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倒计时,发票没拿到不用慌
导读
距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只有5天了!您有发票没拿到吗?
别急,到了5月31日,该拿的发票还没有拿到,这样处理:
01 在税前扣除,不纳税调增
如果您的支出真实发生,该拿的发票在5月31日前没拿到,但以后的短期内能够取得,可以先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这样处理起来,最简单,避免以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存在风险:如果您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因此,可能会补缴税款,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02已经投入的自建固定资产,可以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不需要纳税调增
如果是自建的固定资产,虽然已经投入使用,但因为没有办理竣工结算等原因,没有在5月31日前取得发票,在投入使用后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则可以按照暂估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发票取得后如何处理:
会计处理:根据竣工决算手续的价值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税务处理:根据竣工决算手续的价值调整固定资产的技术基础,需要调整原计提的折旧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存在风险:如果您在12个的时间内没有拿到发票,被税务机关发现后,60天内仍未补开发票,相应的支出项目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可能会补缴税款,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03 不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增
如果支出已经真实发生,但是没有办法取得发票,预计在短时间内也没法补开发票什么的,也不符合白条入账的条件,相关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作纳税调增,不得扣除。
税务处理:汇算清缴时,相关支出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0)》申报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预计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形成税会差异。按照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对于前期差错的处理,会计上遵循重要性原则,即,重要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不重要的差错可以采取未来适用法,直接调整当期相关项目即可。
如果以后年度内取得了发票如何处理:
税务处理:办理更正申报,如果影响的税前扣除数不在一个年度,需要分年度办理更正申报,但是最长不能超过5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不认可重要性原则,因每年的亏损弥补额、适用税率等不同,需要逐年进行调整,办理更正申报。
会计处理:按照前期差错处理。
小结一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台后,需要取得发票的支出项目要取得发票后在税前扣除,这就要求各单位完善内控制度,从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过程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保证支出项目取得及时、按要求取得合法、真实的发票,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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