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新!总局更新答复,增加参加疫情防治人员奖金免税项目
*
内容提要:
税务总局2月29日又又又又更新了《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这已经是4.0版了。
其中:第21条答复增加了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补助和奖金的项目。一起来看看:
21. 疫情防控期间,为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支持保障,国家发布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明确提出要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请问这些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治防控人员投身救治防护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新明确“卫生防疫津贴和一次性绩效工资”纳入免税范围。
查看《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全文,请点击“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
合肥市政府发放的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补贴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