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专题之四:科研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以下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一、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8年5月29日财税〔2018〕58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办理资料】《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原件。
二、转制科研院所
自2018年7月1日起,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制科研院所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比照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8年5月29日财税〔2018〕60号)
【办理资料】《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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