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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透视:辨析代持股权转让里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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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导读:


个人转让股权、代持股权的涉税处理必须合法合规,一旦被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要及时执行,避免陷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2月22日《中国税务报》刊发文章《个案透视:辨析代持股权转让里的“罪与罚》,通过分析淮南鲍某股权转让逃税案中股权代持问题,透视其中的行政和刑事风险。

主要观点如下:

一、民法承认股权代持,

二、税法不承认股权代持。稽查中,税务部门以股权登记的股东为纳税义务人。

三、稽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穿透了有关股权登记的外衣,直接以隐名股东鲍某作为犯罪嫌疑人,放弃对代持人李某的追诉。


鲍某股权转让逃税案链接:逃税罪!安徽淮南“阴阳合同”股权转让案细节曝光





 

个案透视:辨析代持股权转让里的“罪与罚”



......

股权代持的税法后果

本案反映了股权代持现象。鲍某40%的公司股权由李某代持,李某是公开登记的股东,也是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变更登记的主体。稽查部门经查按照登记公示的股权持有和转让信息,分别以鲍某和李某为纳税人,区分二人的法定纳税义务,同时作出了两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追缴鲍某少缴个人所得税254.54万元、印花税0.72万元并处以罚款,追缴李某少缴个人所得税917.6万元、印花税2.61万元并处以罚款。

由于李某仅是代持鲍某的股权,相关股权转让收益由鲍某取得,李某作为法律上的纳税人,未自行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鲍某未提供资金的情况下,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处于欠缴状态。稽查部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穿透了有关股权登记的外衣,直接以隐名股东鲍某作为犯罪嫌疑人,放弃对李某追诉。

从本案可以看出,股权代持在民法上受到尊重和认可。但是在税法上,由于纳税义务法定,税务机关只能以登记的股东作为纳税人,一般不会穿透股权登记,直接对隐名股东征税,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例如本案中,案件发生后,李某虽然只曾是鲍某的股权代持人,但在税务系统中仍将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人和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影响到其纳税信用状况和其他涉税事项办理。另外,由于本案中有关股权代持关系有充分证据证实,司法机关才会在立案后就全部偷税金额对鲍某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李某还会面临刑事追责。

近年来,股权代持和个人股权转让十分常见,不少中介机构和股东个人为了减少股权转让的税收负担进行不合法合规的税务谋划,已出现多起案例。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被大额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有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即是典型一例。本案的查处和曝光表明,国家对此类偷逃税行为将保持高压态势。个人转让股权的涉税处理要高度重视合法合规性,避免其中的涉税风险。个人应谨慎为他人代持股权,若代持,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资料。

(作者系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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