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4期法学论文要目
2020年第3期法学论文要目
1、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官惩戒制度
李蓉 瞿目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 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持续深化的新阶段,而监察制度与检察官惩戒制度之间的不协调却逐渐显现出来。从目前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运行效果来看,新监察制度在管辖范围、被调查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处置权行使与检察官惩戒制度存在冲突,其冲突实质来源于国家权力统一管理下的检察职业化管理。国家虽然对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统一管理,但还需为检察职业化建设留有空间。因此,有必要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重申检察官惩戒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发挥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官惩戒制度建设倒逼作用的同时,从厘清监察制度与检察官惩戒制度的管辖范围、构建以《检察官法》和《检察官职业伦理》为核心的职业规范体系,以及明确监察制度与惩戒制度管辖重叠的处理原则和方式,来消解新监察制度与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冲突。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制度; 检察官惩戒制度; 职业化管理;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机制研究”(GJ201513);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反腐败立法与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研究”(14AZD013);
2、航空产品适航审定的政府责任:美国经验与中国应对
于丹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以飞机为代表的航空产品需经过政府部门的适航审定,才可投入市场。在承认行政侵权赔偿的背景下,适航审定机构可能面临航空产品事故受害者的索赔。美国判例法将适航审定活动归入政府享有自由裁量事项范围,豁免了政府的侵权责任。中国当前法律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适航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求偿主体、赔偿事项范围等具体问题均未予明确,使政府赔偿责任的范围边界不尽清晰。随着国产飞机陆续投入市场,长期未付诸适用的法律规定有可能被援引为赔偿责任的依据。然而,由政府承担航空产品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欠缺理论与实践理性。我国法律应及时作出修改,以防范给适航审定机构带来不合理的责任风险。
关键词:航空产品; 适航审定; 国家赔偿; 行政侵权; 产品责任;
基金资助: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促进航空制造业发展的产品责任制度研究”(2019BFX014);
3、不同使用方式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标准
陶乾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摘要:我国司法实务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标准并不统一。鉴于他人对作品的使用有不同的方式和目的,有必要区分演绎性使用与非演绎性使用来限定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程度。对于非演绎性使用,应采主观上的思想表达损害标准。对于演绎性使用,应合理地考虑演绎者的创作自由,采用客观上的声誉损害标准。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极有可能吸收修改权。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建议以一般性规则加特殊性规则的模式,将保护作品完整权明确为保护作品的基本表达不被实质性修改的权利。在侵权判定标准的具体司法适用上,采取区分对待原则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思路。
关键词:保护作品完整权;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演绎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
基金资助:2017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侵权的平台责任研究”(17FXB014);
4、证明程度在民国时期的学理演进及启示
马莉 南京大学法学院,
何邦武.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对证明标准原初概念即证明程度在民国时期证据法学各著述中的钩沉,可以探索证明程度在中国法治现代化早期证据知识体系语境中的原初涵义以及证据知识结构中的位阶。可以初步证立的是,在有关证明程度的知识立场上,以体系化的思维对待证明程度,使证明程度与证明责任、自由心证等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是思考证明程度问题应然的出发点。当前,我国诉讼证明标准理论中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作为其前提的认知理论的理想化、泛哲学化思维等问题,以致在包括证明标准在内的知识再生产中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亟待从理论上予以克服,方能尽快回归证明标准理论应然的知识结构逻辑中。
关键词:证明程度; 自由心证;民国时期证据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近代中国证据法学知识体系形成研究”(14BFX068);
2020年第4期法学论文要目
1、洛克是自然类的实在论者吗?
陈明益 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当代哲学家关于自然类的许多争论似乎都可以从洛克的思想中找到根源。洛克主张类语词指称的是人类心灵从个体事物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观念,而不是事物共同具有的客观内在结构。这种观点通常被解读为关于自然类的反本质主义和约定论,即自然类不是根据本质属性来定义的,并且不存在独立于心灵的自然类。一些学者从多元实在论和自我平衡属性簇的意义上来解释自然类,并认为洛克的自然类反本质主义立场可以与自然类实在论相容,但是这两种进路仍然存在困难。自然类不应当被视作独立于心灵,而洛克的观点可以被理解为承认自然类的心灵依赖性,并且依赖于心灵的自然类仍然拥有某种程度的实在性。
关键词:洛克; 自然类; 本质; 约定论; 心灵依赖性;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当代科学哲学中的自然类问题研究”(18CZX01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广义逻辑悖论的历史发展、理论前沿与跨学科应用研究”(18ZDA031);
2、专利融资租赁证券化的法律风险控制
马忠法 谢迪扬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专利融资租赁证券化是指以专利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并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已成功发行专利融资租赁证券化产品,但其中仍存在法律风险,如专利融资租赁的合法性模糊、证券化架构的稳定性欠佳、专利软信息披露规则的缺失、售后回租模式下专利价值评估的忽视、专利蟑螂的异化风险等。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可提出以下完善措施:明确专利融资租赁的合法性;通过设置配套保险制度、专利年费预先扣留制度、反向许可实质性审查制度来提高证券化架构的稳定性;完善专利软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软信息披露安全港;设立科技信用保证基金会作为专利评估主体,并完善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信息对接;制定专利蟑螂的防范机制。
关键词:专利; 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 专利保险;
基金资助: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201901-07—00-07-E00077);
3、量刑情节的界定和区分
文姬 暨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量刑指导意见》在量刑情节的界定和区分上过于简单。并合主义刑罚目的理论中,如果强调量刑阶段的一般预防目的,则应当界定量刑情节为: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与报应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相关的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罪前情节,还有与定罪活动紧密相关的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罪中罪后情节。根据量刑情节具体实现的刑罚目的,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责任刑情节、一般预防刑情节和特殊预防刑情节。在基准刑的基础上,根据责任刑情节设定"责任刑上限";在法定刑幅度下限的基础上,根据一般预防刑情节设定"一般预防刑下限"。在没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案件最后的宣告刑,应当在"责任刑上限"和"一般预防刑下限"的区间内,从而既保护被告人人权,又保障规范的权威性。
关键词:量刑方法; 量刑情节;责任刑上限; 一般预防刑下限;
基金资助:湖南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贪污罪立案标准与当地经济水平关系探索”(12K020);
4、高升号事件爆发后两位英国国际法学者的舆论宣传
戴东阳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摘要:高升号事件爆发后,英国国际法学者韦斯特莱克和胡兰德先后在《泰晤士报》发文,为肇事者日本浪速舰行为辩护。长期以来,学界认为这是日本在应对高升号事件中利用国际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成功典范。两位学者的发文是日本舆论宣传的一个组成部分,已不是真正意义上严肃的国际法讨论。英国皇家法官同一时期基于完整的事件事实的论证,所获结论更符合实际。两位学者的发文对当时的英国主流舆论未产生预期影响,与英国政府的索赔政策考量更无关联。两位学者后来提携扶持日本海军教授、高升号事件研究的官方代表高桥作卫,他们的论说也由高桥进一步发扬光大。作为回报,高桥还在事件了结之际,积极推动日本政府为两位授勋,并有心树立起两位学者在高升号事件中的特殊地位,影响至今,值得重视。
关键词:韦斯特莱克; 胡兰德;国际法; 日本舆论宣传; 高升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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