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大法考诉瑞达法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全文)
来源:一起读判决
法考培训的江湖永远不缺故事,机构与机构之间涉讼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遥想当年,前有三校名师大股东与名师之间的内讧,后有万国法源的名师集体出走引发的众合教育持续数年的法律战和舆论战。如今作为法考培训圈里的两大顶流培训机构,厚大轩成与瑞达成泰之间的竞争和缠斗早已是法律圈人尽皆知之事。过去五年内,两家机构之间的的摩擦和纠纷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变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2018)京0108民初22018号)认定瑞达法考挖个别讲师及部分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判决(2021)京73民终2969号)认定瑞达法考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了原本一审判决瑞达法考要支付的1000万元赔偿,并驳回原审原告厚大法考的诉讼请求。近日,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又以一封内容为《关于二审法院凭空认定存在“李晗补充协议”存在重大事实错误的陈述》的举报信将事件推上了风口浪尖。外行看热闹,内行瞧门道,面对该起由二审判决引发的举报事件,其性质究竟是痛心割肉阵痛后的“呐喊”,还是借事件展开的二次营销,希望大家且把二审判决看完再作评判。
文源= (2021)京73民终2969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保护的商业标识以“具有一定影响”且与经营者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为前提要件。本案厚大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图书名称等已具有一定影响,且已经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而成为法律应该保护的利益,故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予以保护。
本判决以在先生效判决为判理阐述的根据,认为适用第二条的要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
本案厚大公司主张的图书名称等仍属于混淆行为所保护的范畴,不能以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名称“有一定影响”为由而适用原则性条款进行评价。
针对瑞达公司聘任原为厚大公司的知名讲师的行为,由于没有具体条款规定而适用原则性条款。为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针对原则性条款的适用应以在先生效判决确立的原则为依据。在尚没有证据证明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讲师的行为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况下,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等讲师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竞争行为。
(2021)京73民终2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宸林,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厚大公司)因与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厚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枫及上诉人瑞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宸林、杨振中于2022年6月21日通过互联网法庭在线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厚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瑞达公司支付侵权损害赔偿1000万元。
事实和理由:一、瑞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厚大公司的“钟秀勇讲民法”等具有一定影响的图书名称、使用与厚大公司相同的“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等课程命名方式、“北京校区”等校区名称、通关私塾班等学习班名称、汉中广场等培训地点名称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厚大公司的“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等是专门针对司法考试培训市场所使用和推广的产品,经过厚大公司长期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影响,一审判决未考虑司法考试培训市场的特殊情形,认为“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不具有影响力是错误的。瑞达公司擅自使用与厚大公司相同的产品名称,加之学习班的名称以及培训地点等都与厚大公司的使用方式一样,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必然造成混淆。从法律适用来说,瑞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瑞达公司挖角聘任正在厚大公司授课的蔡雅奇等知名讲师,并通过瑞达公司的官方微博等平台发布、宣传与讲师相关的信息;在讲师李晗还在厚大公司任职期间且与厚大公司签订独家协议的前提下,以接受采访的方式对瑞达公司进行宣传,一审判决虽然据此认定瑞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瑞达公司的涉案行为情节严重,给厚大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赔偿100万元的赔偿数额过低,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赔偿1000万元。
针对厚大公司的上诉主张,瑞达公司辩称:
一、“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等称谓并非厚大公司所创设或独有,瑞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多个网站的网页截图,显示有《吕思勉讲三国》《袁腾飞讲历史》等图书,与厚大公司“钟秀勇讲民法”等图书名称的命名方式相似;《高等数学“学习包”》《铁道版2012年新大纲公务员考试——行测申论全能高分学习包(在线)》《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12年山西省考试专用/卫星远程视讯学习包》等商品名称与厚大公司“学习包”的命名方式相似;“2013年中考化学考前聚焦热点”等命名方式与厚大公司“考前聚焦2小时”的命名方式相同。而且,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上述名称经厚大公司的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从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针对校区名称、班次名称等基于同样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瑞达公司的涉案行为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结论正确。同时,厚大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显示瑞达公司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故上述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瑞达公司聘任讲师并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以及李晗接受采访等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司考培训行业人员流动频繁,讲师离职属正常现象,厚大公司主张的所谓被“挖角”的授课讲师很多都是与厚大公司签约到期或协议解除后才加入瑞达公司,讲师到瑞达公司任职是正常的人才流动;瑞达公司的宣传行为并未违反讲师与厚大公司的协议约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瑞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厚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瑞达公司在与蔡雅奇讲师签约之前,蔡雅奇已经与厚大公司解除《教师授课服务协议》。司考培训行业讲师流动频繁,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的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二、瑞达公司通过瑞达法考新浪微博等平台对蔡雅奇等讲师进行推广宣传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根据李晗讲师与厚大公司的约定,李晗仅承诺2016年4月30日前不得在网络平台公开与其他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合作及授课安排相关的信息。在案证据显示李晗接受采访的视频最早上传至网络的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之后,故李晗没有违反与厚大公司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一审判决关于瑞达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是错误的。
针对瑞达公司的上诉主张,厚大公司辩称:鉴于司法考试培训行业的特殊性,讲师是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在二审审理阶段厚大公司提交的蔡雅奇于2017年9月2日书写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蔡雅奇在和厚大公司解约之前就已经与瑞达公司签约,进一步说明瑞达公司有挖角讲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李晗与厚大公司的约定,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得提及与厚大公司解约及与其他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合作及授课安排相关的信息。而李晗接受采访视频中明确显示有“瑞达”及“2016年4月28日,我们有幸独家采访瑞达法考李晗老师”等字样,违反了李晗等讲师与厚大公司的协议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厚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瑞达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瑞达公司在瑞达法考网(网址为www.ruidaedu.com)、“瑞达法考”微信公众号(帐号为ruidafk)、“瑞达法考”“瑞达e学”新浪微博、瑞达法考App、厚大司考网(网址www.houdask.com)、新浪网、搜狐网、百度网、优酷网首页显著位置以及中国法院报、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日报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20日为厚大公司发布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声明;3.瑞达公司赔偿厚大公司经济损失79945219元及合理开支54781元(公证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厚大公司于2013年8月2日成立,刘凤科系其股东之一;厚大公司系厚大司考网ICP备案主体、“厚大司考”新浪微博认证主体以及厚大司考App运营主体。瑞达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成立,刘凤科、宋光明、徐金桂、钟秀勇、韩静茹、李晗均系其股东,其中李晗为监事,刘凤科曾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现法定代表人为徐金桂;瑞达公司系瑞达法考网ICP备案主体,“瑞达法考”公众号、“瑞达法考”“北京瑞达法考”新浪微博认证主体,以及瑞达成泰天猫旗舰店运营主体。双方均提供司考培训产品和服务。
本案中,厚大公司主张瑞达公司实施了如下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图书名称(“XX讲XX法”),商品名称(包括“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两个名称),校区名称(如“北京校区”“上海校区”)、学习班名称(包括通关私塾班、周末精英班、周末全程班、周末保过班、大学生精英班、大学生全程班、大学生全程保过班、大二先锋班、通关集训班、轩成集训班、冲刺点睛班、大成私塾班、大成尊享班、大成VIP班、精品通关班、大学生通关班、精英班、大成至尊班、超级系统强化班、全程班、通关班、周末系统强化班,简称涉案学习班名称),培训地点名称(如汉中广场、松江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之规定。第二,瑞达公司捏造和散布不利于厚大公司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三,瑞达公司持续实施挖角厚大公司授课讲师(包括刘凤科、徐金桂、钟秀勇、宋光明、韩静茹、李晗、杨雄、刘安琪、蔡雅奇、舒扬十名讲师,简称涉案讲师)、加盟商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四,涉案讲师接受采访时对瑞达公司进行介绍,瑞达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与涉案讲师相关的信息,系搭便车和傍名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厚大公司为此提交如下证据:
一、厚大公司主张的权益客体及其影响力
(一)厚大公司对其主张的客体的使用情况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2176号、第62177号、第70053号、第75112号公证书(取证于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1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11日,简称第62176号、第62177号、第70053号、第75112号公证书)记载:
关于“XX讲XX法”图书名称,厚大司考新浪微博于2015年期间发布的博文中提及讲义《刘凤科讲刑法》《宋光明讲理论》。厚大司考网2015年10月8日发布的《厚大司考2016年学习包清单》一文关于学习包图书资料中,有厚大讲义系列(共9本出版物),均以“XX讲XX”命名(如《钟秀勇讲民法》《徐金桂讲行政》《郭翔讲民诉》《杨雄讲刑诉》);“厚大题库”栏目于2016年发布的文章提到《徐金桂讲行政》;2016年11月17日《学习包理论卷发货通知》一文中提到的6本图书中有《李仁玉讲民法》《柏浪涛讲刑法》两本名称为以“XX讲XX法”形式命名。另查,一审法院审理的(2017)京0108民初54616号厚大公司诉瑞达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简称第54616号案件)中,厚大公司提交的以“XX讲XX法”命名的图书中,封面均标注“厚大出品”,且有“厚大讲义”“厚大司考”等显著标识。
关于“学习包”商品名称,厚大司考网“常见问题”栏目中于2013年10月16日发布提问“学习包和书籍何时能购买”;厚大司考新浪微博于2013年10月14日发布的博文中提及“学习包是一整套的学习服务系统,包括图书、内部资料,在线题库和后续的个性化诊断,网络一对一辅导,还有每日练习题”;10月19日回复网友的博文提及厚大学习包内容;11月13日发布“最新消息厚大学习包在线购买功能已经开通”的博文;该微博于2014年亦发布厚大学习包优惠等推广博文。厚大司考网于2015年10月8日发布的《厚大司考2016年学习包清单》一文,提及学习包由学习包图书资料和官网答疑服务两部组成,并有学习包服务流程介绍;首页有显著的2017厚大学习包介绍,“学员服务”部分提及使用学习包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在官网个人中心进行提问,如何利用学习包通过司考等;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发布的《学习包理论卷发货通知》《学习包的使用说明》《厚大直播之如何使用学习包——张雨泽》《面授班全线开课啦》等文章,均提及“学习包”。闲鱼网、豆瓣网中发布有转卖2015年厚大司考学习包的帖子;2014年至2017年期间,豆瓣网、学法网等网站中有用户就厚大学习包进行提问。
关于“考前聚焦2小时”商品名称,厚大司考新浪微博于2014年9月6日发布的博文提及“大家想要的是:好老师们对考试前的一个梳理和预测。希望在最后关头能有老师们1-2小时的精华提炼。我们已采纳,正在联系老师安排中,两小时考前聚焦,节后落实。”厚大司考网于2014年9月9日发布《【课程定制】考前聚焦两小时》一文,厚大司考新浪微博于同日发布“考前聚焦2小时”博文;厚大司考网于2017年8月发布《厚大考前聚焦两小时上线了》《厚大考前聚焦2小时-蔡雅奇》等文章。厚大司考腾讯官方微博2014年9月13日发布《考前聚焦2小时,聚焦“押题”精简不能再精简的重中之重了》。2014年至2016年期间,豆瓣网、知乎、法法网、360问答网等网站中有网友就厚大考前聚焦两小时产品发布帖子或进行提问;百度文库中可搜索到厚大2015考前聚焦2小时讲课的提纲或讲义。
关于涉案学习班名称,厚大司考网于2015年10月10日发布的《2016厚大司考面授分校课程设置标准》中提及厚大班次包括VIP系列(通关私塾班)、周末系列(周末精英、周末全程、周末保过班)、大学系列(大学生精英、大学生全程、大学生全程保过班、大二先锋版)、集训系列(通关集训班、轩成集训班、冲刺点睛班);2017年3月7日发布的《面授班全线开课啦》一文提及北京面授班包括大成私塾班/尊享班/VIP班、精品通关班、大学生通关班、周末全程班/精英班,广州/深圳面授班包括大成至尊班、超级系统强化班、周末精英班/全程班/通关班、大学生通关班/私塾班,上海面授班包括周末系统强化班/精英班/全程班/通关班,南京/杭州面授班包括周末通关班。于2017年9月8日浏览厚大司考网,其2018年开学季面授课程教学计划中亦有前述班次名称。厚大公司另称,其于2014年以前即开始使用涉案学习班名称,但明确无法提交最早使用该些名称的证据。
关于培训地点名称,厚大司考网《面授班全线开课啦》一文提及上海面授班报名地点包括上海市闸北区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上海市松江大学城文汇路1128弄121室,上海市青浦区上海政法学院厚大亭。
关于校区名称,厚大司考网“面授课程”栏目中提及厚大公司在全国共有8个面授直属基地(北京、广州、深圳、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扬州);于2013年11月13日发布厚大公司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建立战略合作的新闻。2017年6月25日,搜狐网发布广州厚大司考华师大学生系列面授开课和预约报到通知,报到地点为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华南师范大学。
(二)厚大公司及其主张的客体的影响力
为说明其在司考培训市场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厚大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5785号公证书(取证于2017年12月15日,简称第75785号公证书)记载,厚大司考新浪微博粉丝38万余人,高于北京众合、万国法考、三校名师教育等司考培训公司新浪微博粉丝数;2.(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513号公证书(取证于2018年9月13日,简称第25713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9月13日查看“#考前聚焦2小时”新浪微博微话题,显示阅读量634万,讨论5044,且下方内容大部分为厚大司考新浪微博发布的厚大考前聚焦2小时博文;3.厚大公司组织辩论赛活动的专家委员会(包括刘凯湘、刘桂明等法学专家)、辩论专家评审成员(包括黄执中、罗淼等辩论知名评委)介绍,以及辩论赛活动所在学校报道;4.厚大司考App在华为应用市场、百度手机助手等应用市场平台中的下载量(自42万到62余万不等);5.科学中国网等第三方网站对2017年司考培训机构排名的报道,其中有报道指出厚大司考排名第一;6.厚大司考获2016淘宝教育年度盛典最具影响力教育品牌、2016中国最具口碑教育企业百强、微博2017十大影响力教育机构等奖项;7.搜狐网等第三方网站关于品牌是教育培训机构核心竞争力的相关报道,厚大公司据此认为厚大公司在司考培训市场的知名度系经长时间沉淀和积累所获得。
对于其主张的学习班名称、培训地点名称、校区名称,厚大公司明确其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该些客体具有影响力。
二、厚大公司与涉案讲师之间的关系
为证明其与除舒扬之外的涉案讲师之间存在独家授课关系,厚大公司提交其于2013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作为甲方与涉案讲师(均为乙方)签订的《教师授课服务协议》(简称《协议》),《协议》均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担任面授班的授课老师,担任甲方出版图书及资料的编写老师,配合甲方进行市场宣传活动、教学活动等。其中,与蔡雅奇、刘安琪的《协议》履行期间为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且约定独家授课;与刘凤科、宋光明、徐金桂、钟秀勇、韩静茹的《协议》履行期间为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或2016年面授结束之日,协议中注明“为体现甲乙双方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本协议乙方出具相关书面版的独家授课及出版图书的声明”“独家为甲方做市场宣传”相关内容;与杨雄的《协议》的期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与李晗的《协议》的期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协议》甲方处有厚大公司公章或郭兵签字。瑞达公司提交厚大公司(甲方)与钟秀勇、徐金桂、韩静茹、宋光明、杨雄五名涉案讲师(乙方)于2016年1月签订的《教师授课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注明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2016年度某学科独家教师。第54616号案件中,厚大公司提交其作为甲方与杨雄、李晗(乙方)于2016年1月签订的《教师授课服务协议》(简称《协议2》),约定“乙方…在2016培训年度为甲方独家授课、独家出书”“乙方必须独家为甲方做市场宣传”,并同时约定“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所有协议涉及2017及其后的合作事项,因本协议而效力废止,2017年及其后的甲乙双方合作,以2016年9月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此前签订的所有授课服务协议效力废止”。厚大公司未提交此后其与杨雄、李晗另行签订的协议。
厚大公司(甲方)与舒扬(何才林)(乙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乙方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甲方的需要,担任面授班的授课老师。厚大公司认可其与舒扬之间不存在独家授课关系。
厚大公司另认为,根据第75112号公证书记载,厚大司考网等平台于2014年9月至2017年期间发布的厚大课程内容提及涉案讲师名字或配有其海报,系其为涉案讲师进行宣传并增加其知名度的体现。
三、与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关于瑞达公司使用“XX讲XX法”图书名称的情况
第62177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9月11日查看瑞达成泰天猫旗舰店商品,显示瑞达名师系列套装中的瑞达名师二件套、三件套、精讲系列、真题系列、金题卷、精粹系列的图书名称均为“XXX讲XX法之XX卷”等(如“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卷”);“配套图书”栏目下的“精讲系列”“真题系列”“金题系列”“精粹系列”等图书展示,除《卷四抢分秘籍》《钟秀勇讲知产》等图书外,其他图书均以“XX讲XX法之XX卷”命名(如《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卷》《杨帆讲三国之真题卷》《钟秀勇讲民法之金题卷》《徐金桂讲行政之精粹卷》)。
(二)关于瑞达公司使用“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的情况
第62176号、第62177号、第75112号、第75785号公证书,(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6451号公证书(取证于2017年10月18日,简称第66451号公证书)记载:
2017年9月8日浏览瑞达法考网,首页中有显著的“瑞达法考考前聚焦2小时”图片并有购买链接;“配套图书”中有“学习包”选项,点击进入后有瑞达学习包图书信息(出版时间2017年1月4日)、价格(798)。同日,查看瑞达成泰天猫旗舰店中商品,显示有“瑞达法考2017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聚焦2小时押题冲刺课程”,售价99元,月成交1.9万笔,商品详情中有附显著“瑞达法考考前聚焦2小时”内容的配图;另有“瑞达学习包2017年司法”,售价798元,月成交49笔,“瑞达法考”公众号于2017年10月12日发布《【福利】考前聚焦,瑞瑞送你。对,你没听错!》一文中提及“‘考前聚焦’是法考路上最后的战役是瑞达名师考前的点睛之笔”“12月31日前购买学习包考前聚焦瑞瑞送你”,并有“瑞达法考免费赠送2018考前聚焦2小时”“瑞达金牌产品考前聚焦”“早一刻拿到学习包,多一分自信过法考”配图,以及瑞达成泰天猫旗舰店链接。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帐号首页有显著的“2018预售瑞达学习包”图片;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有多篇博文提及瑞达学习包、瑞达考前聚焦产品,如2016年9月18日发布《瑞达法考考前聚焦两小时情况说明》一文提及部分涉案讲师录制课程(录制现场背板中有“瑞达法考”字样),2017年10月12日、13日发布的博文中有“买学习包就送考前聚焦”等内容并配有“瑞达法考免费赠送2018考前聚焦2小时”“瑞达金牌产品考前聚焦”等图片。北京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帐号于2016年10月17日转发瑞达法考新浪微博附“听说他们都备好了学(必)习(过)包(包),还没有入手的小伙伴赶快戳右边”内容的博文,并评论“这才是正确打开方式哦”;2016年11月30日转发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关于网上销售“瑞达法考学习包”的声明博文,并评论“学习包正确使用和购买方法”;2016年12月31日转发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关于学习包的博文,并评论“最后一天啦,没有买学习包的小伙伴抓紧时间啦”;2017年10月12日发布的博文中称“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报名瑞达法考面授班学员免费赠送2018瑞达法考考前聚焦课程”。“刘凤科刑法”新浪微博于2017年9月21日转发瑞达法考新浪微博配有“2018学习包”图片和购买渠道的博文,并评论“敬请关注2018法考路上的瑞达学习包”。
第25713号公证书另记载:众合司考教育、三校名师、万国法考等司考培训机构的微博中未使用“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两个商品名称;厚大公司据此认为瑞达公司应当对该两个商品名称进行合理避让。
(三)关于瑞达公司使用的学习班名称、培训地点、校区名称的情况
(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922号公证书(取证于2016年4月28日,简称第1922号公证书)、第70053号公证书记载:
瑞达法考网于2018年发布的《2018年瑞达法考面授教学计划及阶段优惠》一文中,其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南京、杭州分校包括瑞达系列(瑞达至尊班、瑞达VIP班)、成泰系列(成泰至尊班、成泰精英班)、瑞成系列(瑞成周末全程班、瑞成周末精英班)、瑞志系列(瑞志通关班、瑞志全程班、瑞志精英班、瑞志突破班、瑞志先行班)、冲刺系列(点睛班);其中,上海分校联系方式包括(市区报名)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158号楼汉中广场,(大学城报名)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松江大学城六期,上海政法学院报名咨询则留有联系人电话和微信号。
第62176号公证书记载:瑞达法考网“资讯详情”栏目中发布瑞达公司招聘信息,其中提及“公司总部设立在北京市,已拥有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和深圳6家直属面授分校及百十家加盟分校”;“面授班次”栏目中2017年面授教学计划及阶段优惠,亦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分校的课程介绍。
(四)关于瑞达公司实施挖角涉案讲师、员工等行为
1.关于挖角涉案讲师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2175号、第65025号、第75648号公证书(取证于2017年9月7日、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2月15日,简称第62175号、第65025号、第75648号公证书),以及第75112号、第1922号、第62176号、第62177号、第66451号、第70053号、第75785号公证书记载:
上海瑞达法考培训新浪微博于2016年4月25日发布的博文提及部分涉案讲师名字。瑞达法考新浪微博于2016年5月1日至3日连续每日发布《瑞达法考即将启幕,敬请期待》(简称《期待》)一文提及“2016考季,我们继续履行与厚大之间的协议。从2017考季开始,我们只在瑞达独家授课出书”,其中,“从2017考季开始,我们只在瑞达独家授课出书”用显著字体显示,博文阅读数“31万+”至“48万+”不等;5月4日发布《致考生》博文,提及“在保证老师们不违反此前合约的前提下,瑞达将竭尽全力为2016年考生免费提供力所能及的产品和服务,比如部分视频课程、在线题库、法律法规在线检索等”“如果你是为参加2017年法考而作准备的朋友,为了你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此时,我们有义务和你分享我们的决定,请你理解我们的情怀和追求”等内容,博文配有涉案讲师合影宣传海报;5月5日转发北京瑞达法考新浪微博附涉案讲师合影和“最强者联盟”字样的海报博文;5月9日发布《2016司法考试大纲变化》一文并附涉案讲师合影宣传海报;5月9日转发宋光明、杨雄两位涉案讲师关于答复考生2017年司考改革的博文;另有于5月至6月期间发布的多篇配有涉案讲师合影海报、讲课图片,采访涉案讲师,以及涉案讲师独家声明其自2017考季开始只在瑞达授课的视频等的博文,或转发涉案讲师讲解知识点的博文。北京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帐号于2016年10月14日发布“开课啦”博文,提及免费导学面授,并配有刘凤科等涉案讲师海报。
2017年9月8日,浏览瑞达法考网,首页“名师风采”中有除蔡雅奇、刘安琪、舒扬之外的涉案讲师海报和介绍。2017年9月11日,查看瑞达成泰天猫旗舰店,“师资力量”中有除蔡雅奇、刘安琪、舒扬之外的涉案讲师介绍;“配套图书”栏目下有显著字体显示的“超强名师团队来了!2017约吗”海报以及除蔡雅奇、刘安琪、舒扬之外的涉案讲师海报。
“法法网”于2016年5月4日发布的文章中提及“从2017考季开始,他们只在瑞达刘凤科刑法三国法杨帆民法钟秀勇行政法徐金桂刑诉杨雄李晗商经理论法宋光明民诉韩心怡……”,并附前述讲师海报;考试吧网于2017年7月10日发布的《司法考试考生福音2017瑞达法考正式开课》一文提及瑞达公司成立,由刘凤科等八名讲师领衔。
厚大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发布公告称,蔡雅奇、刘安琪等讲师在与其合同服务期限内,如有机构冒用两位讲师或其他厚大独家教师名义进行司法(或法考)课程招生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追求其法律责任;该公告内容在多个第三方网站中被报道。
“瑞达法考”公众号于2017年9月26日宣传其“双核心讲师制”,涉案讲师均为双核心讲师团队成员;该公众号以及瑞达法考新浪微博于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均发布了对蔡雅奇、刘安琪、舒扬三名讲师的介绍并推广其在瑞达公司所讲授培训课程。北京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帐号2017年9月25日发布的博文提及“法考第一届,瑞达推出双核心讲师制,新的八位老师加入了我们的大家庭”并@蔡雅奇、舒扬、刘安琪三名涉案讲师。厚大公司据此认为瑞达公司在其发布公告后仍然称蔡雅奇、刘安琪系其讲师并进行商业宣传。“刘凤科刑法”新浪微博于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转发瑞达法考、北京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关于瑞达图书开始预售、其他涉案讲师瑞达宣传视频等多篇博文。“民法钟秀勇”新浪微博于2016年5月期间转发“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关于2017年免费网络课程安排的博文。
腾讯视频中有用户于2016年5月20日发布采访涉案讲师李晗的视频,视频名称为“瑞达法考名师专访之晗神”;视频中有“瑞达法考法考师资梦之队教育服务头等舱”等显著字样,并配有“2016年4月28日,我们有幸独家采访瑞达法考李晗老师”说明;视频背景中有显著“瑞达法考”标识;视频中受采访人表示“我是瑞达法考商经法主讲老师李晗”。优酷平台中于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发布有涉案讲师授课视频,视频中有“瑞达法考”字样;另有钟秀勇等涉案讲师、瑞达北京分校员工等宣传瑞达法考的视频,介绍中有“瑞达法考X法独家授课老师”字样。
厚大公司另提交其员工孙贺新证人证言,称涉案讲师违反《协议》约定,私自取消课程而未履行授课义务。
瑞达公司认可前述公证书真实性,不认可证人证言真实性,均不认可证明目的。
2.关于挖角厚大公司员工及加盟商
厚大公司提交其与谢军的劳动合同、谢军辞职信,以及彭俊等11名厚大公司员工证人证言,称谢军辞职后任瑞达公司华南区校长,并与其他瑞达公司人员以高薪高职利诱厚大员工加入瑞达公司。厚大公司另提交其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声明,以及其原加盟商李孔证人证言、李孔加盟瑞达公司合同,李孔称瑞达公司以讲师不上课为由利诱胁迫其加盟瑞达公司。彭俊、李孔等5名证人出庭作证,均称瑞达公司系以口头形式挖角厚大公司员工和加盟商。
瑞达公司对前述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声明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并认为所有证人证言均系厚大公司员工或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所出具,声明系厚大公司分校单方出具,均缺乏客观性,故亦不认可证明目的。
(五)关于瑞达公司发布的言论
第75648号公证书记载:有网友就涉案讲师离开厚大公司进行提问,评论中有用户于2016年4月15日答复“我是16级厚大的考生,分校老师今天给我说了,今年教完他们就走,自己去开公司”。
第62175号公证书记载,瑞达法考新浪微博中的《期待》博文中有个别网友评论“签约保过班的怎么办”“厚大是完了,今年报厚大班的学生也心灰意冷了…”“能不能不每天都发心慌慌的”“厚大这是要碎了”等内容,其他多数网友评论对涉案讲师离开厚大公司表示理解和祝福,另有部分涉案讲师回复网友提问“2016考季,我们将尽责履约,助你顺利过关!2017考季,我们将崭新绽放,践行初心梦想”“你若信得过,请到@瑞达法考来”。《致考生》博文下有个别网友评论“是蓄谋已久还是把厚大当个跳板,愚弄学生”“2016年司考还没过,就开始出来宣传了,希望老师们能做到敬业精神具有契约精神,一心是不可能二用的,2017年还没有到,是不是有些着急了,不要总拿情怀说事”“唯一的期待就是各位老师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认真讲好今年的课”“我们2016考生,很多选了你们在的厚大,现在本来就是复习的攻坚阶段,不应该承受你们商业市场的竞争炮弹”。
庭审中,厚大公司认可瑞达公司使用“学习包”“聚焦两小时”名称及挖角的行为已经停止,但称其他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未停止。
四、瑞达公司主要抗辩意见
瑞达公司认可其实施了厚大公司主张的除挖角厚大公司员工、加盟商、发布诋毁性言论之外的被诉行为,但认为其行为均系正当,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关于厚大公司主张的混淆行为
第一,“XX讲XX法”“学习包”“聚焦考前2小时”系常用的中文描述性词汇,且在厚大公司成立前即已被大量使用;第二,前述词汇不具有唯一指向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且厚大公司未提交关于“学习包”“聚焦考前2小时”商品销售区域、数量、范围、持续时间的相关证据,故前述词汇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第三,厚大公司对前述词汇的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其无权垄断上述词汇的使用;第四,瑞达公司使用该两词汇的同时标注有“瑞达”“瑞达法考”字样,消费者足以据此区分双方商品,不会造成混淆;第五,厚大公司主张的班次名称、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的客体。
瑞达公司为此提交的以下网页截图显示:
1.当当网等网站中,《吕思勉讲三国》《希利尔讲世界史、世界地理、艺术史套装》《俞平伯讲红楼梦》《魏新讲水浒》《袁腾飞讲历史》《李永新讲申论》《思思大王讲单词》《费曼讲物理:入门》先后于2008年7月、2010年4月、2011年1月、2011年2月、2012年3月、2012年6月、2012年8月、2012年9月出版,均使用“XX讲XX”的形式命名图书。
2.孔夫子旧书网等网站中,《养猪技术课程学习包》《科学与技术(农)课程学习包》《高等数学“学习包”》《2010年广东省(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卫星远程视讯学习包——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铁道版2012年新大纲公务员考试——行测申论全能高分学习包(在线)》《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12年山西省考试专用/卫星远程视讯学习包》《亿童游戏学习包阅读(1-8)》先后于2005年5月、2005年8月、2009年12月、2011年3月、2011年10月、2009年12月、2013年4月出版,图书名称中均有“学习包”。当当网、上律指南针网、众合法考网中,《司考考试20172017国家司法考试万国学习包》《司考考试20182018国家司法考试万国学习包》《2019指南针法考客观题学习包》《2019主观题学习包》等司考培训图书先后于2016年12月、2018年1月、2018年、2019年出版,图书名称中亦使用“学习包”。
3.在初中学习网搜索栏中输入“考前聚焦”后,显示数十个资源,资源名均有“2013年中考化学考前聚焦热点”;学法网发表于2017年9月的资料以“独家巨献瑞达+厚大+众合考前聚焦2小时+指南针考前聚焦三小时”为标题;华西新闻网于2018年8月2日发布新闻《上律指南针法考考前聚焦三小时上线》,提及上律指南针的明星产品考前聚焦三小时;百通世纪网中有“2018护士资格考试考前聚焦3小时”的课程信息。
(二)关于厚大公司主张的商业诋毁行为
第一,厚大公司主张的涉案言论不构成诋毁性言论;第二,商业诋毁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是经营者,但厚大公司主张的言论发布者系与瑞达公司无关的网友,瑞达公司无法控制该行为。
(三)关于厚大公司主张的挖角行为
对于挖角涉案讲师之行为,瑞达公司认为:
第一,司考培训行业人员流动频繁,讲师离职属正常现象;厚大公司2016年5月在新三版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报告中提及了两名讲师离职的信息,且于司考季在其新浪微博中发布博文对离职讲师表示了祝福,说明其并未反对涉案讲师离职。为此提交:1.厚大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近两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部分提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凤科、徐金桂因个人原因从公司辞职,刘凤科、徐金桂在公司主要从事司法考试培训工作,在2016年的司法考试培训业务中,上述二人将严格按照其与厚大公司签署的合同执行培训教学任务,因此,上述人员的离职对公司2016年司法考试培训业务没有影响。对于2017年及未来的教学安排,公司已经通过招聘新的培训讲师的方式予以解决,故公司管理层认为上述二人的离职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影响”。2.厚大司考新浪微博于2016年5月1日发布的博文提及“我们尊重部分老师的创业愿望”“2016年,老师们均已承诺履行合约责任,敬请放心”。
第二,涉案讲师仅承担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宣传其离职的义务,而其对瑞达公司的宣传均系在此日期后进行。为此提交:1.《补充协议》鉴于条款约定,乙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再续签2017年度的相似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承诺在2016年度司法考试辅导班面授课程结束前,乙方不得在甲方平台(包括甲方及甲方分校开办的培训班所在场所、甲方组织的讲座等市场活动、甲方的视频课件)提及2017年度不在厚大授课等相关方面的声明、推广厚大之外的其他培训机构等;第三条约定,乙方承诺在2016年4月30日前(含),不得在网络公开平台(包含乙方主页、微博、博客、QQ空间、微信平台等网络公开渠道)提及任何乙方与甲方解除合作的任何相关信息,以及与其他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合作及授课安排相关的信息。《补充协议》甲方处中有郭兵签字。2.徐金桂、钟秀勇与厚大公司(甲方)于2014年10月签订的《教师授课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2》)第四条约定,“甲方与刘凤科、钟秀勇和徐金桂之间的合作协议为同一整体,甲方对此三份协议必须同等对待,无差别遵守和履行。甲方对任一份协议的违反,视为对整体性约定的违反,必须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瑞达公司认为,根据该条约定,厚大公司与刘凤科之间也应遵循《补充协议》的解除约定。
第三,刘安琪、韩静茹两名涉案讲师与瑞达公司签约前已经与厚大公司解除合同,此后其至瑞达公司授课系正常的人员流动,且厚大公司与涉案讲师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无权限制此种流动。瑞达公司为此提交:1.韩静茹与厚大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的《教师授课服务解除协议》(简称《解除协议》),双方约定解除此前签订的《协议》,甲方处有厚大公司公章和郭兵签字;2.刘安琪于2017年9月出具的书面材料,称其因个人原因其无法履行后续合同,故提出解除合同申请;3.厚大公司于2017年10月向石景山人才开具的介绍信,称刘安琪系其原员工,已于2017年9月18日办理离职手续,与厚大公司已解除劳动合同,现同意其调出档案;4.刘安琪社保记录显示厚大公司为其缴费日期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2017年2月起由案外人为刘安琪交纳社保;5.刘安琪与厚大公司员工关于调档函办理的微信聊天截图;6.瑞达公司与刘安琪、蔡雅奇、舒扬于2017年9月签订的《教师授课服务协议》。
第四,涉案讲师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系其自身通过在多家培训机构任职并常年从事司考培训所积累,与厚大公司无关。为此提交:1.部分涉案讲师百度百科截图,如关于宋光明的百度百科中提及“2007年进入万国,从事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的教学研究工作,2009年成为万国核心教师,2010年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地多次讲课分数达到4.9以上,年度平均分数在4.8分以上。2012年加盟法律教育网,讲授法理学,广受学员好评”;2.部分涉案讲师出版的司考培训图书,如2013年版《国家司法考试历年考题解读刑法1》(刘凤科编著)、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突破100分必备》(宋光明编著)。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刑事诉讼法》(杨雄编著);3.网络评价截图,如2014年三校名师教育新浪微博发布的博文提及该年度师资包括钟秀勇、刘凤科、徐金桂、杨雄等涉案讲师,有网友评论“阵容强大”“最爱刘老师的课”等;4.2007年杨雄被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评为“07年度最佳新人奖”、2013至2014年刘安琪北京市海淀区万国培训学校评为“万国培训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5.涉案讲师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合同,如李晗于2009年至2011年、徐金桂于2006年至2013年期间分别与多家案外司考培训机构签订授课合同,刘安琪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与案外司考培训机构签订的独家授课协议以及委托创作合同。
关于挖角员工、加盟商之行为,瑞达公司认为,厚大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均系其员工、加盟商出具,不具有客观性,不能证明其主张;另指出,其在2016年司考季并未招生,与厚大公司不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其进行的宣传不会对厚大公司交易机会和利益造成损失;且厚大公司该项主张违反市场竞争规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意。
厚大公司不认可瑞达公司前述抗辩意见,并指出:第一,刘凤科未与其签订离职协议。第二,虽郭兵系厚大司考培训学校校长,亦是厚大公司股东,但徐金桂、钟秀勇两份《补充协议》无厚大公司公章,且即便生效,亦有2016年4月30日前不得宣传其他培训机构的内容,但涉案讲师在该日前对瑞达公司进行了宣传;且厚大公司与该两名涉案讲师的《协议》约定2016年9月20日才结束授课,故该两名讲师行为亦违反协议约定。第三,瑞达公司在蔡雅奇、刘安琪在未与厚大公司解除独家授课协议的情形下即与该两名讲师签订独家授课协议,主观恶意明显。第四,瑞达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为2016年司考考生提供免费视频课程,与其所述未提供2016年司考培训服务不符。
五、其他
关于瑞达公司被诉行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厚大公司主张按以下方式计算:1.厚大公司因被诉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厚大公司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中厚大公司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其2017年收入下降8600余万元,如加上2018年损失,则其因瑞达公司被诉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高达1.7亿元;瑞达公司被诉行为还造成了厚大公司商誉损失、考生社会评价损失等多项实际损失。2.瑞达公司因被诉行为所获利益,包括:第一,根据搜狐网中关于2017年案外公司1.92亿元收购瑞达公司40%股份的新闻报道,2018年瑞达公司估值已达4.8亿元;第二,涉案讲师原为厚大公司讲师,但其联合成立瑞达公司导致原应属于厚大公司的收益归属瑞达公司;第三,厚大公司分校加盟费用不低于3万元/年,而瑞达公司挖角厚大公司数十家加盟分校非法获利超过900万元。3.瑞达公司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情节,应当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就前述财务报告、厚大公司分校加盟费用,以及瑞达公司挖角厚大公司数十家加盟分校等事实,厚大公司均未提交相关证据。
为证明其为本案所付开支,厚大公司提交金额共计54772元的公证费票据。
以上事实,有厚大公司提交的查询截图、《协议》、公证书、证人证言、声明、劳动合同、辞职信、网页截图、奖杯照片、加盟合同、公证费票据,瑞达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图书封面复印件、荣誉证书复印件、《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解除协议》、书面申请、介绍信、微信截图、公开转让说明书等证据材料,以及一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原被告诉辩称意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案主要有四项争议焦点:第一,瑞达公司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之规定;第二,瑞达公司是否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第三,瑞达公司是否实施了挖角行为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第四,瑞达公司发布与涉案讲师相关的信息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瑞达公司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
瑞达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的前提,系厚大公司主张的客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调整的行为系经营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标识”,首先,此种商品名称或标识不应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直接标识其主要功能、用途等特定名称,或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但如经营者经过使用使得该名称具有显著特征,亦可作为该项调整的商品名称。其次,该商品名称或标识应当具有一定影响,在判断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时,可以结合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对其商品的影响力应负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分析厚大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图书名称、“学习包”等两个商品名称、学习班名称、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名称是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1.关于“XX讲XX法”图书名称、学习班名称、校区名称和培训地点名称
对“XX讲XX法”图书名称,第一,根据瑞达公司提交的其他在先出版物名称看,此种图书名称并非为厚大公司所独创;第二,厚大公司图书以“图书作者讲部门法”的组合形式呈现,系对相应图书内容的客观描述;第三,厚大公司以“XX讲XX法”的图书封面中有显著的“厚大”标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发挥指代该图书与厚大公司联系作用的应系“厚大”标识,而非图书名称;第四,“XX讲XX法”的图书名称中的关键信息为讲师名及其讲授的部门法,即便该组合可发挥指代厚大公司之功能,亦与厚大公司对相关讲师及其编写的图书的宣传有关,而非该名称本身发挥的指代作用;第五,厚大公司并未证明其通过使用或宣传等方式使得此图书名称获得了显著特征。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XX讲XX法”的图书名称的组合形式已经与厚大公司的司考培训图书建立起了稳定联系并成为可以指代该图书来源的标识。
2.关于“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
对于“学习包”,虽其并非图书的通用名称,而是指称成套或多本图书的臆造词,但如在图书名称中使用其该第一含义,显著性不足;“考前聚焦2小时”,则系以考试前某一时间段命名产品,亦缺乏显著性。因此,只有在厚大公司经过使用使该两名称具有较为突出的显著特征时,他人使用该两名称之行为才有可能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调整。从厚大公司提交的证据看,虽其称自2013年开始将“学习包”作为其司考培训教材和服务系统整体的名称并持续使用至今,自2014年开始使用“考前聚焦2小时”指代其考前点题产品至今,但结合如下因素:第一,2013年、2014年至2017年期间,第三方网站中用户发布的与“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的相关信息较为有限,且基本均以“厚大学习包”“厚大考前聚焦2小时”的形式出现,即相关公众主要系以“厚大”标识来区分该两商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司考培训市场中,考生等相关公众能将“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两个名称直接与厚大公司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联系。第二,厚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所指向的司考培训商品或服务的受众群体规模较大,销售量较大,或可证明其具有一定影响;第27513号公证书虽记载“考前聚焦2小时”微话题阅读量达634万,但从该微话题下的发博主体看,几乎均为厚大公司,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考前聚焦2小时”这一名称的影响力。第三,根据瑞达公司提交的相反证据,在各领域的图书名称中有大量在先出版物使用了“学习包”这一名称,亦有不同的司考培训机构使用“考前聚焦N小时”指代其考前点题产品。据此,“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3.关于学习班名称
根据厚大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瑞达公司的学习班名称包括瑞达至尊班、瑞达VIP班、成泰至尊班、成泰精英班、瑞成周末全程班、瑞成周末精英班、瑞志通关班、瑞志全程班、瑞志精英班、瑞志突破班、瑞志先行班、点睛班,结合如下因素:第一,“瑞达”“成泰”“瑞成”“瑞志”均系瑞达公司独有的班级系列名称;第二,“先行班”这一名称未在厚大公司主张的其学习班名称中;第三,厚大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显示瑞达公司使用了其主张的“通关私塾班”“系统强化班”等学习班名称,故即便该些名称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学习班名称且厚大公司对其享有权益,亦与瑞达公司无关。据此,在该部分仅应判断双方学习班名称中均有的“至尊班”“VIP班”“精英班”“全程班”“周末全程班”“周末精英班”“通关班”“突破班”“点睛班”名称是否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首先,“VIP”“精英”“至尊”等名称一般系对其区别于普通服务的描述,“全程”“周末全程”名称仅系对相应班次的上课和持续时间特点的描述,“通关”“突破”“点睛”则系对该班次所要希望达成效果的客观描述,无论是哪一个名称,均无法体现司考培训班的特点,也不能与厚大公司建立起稳定的指向关系;其次,厚大公司亦未就前述学习班名称具有一定影响提交相应证据,故关于涉案学习班名称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缺乏事实依据。
4.关于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名称
前者以“地名+分校”的形式呈现,后者则系客观存在的地址,而地名、地址均属于公共领域信息,任何经营者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另,“地名+分校”的组合形式过于简单,亦系学校、机构分校名称的一般表达,缺乏显著性特征,无法与厚大公司的分校建立特定联系。因此,涉案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名称亦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
此外,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要件之一系产生混淆结果,即被诉标识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商品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第一,根据第66451号、第62176号、第62177号、第75112号、第75785号公证书,瑞达公司使用“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标识其司考培训商品,或使用“XX讲XX法”图书名称,或使用学习班名称等前述名称时,均同时以较为显著的字样标注“瑞达”“瑞达金牌产品”;第二,厚大公司主张瑞达公司挖角涉案讲师并由其另行成立司考培训机构,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根据相关平台中用户关于涉案讲师在厚大讲课时提及2017年离职等言论主张瑞达公司发布诋毁性言论,说明其认可考生等相关公众客观上能够区分瑞达公司和厚大公司及其提供的司考培训商品或服务,并进而选择瑞达公司商品或服务;第三,厚大公司提交的第62175号公证书中用户在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博文下的评论,亦说明考生客观上了解瑞达公司和厚大公司,以及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别。据此,即便瑞达公司使用了前述名称标识其司考培训商品或服务,且该些名称标识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混淆,厚大公司主张瑞达公司该项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瑞达公司其他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一)瑞达公司是否实施了厚大公司主张的商业诋毁行为
厚大公司根据第75648号、第62175号公证书主张瑞达公司发布了商业诋毁言论,但从该两份公证书记载内容看,该些言论均为平台用户发布,现有证据亦未能证明这些用户系在瑞达公司指示下发布该言论或与瑞达公司存在其他关联。此外,从该些言论的内容看,或系考生转述,或系考生因涉案讲师离开厚大公司而产生的主观心声或评价,难以认定系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且多数言论表达了对涉案讲师离职另组公司的理解和祝福,厚大公司亦未证明该些言论对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产生了损害。据此,厚大公司主张瑞达公司发布了诋毁性言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瑞达公司是否实施了挖角行为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1.关于挖角涉案讲师
在瑞达公司认可十名涉案讲师离开厚大公司后至瑞达公司讲授司考培训课程这一事实的前提下,结合如下因素:第一,根据厚大公司提交的《协议》及瑞达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其与九名涉案讲师之间存在独家授课关系,其中,与刘安琪、蔡雅奇《协议》的履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与刘凤科、宋光明、徐金桂、钟秀勇、韩静茹、李晗、杨雄《协议》的履行期限至2016年9月20日或2016年面授结束之日。第二,根据厚大公司与舒扬之间的《协议》及其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独家授课关系。第三,结合厚大公司与钟秀勇、徐金桂、韩静茹、宋光明、杨雄五名涉案讲师于2016年1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厚大公司与徐金桂、钟秀勇之间的《补充协议2》第四条之约定,与韩静茹之间的《解除协议》,刘安琪解除合同书面申请及厚大公司于2017年10月出具的介绍信中认可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厚大公司与杨雄、李晗于2016年1月签订的《协议2》中关于此前签订协议效力废止及2017年及其后双方合作事项另行协商的约定,厚大公司与刘凤科、钟秀勇、徐金桂、韩静茹、宋光明、杨雄、李晗、刘安琪八名涉案讲师或在前述《协议》到期后均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协议》,或合作到期,即厚大公司与该刘凤科等八名涉案讲师之间的独家授课关系至迟于2016年面授课或2016年9月30日即终止,与刘安琪的独家授课关系于2017年9月18日终止。第四,厚大公司在厚大司考新浪微博发布的博文称,涉案讲师将会履行讲授2016年司考培训课程的义务,现亦无证据表明前述八名讲师存在违反在《协议》履行期限截止前独家授课之义务的行为。据此,在厚大公司与舒扬不存在独家授课协议的情形下,厚大公司无权禁止舒扬至瑞达公司工作,而前述八名教师于《协议》履行期限截止或解除后至瑞达公司系正当、合法行为,厚大公司亦无权干预。
至于蔡雅奇讲师,传统行业中,人力资源虽是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但影响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根本仍然是产品,经营者之间的目前是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企业人才即便流失到竞争对手处,也不直接导致其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下降。但本案中,双方均以司法考试培训为其主要业务,而该类业务在较大程度上依托于培训讲师及其在考生中的影响力,即本案中的蔡雅奇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员工,其作为厚大公司核心人员的流失,会导致厚大公司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直接下降,瑞达公司该行为实质系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之行为。据此,结合如下因素:第一,厚大公司与蔡雅奇存在独家授课关系,其中,与蔡雅奇《协议》的履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即该涉案讲师在与厚大公司仍然存在独家授课关系期间即至瑞达公司从事相同的授课工作。第二,瑞达公司与厚大公司均系司考培训机构,瑞达公司主要创办者、股东系部分涉案讲师,且曾与厚大公司存在独家授课关系,故瑞达公司知道或理应知晓授课讲师系司考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资源;加之厚大公司此前对蔡雅奇系其独家授课讲师亦进行了相关宣传,瑞达公司对此不知晓的可能性较低。据此,瑞达公司仍然与蔡雅奇签订授课协议,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厚大公司主张其该项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瑞达公司提出的蔡雅奇作为讲师具有就业和流动之自由的抗辩意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适用应当考虑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本案中,即厚大公司作为司考培训机构经营者的利益、瑞达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利益、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劳动者择业自由等不同利益的平衡;但即便如此,劳动者的就业和流动自由亦非不受限制,而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第三,人才往往是企业的核心资源,如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状态下可以就业和流动自由为名义随意甚至故意聘任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员工且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既将扰乱相关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也会造成劳动市场秩序的无序,长此以往,亦不利于司考培训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综上,对瑞达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2.关于挖角加盟商及厚大公司员工
本案中,厚大公司根据其提交的证人证言、加盟商书面声明主张瑞达公司挖角其加盟商和员工,但该些证人和加盟商均系其员工或其加盟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在瑞达公司对这些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厚大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瑞达公司发布涉案讲师信息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关于厚大公司主张的涉案讲师接受采访并对瑞达公司进行介绍,瑞达公司通过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帐号等平台发布与涉案讲师相关的信息这一被诉行为:第一,厚大公司与钟秀勇、徐金桂、韩静茹、宋光明、杨雄五名涉案讲师于2016年1月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涉案讲师不得在2016年4月30日前在网络公开平台提及与厚大公司解除合作的信息以及与其他司考培训机构合作的信息。而厚大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关于该五名涉案讲师接受采访的视频发布时间为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第二,瑞达法考新浪微博等瑞达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所发布的与除蔡雅奇、李晗之外的涉案讲师或瑞达公司商品相关的信息均在2016年5月之后。据此,瑞达公司系在除蔡雅奇、李晗之外的涉案讲师对厚大公司不负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以及瑞达公司进行的宣传,加之前述关于该些涉案讲师在与厚大公司解除合同后有择业和流动自由之论述,瑞达公司该项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关于李晗于2016年4月28日接受采访为瑞达公司进行宣传一项行为,结合李晗系瑞达公司股东,且于接受采访时仍然与厚大公司存在独家授课关系,其与厚大公司签订的《协议2》亦约定其应在2016培训年度为厚大公司独家做市场宣传,故李晗通过接受采访为瑞达公司进行宣传具有不当性,而瑞达公司将直接受益于李晗该行为等因素,瑞达公司应对李晗该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厚大公司关于瑞达公司该项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主张,予以支持。此外,在厚大公司仍与蔡雅奇存在独家授课协议的情况下,瑞达公司在北京瑞达法考新浪微博中发布对蔡雅奇的介绍、海报,且在厚大公司公开发布警示公告后仍通过“瑞达法考”微信公众号发布包括该名涉案讲师在内的双核心讲师制海报及介绍,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
三、瑞达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前文论述,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作为其司考培训讲师,李晗于2016年4月28日接受采访为瑞达公司宣传推广,以及瑞达公司通过瑞达法考新浪微博等平台对蔡雅奇进行宣传推广三项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厚大公司与蔡雅奇的协议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蔡雅奇在该时间后具有择业自由,故厚大公司要求瑞达公司停止该项行为已无必要,一审法院不再支持。因此,结合双方均确认前述李晗于2016年4月28日接受采访为瑞达公司宣传推广,以及瑞达公司通过瑞达法考新浪微博等平台对蔡雅奇进行宣传推广两项行为尚未停止,故瑞达公司应当停止以下两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停止传播李晗于2016年4月28日接受采访为瑞达公司宣传推广的视频;第二,立即删除瑞达法考、北京瑞达法考新浪微博,“瑞达法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与蔡雅奇相关的宣传推广信息。
关于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厚大公司在本案中不享有人身权,其关于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至于消除影响,考虑到瑞达公司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期间,蔡雅奇系厚大公司独家授课讲师,瑞达公司与该名涉案讲师另行订立授课合同将使考生等相关公众对厚大公司与涉案讲师的关系,厚大公司的运营等产生负面联想,从而影响厚大公司商誉,故一审法院对厚大公司消除影响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位置及期间,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瑞达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厚大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瑞达公司非法获利,一审法院结合以下因素依法酌定经济损失数额:第一,瑞达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自2016年持续至今,时间较长;第二,瑞达公司与厚大公司系同行业直接竞争者,且其主要股东原系厚大公司独家授课讲师,应当知晓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给厚大公司造成的影响,故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第三,厚大公司主张的瑞达公司的部分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获完全支持,且其主张的根据其实际损失或瑞达公司非法获利计算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一审法院酌定瑞达公司就前述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向厚大公司赔偿100万元。厚大公司为本案所付开支中的合理部分,瑞达公司应当一并赔偿。
一审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瑞达法考网(网址为www.ruidaedu.com)、“瑞达法考”微信公众号、瑞达法考新浪微博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四、驳回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向本院补充提交了证据材料,李晗和蔡雅奇作为证人出庭进行了陈述。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和当事人陈述,本院二审补充查明如下事实:
1.李晗于2016年4月28日接受的采访属于录播,屏幕显示的时间是录制时间,即2016年4月28日,上传至网络平台播放的时间在2016年5月之后。
2.蔡雅奇于2017年9月2日曾向厚大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其中载明有“为争取更高收入,本人决定2018法考季去公共市场。现已于瑞达法考达成120天的授课协议并已签约。故2018考季本人不能再在厚大履行独家协议,不能充分保障在厚大的具体上课时间,不能再执行原合同。恳请厚大公司董事会予以考虑批准”等内容。蔡雅奇与厚大公司之间没有劳争纠纷。
3.蔡雅奇与瑞达公司签署的《教师授课服务协议》中显示有“乙方保证在与甲方独家合作期间,能够自行妥善处理此前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且不存在与其他同行业机构的合作”等内容,该协议显示的签字日期为2017年9月16日。
上述事实,有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厚大公司起诉的相同“商品名称”使用、“挖角”“对讲师进行宣传”等行为主要发生于2016年,至本案审理期间,《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和2019年4月23日进行了两次修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决定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以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本案涉及法律衔接适用的问题。由于起诉中涉及的“对讲师进行宣传”这一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故本案审理应当适用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厚大公司与瑞达公司均为从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机构,二者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竞争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关系。
根据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上诉主张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瑞达公司使用“钟秀勇讲民法”等与厚大公司相同的图书名称,在其开展的司法考试培训服务中使用“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等与厚大公司一样的课程命名方式以及相同的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名称、学习班名称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瑞达公司聘任以蔡雅奇为代表的原在厚大公司授课的讲师、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与讲师相关的信息、通过李晗接受采访对瑞达公司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阐述如下:
一、关于瑞达公司使用“钟秀勇讲民法”等与厚大公司相同的图书名称,在其开展的司法考试培训服务中使用“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等与厚大公司一样的课程命名方式以及相同的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名称、学习班名称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其中第(一)至(三)项明确规定被仿冒的商业标识需以“有一定影响”为前提。针对第(四)项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可见,无论是擅自使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或是其他混淆行为,“有一定影响”是导致误认为有特定联系的前提,也是适用第六条保护的前提。
针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结合本案,厚大公司为证明“钟秀勇讲民法”等图书名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厚大司考新浪微博及厚大司考网中的相关页面截图等证据。但上述页面未能显示“钟秀勇讲民法”系列图书的销售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亦不能显示厚大公司对“钟秀勇讲民法”等图书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更不能证明“钟秀勇讲民法”这种图书的命名方式属于厚大公司专有并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同样,厚大公司为证明“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等属于厚大公司的专有的商品名称且具有较高知名度,提交了第62176号公证书等证据。但公证书的取证时间集中于2017年前后,显示厚大公司使用“学习包”等称谓持续时间较短,涉及的课程成交量较小,亦不足以证明“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等命名方式属于厚大公司专有并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针对厚大公司主张的诸如学习班名称、培训地点名称、校区名称等,鉴于其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厚大公司的专属性以及具有一定影响,本院不再予以赘述。此外,瑞达公司的宣传信息中多标注有“瑞达”“瑞达法考”等,这样的使用行为并未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厚大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不会产生混淆的后果。因此,厚大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之要件,一审判决关于厚大公司主张的图书名称等标识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瑞达公司的使用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鉴于本院认定瑞达公司使用“钟秀勇讲民法”等与厚大公司相同的图书名称、使用“学习包”等称谓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那么上述行为是否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的适用问题。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性条款,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属于特别规定。如上所述,瑞达公司使用“钟秀勇讲民法”等与厚大公司相同的图书名称等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在于“钟秀勇讲民法”等称谓未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要件。故瑞达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实质上仍属于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或者整体行为性的仿冒混淆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范畴。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适用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制,更不能以没有证据证明厚大公司主张的上述名称“有一定影响”为由而适用原则性条款进行评价。故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正确,厚大公司提出的瑞达公司使用“钟秀勇讲民法”等与厚大公司相同的图书名称、使用“学习包”等称谓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瑞达公司聘任以蔡雅奇为代表的原在厚大公司授课的讲师、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与讲师相关的信息以及李晗接受采访时对瑞达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中,针对第二条的适用,有如下阐述:“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但同时应当注意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以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凡是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予以规制。总体而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这也是问题的关键和判断的重点。”虽然该在先判决是针对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的阐述,但由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没有变化,故在先判决对第二条适用的阐述对本案具有借鉴指导意义。
结合本案,针对厚大公司起诉涉及的诸如瑞达公司聘任尚就职于厚大公司的讲师、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讲师相关的信息以及讲师接受采访时对瑞达公司的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未作出特别规定。一审判决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法律根据进行认定,法律选择适用是正确的,但厚大公司起诉涉及的三项行为是否符合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是二审的焦点问题。
针对第二条中规定的“商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具体到本案,首先,针对聘任讲师的行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蔡雅奇以外的其他讲师与厚大公司之间的独家授课关系至迟于2016年面授课结束或2016年9月30日即终止,刘安琪讲师与厚大公司的独家授课关系于2017年9月18日终止。在此基础上,瑞达公司聘任除蔡雅奇之外的其他讲师的行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针对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讲师的行为,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基于蔡雅奇与厚大公司签订的《教师授课服务协议》,蔡雅奇与厚大公司存在独家授课关系;二是瑞达公司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蔡雅奇与厚大公司存在独家授课关系而仍聘任蔡雅奇,导致厚大公司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直接下降。但是,根据厚大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蔡雅奇手写的《情况说明》,蔡雅奇至迟于2017年9月2日已向厚大公司提出要求解除《教师授课服务协议》,而蔡雅奇与瑞达公司签署《教师授课服务协议》时间为2017年9月17日。虽然尚不能确定蔡雅奇与厚大公司之间的《教师授课服务协议》是否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解除,但鉴于瑞达公司与蔡雅奇签约前,蔡雅奇向厚大公司进行了告知且两者之间也不存在劳争纠纷,故至少不能当然推定出瑞达公司知晓厚大公司与蔡雅奇之间授课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基础存在异议。
退一步讲,即便蔡雅奇与厚大公司的协议没有解除,亦不能得出瑞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第二条的适用,应严格遵循在先生效判决中阐述的三个前提要件,避免因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本案实质上是厚大公司及其讲师在相关授课协议的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由劳动合同法或者雇佣合同约束,而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针对瑞达公司对蔡雅奇等讲师的聘任行为,由于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行业基本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故通过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或福利待遇等方式吸引人才是经营者通常会采取的竞争手段,符合市场竞争的客观规律。因此,在尚没有证据证明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讲师的行为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况下,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等讲师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针对瑞达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与讲师相关的宣传信息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瑞达公司系在除蔡雅奇、李晗之外的涉案讲师对厚大公司不负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以及瑞达公司进行的宣传,加之前述关于该些涉案讲师在与厚大公司解除合同后有择业和流动自由之论述,瑞达公司该项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或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此本院认同一审判决的认定。厚大公司关于瑞达公司对所有由厚大公司转入的讲师进行宣传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但是,一审判决认定瑞达公司发布蔡雅奇讲师的宣传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基于蔡雅奇与厚大公司之间签订有独家的《教师授课服务协议》。鉴于本院已认定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等讲师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在此基础上,瑞达公司通过自身官方微博对其讲师及课程进行宣传亦属于正当的经营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瑞达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与蔡雅奇讲师相关的宣传信息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瑞达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第三,针对李晗接受采访并宣传瑞达公司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晗接受采访并对瑞达公司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基于李晗与厚大公司签订的《协议2》约定李晗应在2016年度为厚大公司独家做市场宣传。但是,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李晗讲师与厚大公司约定的内容是“2016年4月30日前(含),不得在网络公开平台(包含乙方主页、微博、博客、QQ空间、微信平台等网络公开渠道)提及任何乙方与甲方解除合作的任何相关信息,以及与其他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合作及授课安排相关的信息”。李晗接受采访的视频中虽然有“2016年4月28日,我们有幸独家采访瑞达法考李晗老师”等内容,但该证据显示该采访视频最早上传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没有违反与厚大公司的约定,更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李晗的采访视频内容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公认商业道德的情形,其通过采访宣传瑞达公司的行为亦属于正常行为。因此,李晗接受采访并宣传瑞达公司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裁判结果:综上所述,上诉人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上诉人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20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41800元,由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640元,由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负担(其中74660元已交纳,139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霞
审判员 张宁
审判员 马兴芳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超
书记员 杨柳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第六条 第十二条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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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2023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第一批“申请-考核”制(含硕博连读)拟录取名单公示,369人
同济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第二次招生各学院复试安排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23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考综合考核成绩公示
河海大学关于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外语水平考核的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2023年“申请-审核”制 招收博士生(交叉学科创新专项)报考公告
湖南师范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须知
河北医科大学2023年博士考试考前公告
湖南中医药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须知
沈阳化工大学关于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等近期考生关注问题的说明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公布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复核结果及总分排名的通知
“第十八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中国式现代化与现代化中国的经济法治”研讨会预通知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2年第2辑(总第26辑)卷首语及目录
2022年-2023年法律出版社青年法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计划
仲裁助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将于3月10日在深圳召开
《西南法律评论》第5卷(总第34卷)已出版,附本卷精要及中文目录!
113个暂缓结项,6个被终止!2023年2月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结项情况
关于第一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续聘名单的公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法学论文要目
《甘肃理论学刊》2023年第1期目录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目录
《版权理论与实务》2023年第2期目录
中外商法论坛第7期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公司法修订重大专题研讨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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