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来看个人破产制度中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种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
对深圳社会经济发展
乃至全国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是对自然人经济再生的法律支持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
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
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第四期课程
聚焦三种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具体阐释个人破产制度
针对不同情形提供的救济方式
第
4
期
《个人破产的程序适用:
清算、重整与和解之辨析》
01
课堂视频
02
课堂音频
03
课堂内容
个人破产制度程序设计概述
(1)个人破产三种程序: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
(2)各程序制度设计的目标以及适用标准
个人破产清算程序
(1)申请主体
(2)债务人财产管理
(3)债权申报及确认
(4)债权人会议
(5)破产财产分配
(6)程序终结
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一)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优越性
(1)重整制度有利于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后尽快恢复信用
(2)重整为债务人提供了保留其现有财产的机会
(3)免责需经历的期限更短、免责范围更广
(二)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具体流程
(1)提起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3)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
(4)重整计划应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5)法院审查并裁定确认重整计划
(6)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的债务
个人破产和解程序
(一)个人破产和解程序的概念解析
(二)个人破产和解的几种类型
(1)自行申请的破产和解
(2)自行委托的破产和解
(3)破产程序中的民事和解
04
往期回顾:点击图片进入专题
第一期
《个人破产之破产保护》
第二期
《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的相关问题》
第三期
《个人破产之债务人义务》
END.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政法小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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