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解析】注册空壳公司开票,补税罚款超4000万!责任人获刑五年!
导
语
近日,税乎网发布了一起案例: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三年多时间,接受7000多万虚开发票。在无任何实际业务的前提下,事务所使用自己安排的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的名义,为自己虚开5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人民币7165万元,抵扣税款人民币211万元;虚开20份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人民币19.8元,抵扣税款人民币0.6万元。
本案是如何虚开抵扣,税务部门和人民法院又是如何判定的呢?当事人受到了什么样的刑罚和行政处罚?本案给我们哪些启示呢?
一起来了解下:
01
作案手段
2016年至2017年期间,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丽云先后安排公司员工注册成立、实际控制昆明乐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昆明斯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市修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巨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槿曦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昆明市盘龙区彬彬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昆明市盘龙区生友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昆明市盘龙区郑荣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昆明市盘龙区齐峰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西山区李如芬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共计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
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间,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无任何实际业务的前提下,使用上述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的名义,由王丽云、高凡经手,为自己虚开505份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人民币71647640.89元,抵扣税款人民币2,114,477.65元;虚开20份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人民币194174.8元,抵扣税款人民币5825.2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02
补税罚款超4000万元
税务部门认定:
2016年1月—2019年3月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少缴增值税211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812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5万元,少缴教育费附加6.3万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4.2万元,合计少缴税款2038万元。(还不包括滞纳金)
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2038万元。
03
当事人获刑五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
一、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
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实际控制的公司、个体经营户在无业务往来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税款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王丽云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高凡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
经质证的税务稽查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情况报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安排公司员工成立并实际掌控昆明乐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昆明斯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在没有接受应税劳务情况下让上述公司、个体经营户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继而达到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目的,偷逃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王丽云作为被告单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安排成立相关公司、个体经营户向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主观上明知且积极参与;被告人高凡作为被告单位财务人员,明知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被告单位并抵扣税款,使被告单位得以实现抵扣税款牟利的目的。
二、被告人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当庭认罪,案发后补交增值税抵扣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丽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丽云、高凡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处罚制度,具有悔罪表现。
三、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2、被告人王丽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
3、被告人高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
04
利用空壳公司开票不是筹划,是犯罪
本案的作案手段是成立空壳公司,然后开票抵扣。这样的手段和很多机构的“筹划产品”一模一样,一时的“节税”,换来的是重罚和坐牢!会计事务所将自己筹划进了监狱,这样的产品,您还敢购买吗?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上半年已经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依照目前税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征管手段,想查实业务的真假,很容易。
因此,通过成立空壳公司开发票的方式偷逃税款,是引火烧身。玩火必自焚!
案件详情请“阅读原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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