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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为什么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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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导读

今天,上海市税务局通报了张恒的处罚结果,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该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我们一起来学习下这个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规定。  理解该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处罚的对象是非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的第三人,而不是纳税人本身。该第三人可以是非法提供便利的任何人,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纳税人的关联企业,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以及为谋取非法利益为纳税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的单位和个人。
  其次,处罚的行为是第三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  所谓非法提供银行账户主要是指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租、转让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来存放、转移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立账户等。依据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因此第三人将自己的账户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非法的。存款人应当持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因此,如果银行违反这些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立账户也属于非法提供账户。  所谓非法提供发票是指第三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发票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除税务机关外,任何人为纳税人提供发票都是非法的。应当注意是,这里所说的发票包括空白发票、已填制的发票、伪造变造的发票和假发票等各种性质的发票。发票印制单位,持有发票的企业和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非法提供发票的人。  所谓非法提供证明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不符合真实情况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退税凭证、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第三人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作出陈述、评价,如果纳税人歪曲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即可认定非法提供证明。
  再次,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后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用第三人非法提供的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便利,以实现不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这正是第三人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原因。
  最后,参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用第三人非法提供的便利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设定处罚。除了特殊原因外,第三人一般出于获取违法利益的目的,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但仅仅没收第三人的违法所得不足于惩罚其行为给国家带来的损害。因此,本条规定税务机关除没收第三人的违法所得外,可以同时对第三人处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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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张恒进行处罚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郑爽偷逃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相关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恒的违法事实以及有关情节等因素,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向张恒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目前正在依法追缴中。

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经纪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加大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发现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等帮助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将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切实促进文娱领域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

就依法处罚张恒答记者问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郑爽偷逃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恒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并依法进行立案检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何税务部门要对经纪人张恒进行处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策划并操作了约定片酬的合同拆分、“掩护公司”设立等事宜,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因此依法对其进行处罚。2.张恒的违法事实有哪些?答:2018年12月,张恒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演出报酬和支付方式确定等事宜。张恒与制片方等共同商讨郑爽片酬的拆分及收款方式,策划具体操作细节,确定了1.6亿元的片酬数额及支付方案:即拆分为4800万元和1.12亿元两个部分,并对1.12亿元(实际取得1.08亿元)部分,双方商定由制片方对郑爽实际控制公司以“增资”的形式支付。之后,张恒与郑爽商定了设立收款公司、提供“增资”合同等事宜。在片酬支付过程中,张恒多次向制片方催款。张恒通过上述违法行为,掩盖“天价片酬”,帮助郑爽偷逃税款。3.为什么对张恒处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所偷税款0.75倍的罚款?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张恒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影响恶劣,同时考虑张恒是郑爽偷逃税案件的举报人之一等有关情节,故依法对其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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