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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0年第7期目录及摘要

法研在线 2021-09-17


摘   要

 

领导全球气候治理中国何以可能


何志鹏,马文飞

摘 要: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随着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及其后续影响逐步显现,在全球气候治理陷入阴霾之际,中国以一系列强有力的行动坚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在各个国家的期望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上积极协调合作、沟通立场、斡旋调解为推动《巴黎协定》的贯彻落实做出了杰出努力。国际社会对于全球气候治理领导者的需求、全球气候治理领导权缺失的现状、以及有目共睹的中国贡献促成了中国领导全球气候治理的外部因素。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中国领导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持,在坚持共商共享共建的全球治理观指引下,中国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出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给其他国家发展绿色经济提供了路径参考,为推动全球治理进程贡献了中国智慧。经济的稳步发展为中国领导全球气候治理奠定了基础。国际社会的期待、中国自身发展的程度和需求把中国推向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前沿,领导全球气候治理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国已做好准备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愿意、可以、也有能力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

关键词:全球气候治理;领导权;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智慧;合作共赢

 

 

 

新媒体视域下的平等权保护

——对网络仇恨言论的反思

 

吴 喜,梁阿敏

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媒体正以一种悄然而迅猛的方式渗透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新媒体中网络仇恨言论的肆虐给平等权保护带来危机,包括不平等的深化、仇恨言论识别危机和平等权保护模式危机。危机出现的根源在于新媒体背景下“第四权力”的扩张,导致传统权力格局发生变迁。为了应对仇恨言论对平等权侵害、破解新媒体歧视谜题,对新媒体自身特点与法律内部进行剖析,推动新媒体时代法律的自觉型发展以规制网络仇恨言论、保障平等权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个体的自我学习与借鉴加拿大的奥克斯标准识别网络仇恨言论,同时采用技术监管、教育与法律结合的多重保护,把握言论自由与平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网络仇恨言论;平等权;新媒体;权力;规制

 

 

“法德合治”原则与刑法思考方式

——刑法适用论的思考

 

苏永生,张 冲

摘 要:“法德合治”原则强调法与德的“合治”。其中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法,而“德”是指以道德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就法律实施而言,“法德合治”原则要求坚持形式法治优先于实质法治的思考方式。将这一思考方式运用于刑法中,不但要求在定罪上坚持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事实判断优先于价值判断以及一般判断优先于个别判断的思考方式,而且要求在量刑上坚持客观量刑情节优先于主观量刑情节、事实性量刑情节优先于规范性量刑情节以及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优先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

关键词:“法德合治”原则;刑法思考方式;定罪;量刑;司法判断

 

 

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内涵及当代价值体现


卫彦明

摘 要: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基本内涵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国家政权、坚持司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其当代价值体现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五个方面。河北法院推进的“一乡镇一法庭”建设就是继承和弘扬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坚持在党委坚强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各方资源力量,为群众参与司法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协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引领、推动形成诉源治理合力。

关键词: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一乡镇一法庭;诉源治理;社会治理

 

 

 

 

改革试验中地方“先行先试权”的法律性质与走向分析


杨 欣

摘 要:我国在治理模式上存在“一般系列”与“试验系列”的分野,试验的广度与深度取决于中央授予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权”。国家层面重大制度变革的试验均由党中央决策,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个别试验区还存在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的二阶授权,通过授权,试验区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先行先试权”,表现为立法变通权或暂停执行权;而旨在探索地方个性化问题解决方案的试验由国务院授权,试验区获得的是创新任务和不确定的隐性利益。“试验性”、“无授权不能为”是“先行先试权”的本质特性。未来有必要修正检讨经济特区享有的一般立法变通权,回复试验本质;完善效用指标下自贸港先行先试权的结构;将合法界域内的地方创新逐步回复地方“两个积极性”范畴。

关键词:先行先试权;暂行执行权;立法变通权;试验性;排他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性质考辩、意蕴功能解读与规则改进


李一丁

摘 要:现阶段学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法律性质的观点如民事契约说、行政契约说、双阶理论说等仍存在相当缺陷,进而导致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性质的认识也含糊不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源于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获取、开发、利用行使行政监管职责的实定法律义务,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行政事实行为将有助于弥补上述理论缺陷并理顺该机制各环节之间的关系。《改革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任择程序改为强制前置程序,意味着行政机关和行政手段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优选方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程序的功能包括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纠纷处理的主要方式、传统行政监督管理模式、原则嬗变标志、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确立要件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法律规则应更加关注内部规则构思设计,如磋商启动条件、运行规则、实效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性质考辩;意蕴功能解读;规则改进

 

 

 

论网络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及其治理机制


孙南翔

摘 要: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兴起使网络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信息治理不仅侧重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应实现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网络信息本身具有价值属性,通过明确低敏感的个人信息可利用,网络个人信息利用的市场化机制得以建立。作为转让信息的对价,用户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等偿服务。作为私主体,信息利用双方承担充分披露、等价交易、诚信交易的义务;作为公权力,政府应保护产权和公平交换,并建立起行政救济机制。当前,我国对网络信息的治理应从绝对保护模式转向“信息保护+合理利用”的双轨制,并从倚重用户事前同意转向关注事中事后诚信利用。唯有如此,我国方能在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自决的同时,加快数字经济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实现网络强国的目标。

关键词:网络空间治理;网络个人信息;可利用性;市场机制;政府规制

 

 

反恐类三大核心公约国家声明之定性分析


胡城军

摘 要:反恐类三大核心公约的国家声明名目繁多,诸如“保留”“声明”“理解”和“通知”等。根据是否具有排除或更改条约效力的意图和动机,可以将它们归类和区分为真正意义上的条约保留和解释性声明。而这些保留又可以分为概念性条款的保留、强制性条款的保留、任择性条款的保留和综合性条款的保留。保留和解释性声明很大程度上围绕着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的内涵和外延而展开。通过国家背景和公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应将反抗殖民统治的武装斗争排除在恐怖主义犯罪之外。该类公约声明的区分方法甚至可以启示性地适用到就其他公约所作出声明(通知)的辨别中。反恐类三大公约的声明获得了大多数国家的默示同意,而极个别国家的反对其实可以通过“(保留)对话”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反恐公约;国家声明;强制性条款的保留;任择性条款的保留;解释性声明

 

 

 

 

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程序的价值逻辑与法治进路


王立新

摘 要: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程序具有促进校园秩序和谐、维持良好学校和学生交往关系、培养学生良好法治理念,以及克服民办高校特殊性导致的管理困难等价值。然而,在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程序实践运行中却遇到了对管理程序价值认知的虚无化、重要管理程序缺失、同相关法律的一致性较差,以及同公立高校管理程序混同等一系列导致相关价值难以实现的问题。因此,可以从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程序管理理念的宣传与教育、构建体系化的学生管理程序、建立严格的正当性审查和处罚机制,以及充分体现民办高校的特殊性等层面推进其法治化进程,以此对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程序进行科学构建,为民办高校学生管理效能的提升奠定坚实的程序制度基础。

关键词:依法治教;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程序;价值机理;法治进路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检察建议研究

——基于某“欠缴土地出让金公益诉讼案”的思考

 

王文惠,袁 江

摘 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一般是指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所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是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湖南省常德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等欠缴土地出让金公益诉讼”一案中,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住建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检察建议。在行政公益诉讼之中,检察机关可否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是哪些?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检察建议存在哪些问题?亟待对此等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存在问题

 

 

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研究


秦静云

摘 要:农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及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不能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来代替农村集体成员。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应当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具体需要坚守三个基本遵循:第一,确保原有入社人员及其衍生人口的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是底线;第二,由农村集体成员决定其他类型人员是否获得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第三,按照上述标准具备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人,不能以他们已经进城享受城市社会保障为由,而随意否定其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法院、学界及改革实践界中形成的关于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的观点,整体符合三个基本遵循。但当前在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就开展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认定及对获取编制人员的农村集体成员身份不予认定的改革实践是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的。

关键词:农村集体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正义原则;原有入社人员及其衍生人口;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认定

 

 

 

反思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化划分

——基 于 判 决 效 力 的 思 考

 

李春丹

摘 要:在纠纷一次解决性的目标下,我国允许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辅助型第三人与被告型第三人两种形态,使部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受到既判力的拘束。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的判决效力理论体系,揭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及判决效力产生的程序机理,而我国的被告型第三人,使诉讼标的扩大,突破了既判力相对性原则,鉴于此,应去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责任追究功能,使主体类型单一化。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化划分;参加效;既判力;预决效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研究


杨晓光,王爱芹

摘 要:“法律职业并不是一个同质性和自主性的行业团体,而是处在一个由各类市场和国家行为主体所构成的复杂生态系统里。”因此,“理想状态下,法律援助计划如果能吸纳不同类型服务提供者会更好地实现改进司法公正的目标。”我国一直奉行“政府主导、多主体参与”的法律援助政策。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作为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和有效延伸。与此同时,政府主导、多元化主体参与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是目前中国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迈向“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的重点推进工作之一,也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福利提供模式的探索进程增添又一实践素材。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八、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为遵循,运用法学有关理论,对我国法律援助理论与制度的完善作重点阐述。梳理社会组织法律援助的优势和面临的困境,并试图寻找解决路径。

关键词:法律援助;社会组织;准入机制;社会管理;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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