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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专题之一:基本事项提示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第一次汇算清缴将从2020年3月1日开始,申报汇缴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下:
01
什么是汇算清缴
02
汇算清缴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03
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04
年收入额如何计算
05
到哪里办理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06
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注意事项
7、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07
如何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 1份 | ||
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 捐赠扣除凭证 | 1份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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