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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解答2则:跨年度的销售折让是否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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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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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最后一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上期 ,先分享6个问答和学习笔记,本期分享2个问题

    




1.请问跨年度的销售折让如何账务处理,因为合同约定达到某个数量给客户优惠价,现已开具红字发票,不确定是否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http://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1709/t20170907_2694006.htm

即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核算。




2、福利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持续稳定,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但是否属于与公司正常业务相关的政府补助?怎么判断与公司正常业务的相关性?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http://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0806/t20080618_462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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