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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洋法学
【通讯员 赵燊 摄影 许亚舟 王爱毅】日前,“碳达峰·碳中和”国际环境法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来自哥伦比亚大学萨宾中心、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中心、佛蒙特法学院、马里兰大学法学院、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生态环境部气候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亚洲开发银行、湖石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南京大学环境学院、香港科技大学、天津大学法学院等高校和实务部门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开幕式上,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欢致辞。他向与会嘉宾和海内外朋友表示诚挚欢迎和由衷感谢。杨欢指出,本次国际环境法研讨会以“碳达峰·碳中和”为主题,一定能够在携手打造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模式上形成更多具有创造性和可行性的共识。杨欢表示,天津大学法学院作为兴学强国使命的薪火继承者,近年来积极发挥智力优势,服务社会发展,通过召开“双碳”法律问题研讨会等一系列学术会议,服务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世界绿色发展。
主题报告环节,十余位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围绕“碳中和·碳达峰”进行分享汇报。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英才教授王小钢主持主题报告第一环节。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以“正确处理实现双碳目标和气候变化应对立法的关系”为主题展开报告。他从严格执行与减碳相关各项法律法规、加快气候变化应对相关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实现双碳目标相关“决议”三个方面切入进行深入分析。他提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他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和促进、保障实现双碳目标的相关“决议”。他表示,应当正确处理好立法和制定决议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法治对“双碳目标”实现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中国贡献。
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中心Dan Guttman教授以“危机时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气候治理体制——补充体制的作用、焦点和角色”为主题进行汇报。他提出,中国长期致力于制定行业特定环境规则,如与世界自然基金会、水管理联盟、森林管理委员会、ISEAL联盟等组织合作,拟定可持续发展规则。他认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经验表明,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机制的替代方案是有价值的;基于行业的解决方案是可行的。
哥伦比亚大学萨宾中心Michael Gerrard教授作关于 “美国深化碳减排的法律途径”的主题报告。他指出,目前美国碳减排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优化燃料利用方式;二是在电力领域,逐步淘汰化石燃料,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三是在碳捕捉领域,尤其在林业和农业方面,注重碳捕捉、碳封存和碳利用。他还就碳定价、技术创新、大型项目融资、国际贸易等美国有关碳减排的措施予以介绍。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指出,“碳达峰、碳中和”是气候变化议题中产生的新名词,但不是新问题,碳中和是气候变化治理的目的,也是气候变化取得一定成效的呈现形式。他认为,气候变化是多因多果的复杂环境变化过程,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整体系统观”为指导,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多个方面保障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首先,从立法侧面,除了要积极探索制定“气候变化法”,还要注重在现行法框架下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作用。其次,从执法侧面,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统一谋划,下一步要继续在自然资源、环境污染领域加强和气候变化治理工作的协调衔接。再次,在司法侧面,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将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作为专门案件类型并提出指导意见。最后,要注意发挥产业与产业协会、社会组织以及普通大众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作用。
生态环境部气候中心田丹宇副研究员就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体系予以介绍。她从管理体系、方案体系、温室气体统计体系、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体系、环境监测系统、碳汇体系、适应体系等多个方面切入,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及法规进行梳理。随后,从法律、政策、实践三个视角审视中国在工业、建筑业、交通业、农业、金融等方面的低碳发展路径。最后,她就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试点经验进行分享。她指出,试点地区通过大力推动低碳生活方式、加强碳达峰碳中和能力建设和制度体系建设,使得总体碳排放强度下降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南开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徐鹤教授以“气候变化纳入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思考”为题作报告。他表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中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在国家环境管理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认为,在减污降碳总体思路引领下,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发挥源头控制优势,从根源上减少碳排放,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转型与能源替代。他指出,在我国落实协同减碳的过程中,应将“双碳”目标与规划环评这一有力工具结合起来,建立基于低碳发展目标的规划环评技术路线,全面开展与碳排放有关的评价与分析。徐鹤教授还以滨海新区城市规划影响评价的低碳评价为案例,从规划分析、评价指标体系构建、预测分析三个角度对建构滨海新区低碳发展路径。
亚洲开发银行气候变化首席专家吕学都作“气候政策和法规的若干缺陷”报告。他认为,各国制定的气候法律法规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起关键作用,但仍有很多缺陷。他指出,碳交易在促进碳达峰和碳中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亚太地区,中国、日本、韩国、哈萨克斯坦、新西兰等均建立了碳市场,但却未对碳资产做法律确权,以致碳交易存在巨大风险。例如,不当政策可导致投资者损失巨资购买的碳资产。因而他建议,各国应尽快用法律法规界定碳资产——碳排放配额和碳信用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以有效发挥碳市场作用,助力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实现。
佛蒙特法学院副教授林燕梅以“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框架下以基于自然解决方案促进碳中和”为题进行了发言。她阐述了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ature-based Solutions, NbS)促进碳中和的三种方法。她指出,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是COP26需要特别关注的五个关键领域之一,有可能成为碳汇的主要来源。帮助发展中国家的NbS进入碳市场,也是《巴黎协定》有关适应和对环境的损失议题谈判的关键组成部分。但是NbS能在多大程度上助力本世纪中叶实现碳中和,以及哪些是高质量NbS,以及其如何量化仍有争议,哪些法律政策促进NbS也亟待研究。她结合IUCN提出的NbS标准、原则及实践问题,就NbS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予以阐述,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系统地概括为“八个坚持”,这对于中国参与国际NbS法律政策、规则标准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田亦尧副教授主持第二环节主题发言。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勤教授作“关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思考”的报告。她指出,从国际法角度看,CBAM是涉及气候变化和国际贸易两个交叉领域的重要问题。在WTO框架相容性方面,由于碳减排工作的复杂性,如果CBAM“具体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用词含糊,弹性较大,则很难通过GATT1994环保例外条款序言部分的审查。她认为,从气候公约角度审查机制的合法性,CBAM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强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违反了《巴黎协定》强调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和各自努力原则等。她建议,作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措施最主要的潜在目标国,中国应当在国际层面积极推动多边和区域碳减排机制建构,在国内层面应当通过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等,变被动为主动。
湖石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所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特聘研究员胡涛作“碳边境调解机制会导致贸易战吗?”主题报告。他简要介绍了欧盟碳边境调解机制提出的背景,并提出综合研究方法以及基于全球视角的多边主义分析框架。他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视角、世界贸易组织(WTO)视角分析了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从世界经济、美国、发展中国家、欧盟、中国等多角度多层面论述碳边境调解机制可能带来的影响后果。他认为,从多边全球视角来看,建立碳边境调解机制并不必要也并不可行,碳边境调解机制可能会导致贸易摩擦甚至贸易战争,促进全球环境产品(Environmental Goods)贸易是更好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碳边境调解机制这样的环境劣品(Environmental Bads)。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韩承勋教授以“韩国应对气候变化及碳中和法制”为题展开报告。他表示,韩国《低碳绿色成长基本法》以缓解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压力,保持经济可持续增长为核心目标,具有启蒙性的特征,对排放权交易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并且将实现绿色经济、绿色产业、应对气候变暖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他认为,《低碳绿色成长基本法》规定的“绿色增长国家战略”和《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的“环境保全中期综合计划”都能实施多样的环境计划,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按照《低碳绿色成长基本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低碳绿色增长相关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本法”将“绿色成长国家战略”视为优先适用。他建议,中国应当于2021年制定碳中和基本法,以此制定和实施国家碳中和战略、碳中和总体规划、能源总体规划和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实施方案,明确制度、财政、财税措施的依据。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小钢教授以“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为题作主题报告。他认为,碳排放权不是碳排放自由,也不是大气环境容量使用权,而是重点排放单位对特定时期内碳排放配额的权利。其权利客体是碳排放配额,是一种体现政府减排目标的碳排放量化限制指标,是来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或行政授权,属于一种可以交易的无形财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在结构上兼具公法上的行政许可要素和私法上的财产权要素。他指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结构实际上取决于各国政府在市场效率和规制弹性之间的权衡。市场导向原则已被确认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首要原则,规制弹性也应是中国碳排放交易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理念。他建议,未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法可以将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定位为由行政许可设定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吴婧教授作“应对碳中和,环境管理的积极响应”主题发言。她从“如何将双碳目标纳入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哪些环境政策工具可服务于碳减排”、“环境管理制度创新对实现双碳目标的贡献”三方面切入,梳理了我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管理机构等内容。她指出,技术、政策、市场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三大支柱。他认为,碳达峰和碳中和是不同的两件事,可能存在不同的路径,有不同的成果衡量标准,要谨慎选择为达到短期目标所制定的策略或者路线图,从而保障长期目标的实现。
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院Robert Percival教授作“中国、美国和全球气候危机”主题报告。他提出:全球气候变暖造成的全球化影响是不可否认的。中国和美国是两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家,中国在总量排放上远超美国,但是在人均排放量上,美国占据了26%的比例,中国仅占据了14%。中国已经对碳排放做出承诺,但是美国的态度几经转变。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在与习近平主席会晤中,就一些强有力碳减排措施达成一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后却声明退出《巴黎协定》。但幸运的是,拜登竞选成功后立即承诺会采取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且重新加入《巴黎协定》。美国商界在气候问题上的态度也从抵制转向行动,相关企业也做出应对碳排放的新承诺。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Alex Wang教授作“中美比较法视野下的碳排放交易和碳中和”主题发言。他从排放覆盖面、税收和所得款项用途和价格等方面比较了中国和加利福尼亚的ETS。他认为,法学家是技术人员的重要补充,应当为监管措施及其在实践中的实行提供指导。他建议,中国将可再生能源纳入ETS,创建包括行政、市场、法院监督,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等特征的专业组织。
与谈环节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蕾凡主持。线上线下专家学者与参会代表积极互动,围绕“碳达峰·碳中和”问题展开广泛交流。天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学敏,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操及学生王常阳、迟璐就相关议题与专家学者进行沟通探讨并分享学习体会。
会议闭幕式上,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作总结发言,他向与会嘉宾表示真诚的感谢。孙佑海强调,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实现涉及到各方面法律关系,应当从内部、外部两个视角出发妥善处理。他认为,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实现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希望大家能够充分合作,完成“拯救地球,拯救人类自身”的重大使命。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健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施珵,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会杰律师出席会议,法学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以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潘国平教授,我们等您健康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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