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四讲):民法史与学术研究方法
来源: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近日姑苏城内气温骤降,寒气袭人,但丝毫未阻碍王健法学院的学子们追逐学术的热情。12月19日(周四)晚上19点至21点,王健法学院二楼大会议室师生济济一堂、座无虚席,“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第四讲成功举办。
本讲有幸邀请到了我国著名法律史学家、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全国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导霍存福教授,给我们带来了题为“民法史与学术研究方法”的讲座。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吴江)分所负责人刘青林先生莅临讲座现场,担任本讲的主持人。
刘青林先生率先致辞。他首先对学院师生的到来表示欢迎,然后对王健法学院老师和学子们向往学术、刻苦求知的精神表达了肯认和鼓励,最后代表政纬律师事务所和全院师生对霍存福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讲座伊始,霍存福教授首先对中国古代民法发展演变的概况进行了简要梳理,并对中西古代民事规则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和分析。首先,他指出古罗马法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学家的著述,而古代中国 “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民事规则主要由交易习惯衍生而来,尤其重视公法相关制度的建构与研究;其次,他指出中国民法史研究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历代契约原件,应从最传统的契约入手,剖析契约的“义项”(如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保证人等内容);最后,霍老师谦逊地指出了自己研究中国古代民法遇到的两个瓶颈:一是古代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文献材料同质性太强,很难将研究继续深入;二是法史学者对于民法基本理论难以通达,阻碍了古代制度与现今制度的比较与接轨。第二个部分,霍存福教授着重对自己研究古代民法的两篇研究成果进行介绍。首先,霍老师深入介绍了他撰写的《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的抵赦条款与国家对民间债负的赦免——唐宋时期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博弈》一文,从古代借贷契约中的“抵赦条款”等例子指出古代的中国也是一个契约社会,契约本身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中国人的契约精神,既是一种法律精神,也是一种文化精神;其次,他细腻阐述了自己撰写的《契约本性与古代中国的契约自由、平等——中国古代契约语言与社会史的考察》一文,指出中国古代契约充斥着大量反映契约自由和平等的套语,这些语汇与当时的刑事、民事法律术语及政治语汇的精神一致。在第三部分,霍存福教授介绍了在法史研究中如何“发现民法”。他从唐代《大唐新语》、明朝《人谱类记》以及清代《小豆棚》中的三则故事,分别发现了其中体现的现代民法的重要规则:货物交付与风险移转;又从“除本分利”这一成语中窥探到了其体现出的现代民法的合伙制度;最后他从“人情与本分”这一日常用语中探查到了中国式的权利概念及其语境。讲座将尽,霍存福教授鼓励同学们继续发掘和钻研中国古代民法,并指出法史学界依然需要对其他部门法研究做出更加巨大和有实际意义的应有贡献。
讲座结束后,霍存福教授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在场师生的提问。提问环节结束后,刘林青先生对今天的学术报告进行了总结,并代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和我院师生再次表达了对霍存福教授的感谢和敬意。
霍存福教授此次的讲座深入浅出,用细腻生动的语言让我们鸟瞰了中国古代民法概观,极大拓宽了民商法学专业同学们的视野,让我们领悟到了在学术研究中不能完全照搬西学洋制,也要注重汲取中华传统民事规则中的精华,进行创造性转换和融合性发展。厚重的历史不应只是承重的包袱,而应不断探寻和发掘,其中一定蕴藏着令人惊喜的宝藏和不竭的智慧之泉。
本次讲座是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慷慨解囊资助我院举办的“政纬民商法学论坛”的第四讲,在此特别致谢!并感谢刘青林先生百忙之中的热情主持!感谢罗缓律师不竭余力的相助!
(供稿:秦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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