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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资管计划取得所得按什么项目征税?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导读

近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送达公告》,引发大家的关注。税务部门要求郭远志等五人就资管计划取得的所得限期申报纳税。

网友热议:这是税务部门要对资管产品的所得下手了吗?这五人是什么项目的应税所得?要缴多少税?

我们一起来猜想下:


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2日,南宁市税务局发布送达公告。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5位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


可以看出,本公告规定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限,并没有税目、税额等关键要素。

网友纷纷疑惑,这五人到底要补多少税?按什么项目来补税?

这五人是什么人?


通过查询,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化县德熙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8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01-21;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8号广西国际金融投资大厦16楼。


郭远志等五人为该中心的合伙人。


应税的所得可能是什么项目?



公告中指出,郭远志等5人于2015年度从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出资认购的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天弘定增20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取得的所得需要补税。这种资管计划取得的所得无外乎两种性质:


一是转让所得

低买高卖,赚取差价,一般资管计划都以这种所得为主。

因郭远志等5人为合伙人,其基本架构就是:个人-合伙-资管计划-买卖上市公司定增股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出每位合伙人的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依郭远志等人的收入水平,一般都会适用35%的税率。


二是利息股息分红所得

如果郭远志等5人持有期间从该资管计划取得的收入,则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基本架构就是:个人-合伙-资管计划-取得股息红利


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挂牌企业及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最终分配到自然人投资者,依然要按照20%征收个税,不享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经营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本案中,税务机关仅通知纳税人,未提及扣缴义务人,结合资管计划的一般操作,因此,郭远志等5人的所得极有可能为经营所得。



案件启示

1、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不能“穿透”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财产转让所得,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都不能实现穿透到自然人合伙人。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新三板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限售股、新三板原始股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要并入”经营所得“,分配给合伙人,最高按35%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持有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不享受上述政策,需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不断加强。随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不断健全,在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同时,对高收入者不断强化监管是大势所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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