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典型案例
导读:
2021年12月27日下午,江苏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9起典型案例。其中典型案例八为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是“六稳、六保”意见的实践路径,目前在江苏等六个省试点。
本案例的处理,对于企业科学应对涉税刑事风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典型案例八
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
依托大数据平台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
基本案情
L公司系一家塑胶制造企业,赵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L公司为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赵某向他人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通过虚构购销合同、发货单、入库单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共计24万余元。后L公司申报抵扣了全部税款。
2020年3月27日,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L公司、赵某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检察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依托自行建设的“惠企慧控”民营经济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采用“大数据”+“铁脚板”相结合的方式,精准开展办案影响评估。经调查了解到:1.L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赵某还担任即将上市的某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该公司近五年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纳税20余万元。3.L公司、赵某均无刑事、民事、行政等负面记录,连续13年坚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L公司、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补缴税款等从宽处罚情节,且L公司正常经营,能解决员工就业,有一定社会贡献度,拟对L公司和赵某不起诉。后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2021年6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L公司、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检察决定后,检察机关继续督促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企业围绕财税申报等方面建立完善18项工作制度。经检察机关及税务机关等部门联合考察,L公司的合规建设通过验收评估,某区人民检察院向税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充分考量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对涉案企业依法处罚。随后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制定《涉税案件企业合规工作衔接办法》,建立刑行衔接长效机制。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可协调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整合企业生产经营、纳税征信、刑事行政处罚等数据,形成民营经济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办案影响评估,为检察机关依法准确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提供参考,并建立刑行衔接机制,将相关工作成果及时转化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平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注重与行政机关配合,推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考量合规整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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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规建设,我们专门设立举报和调查机制并确立专职合规人员,今年上半年公司订单总额达73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91%!”近日,在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举行的一起涉民企案件不起诉宣告会现场,被不起诉单位某汽配有限公司负责人彭某激动地说。
“涉案企业通过合规建设,不仅在经营机制上有改善,经济效益上有提升,更重要的是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层人员的尊法守法意识明显增强。”作为这起不起诉宣告会的听证员,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丁斌评价道,他是当地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参与者、见证者之一。
2016年4月,彭某与上海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情况下,让该公司为彭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款抵扣。次年2月,税务机关发现彭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彭某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因彭某及其公司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0年7月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同年11月,该案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彭某被决定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经多方调查,认为彭某及其公司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该公司多年来无行政处罚记录及不良征信记录,如果简单地一诉了之,将对公司及员工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20余名员工的饭碗也保不住了。
案件要办,但企业不能垮。承办检察官多次到该公司走访座谈,为公司排查出交易相对方选定把关不严、发票开具流程不规范等法律风险,据此制发刑事风险提示函,建议该企业尝试建立合规制度,前移预防关口,依法合规经营。今年3月,该院给企业设定3个月的整改考察期。
收到提示函后,彭某既后悔又感动。他按照提示函的建议,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公司进行自查自纠,向检察机关出具企业合规建设承诺书,承诺及时制定企业合规建设方案。
为确保彭某公司有效开展合规建设,今年3月20日,丹阳市检察院邀请市工商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派出专业人员,从产品质量管理、公司纳税管理、内部违规处理等方面,帮助涉案企业完善合规建设方案。同时,该院联合多部门组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估。6月,合规建设考察期结束后,经第三方组织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后,认定该公司合规建设合格,评估予以通过。
7月初,丹阳市检察院邀请5名企业界、律师界的镇江市、丹阳市两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对该公司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公开听证。
“企业建立17项整改措施,涵盖从物资采购、生产经营到销售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8个环节,的确整改得很细致。”参与现场听证的镇江市人大代表王金根说。当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也派员到场听取彭某介绍整改情况。经公开听证,大家一致认可彭某公司的合规建设成果,建议对彭某公司及其个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彭某及公司管理人员来到丹阳市检察院涉企涉众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中心,接受警示教育并观看检察官的线上法治课。
“今后我一定以案为鉴,防微杜渐,把好公司经营和个人发展的航向!”接受教育后,彭某再次对检察官表示感谢。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是“六稳、六保”意见的实践路径,顺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的精神,无疑是民营企业的福音。江苏省是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首批6个试点省份之一,日前,江苏省公开了三起虚开不起诉案例,上述案例即其中一起。从该案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情况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合规改革对涉税刑事风险化解的积极作用。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举行“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提供了制度方案。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指导意见》:(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对于涉税刑事案件来说,则主要可以细化为以下四个方面:
(1)企业合规程序的启动要求被告人企业具有实际经营
有实际经营的民营企业,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保护的对象,对此类企业作出刑事处理,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如造成大规模失业、减损当地财政收入等,这为合规程序的适用创造了基础条件。
(2)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补缴税款
《指导意见》要求涉案企业、个人必须认罪认罚,在上述案件中,检察机关也同步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由此可见,认罪认罚是企业合规程序启动的先决条件。在涉税犯罪中,认罪的直接后果就是承认造成税款损失,故被告人还应当补缴税款。通过积极补缴税款,可以更加有效地支持认罪认罚的适用。如实供述和补缴税款是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为企业合规程序适用提供了可能。
(3)企业必须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
作出合规承诺,反映出被告人再犯可能性的降低,也为合规程序的落地提供了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开展合规建设也需要具备相应条件,例如前述案例中,被告人企业员工学历普遍较高,有作合规建设的条件,如果企业自身条件不够,也可以通过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完善企业合规制度。
(4)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三方机制是自愿适用的,在启动程序方面,检察院必须征询当事人意见,只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主动申请适用的,才能启动第三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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