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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专题之一:院士专家津贴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以下院士专家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二、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8年7月2日财税字〔1998〕118号)



三、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020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1日财税〔2008〕7号)




四、外籍专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020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国税函〔1996〕41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年6月25日财税〔200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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