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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望提高到13%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内容提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

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望提高到13%。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多措并举稳外贸稳外资。一是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外贸信贷投放,落实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大、前景好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可协商再延期。三是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降低费率。四是做好筹办春季广交会的准备工作,大力促进对外贸易合作。五是抓紧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六是对近期出台的减税减费等助企纾困政策,要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






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望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税率为零”,从道理上来讲,应该是征税率等于退税率。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目前我国部分出口产品的征税率仍大于退税率。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A版)为例,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率为13%、10%、9%、6%、0%五档。
按照本次会议精神,除了“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以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其他没有达到13%退税率的产品,都有望提高到13%的退税率,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促进外贸外资基本盘稳定。





出口退税有望更加便利






为了支持抗击疫情,服务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包括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等便利化措施,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期待再提速!现有政策如下:




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拓展无纸化申报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应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行辅导解答。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特事特办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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