究】


15、党内法规概念的历史考察

——兼对新时代依规治党必要性的思考


作者:刘长秋(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摘   要:党内法规作为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力行依法治国及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充分关注和重视并不断强化的一个极重要概念,并不是在我国自创而生的一个没有任何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的概念,而是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在我国政治学乃至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强化运用。在我国,党内法规最初是出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之需要由毛泽东同志首先提出的,或者说是出于管党治党的需要。“党内法规”这一概念之所以被《党章》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等党的权威文件确定下来,有其必要性与必然性。因为无论从语义学的角度还是依据现实的需要,“党内法规”这个名称比其他名称更为科学和实用。党内法规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提出或被重视和强化,完全是党内法规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依规治党的理性选择,也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历史


16、论社区治理多元格局中的党内法规


作者:陈 光(法学博士,大连理工大学副教授)


摘   要:社区治理追求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治理格局。多元主体和多元规范是社区治理多元格局的题中之义。中国共产党既是社区治理的领导者,也是治理主体之一。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党的领导规范化。党内法规作为直接调整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专门规范,在多元规范格局中具有开放性特点,即党内法规的规范效力具有外部性,同时能够在互动中促进国家制定法、公共政策、软法和民间法等规范的实施。善治应该是社区治理的价值定位和目标追求。理想的社区治理多元格局应秉持合作共享理念,在党的领导下选择多中心治理模式。将党内法规重新定位为一种“由内及外”的规范,明确宪法、法律的至上性等,有助于优化社区治理多元格局。


关键词:社区治理;多元格局;党的领导;开放性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要目

《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四期目录及摘要

第八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征文通知

山东省法学会网络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

《海陵文博论丛》面向社会征稿

第四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第11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数字经济时代的经济法回应”会议

第九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工作启动

第十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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