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什么是应收款项融资?
问题 8.关于应收款项融资 根据申报材料,将期末在手和期末已背书转让且未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 票列示为应收款项融资。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在手和期末已背书转让且未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的 承兑银行
公司遵照“谨慎性”原则对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分为信用等级较 高的 6 家大型商业银行和 9 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较高银 行”)以及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等级一般银 行”)。6 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 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银行信用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根据 2019 年银行主体评级 情况,上述银行主体评级均达到 AAA 级且未来展望稳定,公开信息未发现曾出 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负面新闻,因此公司将其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
由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由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继续确认 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
二、期末将银行承兑汇票全部列示为应收款项融资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收到的货款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由于经营活 动付现需求,公司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 金融资产为目标。发行人将银行承兑汇票整体划分为一个组合,因该类票据被经常性地、大规模地背书或贴现,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的票据用于背书、贴现的合计比例达到 77.97%。期末已背书转让且未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为保留了被背书、贴现票据 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票据转移而继续确认 形成,其实质为票据后手法定追索权对应的担保责任,与期末在手尚未背书或贴 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本质的不同。
公司考虑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情况对业务模式判断的影响并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 3 月修订)》及相关规定,对于由信用级别一般的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其在背书、贴现时不终止确认,故仍属于持有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 该类票据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应收票据”科目列报;由信用级别较高的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在背书、贴现时终止确认,故认定为 兼有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目的及出售目的的业务模式,该类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列报。
具体说明如下:
1、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 3 月修订)》第 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 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 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 的支付。
2、报表格式通知要求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 号)规定,“应收票据”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资产负债表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3、新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指南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企业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而不必按照单个金融资产逐项 确定业务模式。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应当反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层次。……
(3)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 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4)企业的业务模式并非企业自愿指定, 而是一种客观事实,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中得以反映。”
上述会计处理方式使得财务数据更加准确、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经营成果 和财务状况,且更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报表使用者可以通过公司财务报表“应 收票据”项目直接获得已背书或贴现未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在手的银 行承兑汇票中由信用等级一般的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情况,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订)》“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的核算要求。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涉及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列报,不涉及财务报表 的其他科目。2019 年末、2020 年 6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84,808.83 万元、 89,600.46 万元,调整金额占当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83%、6.64%;本次 调整不涉及净资产、净利润的变动。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持一致性,未随意变更;相 关变更事项符合专业审慎原则,更正后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体系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 等情形;与科创板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影响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性及内控有效性的情形。
一、核查过程
1、获取发行人编制的按照承兑银行汇总的报告期各期末在手和期末已背书 转让且未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明细表进行检查,并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备 查登记簿相关信息核对一致;
2、检查并核实发行人将银行承兑汇票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依据,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并判 断发行人的金融资产分类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复核公司考虑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情况对业务模式判断的影响将应收票据 重新分类的情况;
4、查询科创板已经注册生效的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模式下应收票据的计量 与列报方式;
5、查阅财政部财会[2019]6 号文件相关规定,核查公司应收票据的报表列示是否符合要求;
6、获取公司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备查登记明细表、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或 贴现未到期应收票据明细表,核对各期末在手和期末已背书转让且未终止确认的 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是否准确;
7、获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资料,核 查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编制的报告期各期末在手和期末已背书转让且未终止确认的按照 承兑银行汇总的银行承兑汇票明细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发行人将期末已背书未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在手的银行承兑汇 票中由信用等级一般的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列示为“应收票据”,将期末在手的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列示为“应收款项融资”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 定;
3、发行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涉及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列报,调整金额占当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83%、6.64%;本次调整不涉及净资产、 净利润的变动;发行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报告期内发行 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持一致性,未随意变更;相关变更事项符合专业审慎原 则,更正后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相关规定;发行 人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 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与科创板上市 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影响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及内控有效性的情形;发行人已经恰当披露了相关更正信息;
4、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首发材料申报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 影响数未达到当年净利润的 20%以上、累计净资产影响数未达到期末净资产的 20%以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影响发行人在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 16”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