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法学论文要目
2020年第1期法学论文要目
1、行政立法尊重自然的理论思考与实践进路
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就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说明立法尊重自然一定意义上讲是提升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而且同作为上位法的法律相比,其与客观事物及具体的行政调控过程更为接近。然而,行政立法与具有严格立法程序的立法行为相比,主观因素相对多一些,导致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系中存在着大量法律效果上破坏自然的规则,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不当改造自然、人文主义占据行政立法主流、与调控对象内部关系不一致、不认识自然规则等。因此,强调行政立法尊重自然显得尤为重要。行政立法尊重自然要求行政立法与自然法相一致、理性对待客观事物、保护环境、谨慎处置自然物。行政立法尊重自然可以使行政立法有根有源、使行政立法自然生长、使行政立法具有久远生命力、使行政立法全球趋同。行政立法立项社会化、行政立法体系标准化、行政立法选择表决化、行政立法过程专家参与和行政立法运行反馈化是必须选择的行政立法新进路。
关键词:行政立法;尊重自然;立法进路;
基金: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17JZD004);上海市高原学科(行政法)资助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行政法)资助项目
2、论国际规范秩序下国际经济法律体制的变革思路
肖冰;陈瑶;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由秩序存续的规范性内核所决定,当今国际秩序是国际法律体制规范塑造的结果。现行国际经济法律体制兼具规范性和功能性特征,自形成以来数百年的演进历程表明,其建构发展与解构挑战相伴相生、如影随形。究其根本,国际法律体制作为国际政治现实之映射,同时受到国际社会成员"无政府状态"的"平权"法律结构与大国的事实作用双重固有的制约,目前多边经济体制及其法治原则所面临的危机也根源于此。值当下现实主义强权政治高调回归,世界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经济法律体制的变革既取决于国际社会权力结构的客观变化,也与国际法主体主观的目标、价值追求及由此所确定的行为选择息息相关。坚守"规则导向"的多边主义立场,在充分发挥国际法的约束性功能和矫正全球化发展中的周期性问题的同时,也正视大国霸权合法性、区域冒进的现实基础与利弊得失,以更加包容合作、理性务实的态度平衡多极诉求,既是国际社会,也是中国应当秉持的战略定位和行为选择。
关键词:国际规范秩序;国际经济法律体制;变革思路;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AFX027)
3、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法律特征与风险规制
常健;王清粤;海南大学法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各国中央银行、相关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学者们纷纷尝试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含义进行界定,虽然角度多元、定义众多,但并未达成一致。实质上,基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内部特性和外在影响,从法律视角具体分析可以发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具有动态变化性、强大的外部性及竞争的不公平性等法律特征。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一般金融机构迥异的法律特点,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规制,需要在坚持重点监管、安全性优先、合作控制等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与识别规则,明确识别的主体与标准;加强对动态风险的审核,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与针对性;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穿透式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实施加重责任制度,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市场可信度,促进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外部性;动态变化性;金融风险规制;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BFX13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56);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HNSK(YB)19-02];海南省法学会重点课题(hnfx2018a01)
2020年第2期法学论文要目
1、请求权基础思维及其对手
吴香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实质是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不过,时下法律界的热词"请求权基础方法"更多的是指,在给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如何找法,并不涉及案件事实的萃取,是请求权思维的"课堂模拟",因而首先在法学教育界引起广泛关注。但这只是练习版的请求权思维,远非其全貌。诉讼实战中的请求权思维,又称"关联分析法",虽尚未进入我国主流视野,但在德国法院已运行超过百年,其首要功能在于,以请求权思维的严密论证程式,引导裁判者梳理原被告分别讲述的"两个故事",即裁剪与认定案件事实。寻找裁判依据是法官的权限与职责,支持同一诉请的多项请求权基础原则上可同时作为裁判理由,当事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择一"。被视为请求权基础思维对手的是法律关系思维与个案类比思维:请求权思维是规范找寻先于事实认定,法律关系思维则是事实认定先于规范找寻;请求权思维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推演,个案类比思维则是从具体到具体的论理。法律关系思维与个案类比思维在请求权思维的框架内各有用武之地。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请求权思维;法律适用;关联分析法;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8BFX110);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DSJCXZ180409);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19CXTD01)
2、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物权变动的解释论
茅少伟;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民法体系中的核心节点性问题之一,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等重要制度都高度相关,对公法上众多管制规范目的的实现亦有重要影响,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理应得到更多关注。从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原理(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这两项我国实证法上具有共识的基点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以来立法、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的发展,在历史、体系、逻辑、价值等要素的互动关照下,可以认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以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论是在立法、司法实践还是民法学说上,都已逐渐获得普遍认可;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尽管在技术和价值上可能更具合理性,但仍缺乏足够的规范基础,也尚未形成广泛的学说共识。有因的物权形式主义在技术和价值上较具有包容性,可作为现行法下较务实和稳妥的解释论方案。该方案可融合"债权形式主义"的若干实质观点,也有助于通说之形成。
关键词:物权行为;形式主义;区分原则;有因性;无因性;
3、智能汽车侵权的类型化研究——以分级比例责任为路径
季若望;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统的机动车交通规范以人类驾驶行为为预设,把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核心的"二元说"作为责任主体的重要判断标准。但在智能汽车的侵权责任事故中,智能系统的参与却让此处的规范目的有所落空。同时,深度学习的"黑匣子"特性让汽车的保有人无法具备选任能力与控制能力,对"缺陷"无法"知道"或"应当知道",故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保有人责任亦不宜类推适用于此。因此,应根据智能系统的级别进行类型化研究:在L0-L2级别时以传统的人类驾驶员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为基础;在L5级别时以智能系统制造商/生产商的产品责任为基础;在L3-L4级别时以两者相结合的比例责任形式来认定智能汽车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比例确定因素可考虑人类驾驶员的控制能力、智能系统的决策合理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此外,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亦应对此做出呼应,追加智能系统的制造商/生产商为保险主体,以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可采纳实时保险模式或与警示义务相对应的浮动制保费双轨制。
关键词:无人驾驶;分级比例责任;产品责任;强制责任保险;人工智能;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9YJC8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