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解析】转让股权少缴个人所得税3526万元
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2020年第147号送达公告,依法对李菊莲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李菊莲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仟伍佰贰拾伍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玖角(¥:35257424.90)元,限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2014年5月,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收购李菊莲等三人持有的广州邦富软件100%的股权,交易总价7.2亿元,支付方式为:支付现金2.016亿元收购28%的股权,发行股份5.184亿元收购72%的股权,发行数量37,894,736股,发行价格13.68元/股。
收购前,李菊莲持有邦富软件38.096%的股权,出资额952.40万元。本次收购中,李菊莲获得新发行的股票14,436,421股以及现金7,680.00 万元,合计27,429.12万元。
2014年11月,定向增发完成后,华闻传媒代扣个人所得税1482万元,并由标的公司邦富软件申报缴纳。
2018年7月,邦富软件未完成业绩承诺,李菊莲等三人需做出业绩补偿,其中李菊莲补偿公司股票1,038,644.00股。
税务稽查认为,李菊莲未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李菊莲应在2014年11月(税款所属时期)就向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缴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50,084,080.90元,减除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已代为申报缴纳的14,826,656.00元,应补缴2014年11月(税款所属时期)“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35,257,424.90元。
详细案情请“阅读原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劵、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辆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股权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相关政策进行了细化。《办法》从2015年开始施行。
本案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4年11月,在法律适用时,虽不能引用本《办法》,但是我们可以依据《办法》来分析下。
1、股权转让所得该如何缴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即: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2、取得非现金的对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法》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办法》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本案中,李菊莲取得的股票,应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对赌协议支付的补偿款是否能够在收入中扣减?
《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办法没有明确后续的支出是否可以从股权转让收入中扣减。
从本案的判例结果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赌协议的后续支出从收入中扣减。在计算扣除金额时,按照补偿的股票1,038,644.00股乘以当初的增发价13.68元/股计算。
4、股权转让所得何时缴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支付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在以下情况,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本案中,李菊莲收到股票和补价时就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需要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法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5、取得股权的那部分收入能否申请分期缴纳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本案中,李菊莲上述股权转让收入虽然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但其取得的现金补价收入超过了应纳税额,不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税款。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是一起股权转让、对赌协议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案折射了以下问题:
1、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对高收入者的征管越来越严,需要高度重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各省成立了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部门,加强了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收入负担,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建立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加强了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综合治税,个人所得税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企业并购投资、股权转让过程中往往涉税金额较大,是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本案中,无论是股权的转让、股份登记还是资金往来,税务部门都很容易掌握相关数据。如果未按规定缴纳税款,迟早会被税务部门发现,责令补缴,并加收滞纳金。不仅会有经济上的损失,还会通过信用体系实现联合惩戒,影响纳税人投资融资、当选职务、评先评优、出境出行等各个方面。2、对赌协议补偿款如何退税是个难题,需要提前筹划。
本案的亮点之一是税务部门认可了对赌协议的补偿款,并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减。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股权转让必须按照转让收入先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发生了补偿协议支出,只能到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受各种因素影响,去税局申请退税非常困难。你懂得! 因此,如果预计有对赌协议补偿支出,要提前做好税收筹划,用好分期缴纳、缓缴等各项政策,延迟税款入库,避免先缴后退。扫描二维码 | 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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