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税务风险分析
多年以前,各种原因,社会上流行“公车私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营方式的改进,“私车公用”已经成为常态,尽管税收风险不是很大,但是中间涉及的税收问题不容忽视。往往因为一个小的事情,企业就会缺失诚信,从而引起更严厉的税收检查。
私车公用在账务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
1、员工加油票、车险、车辆维修费等在公司实报实销或者按照职务的不同、限额报销。
2、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力与义务。
我身边发生过这样的案例:
某代理行业的一个企业,在例行税收检查的时候,我发现当年11月份加油费支出11万元,12月份加油费支出12万元。较之前几个月的加油费提升很高。于是,和会计发生了以下有趣的对话:
我:请您将企业的《固定资产清单》或者固定资产明细账拿来我看看。
我是计划通过查看《固定资产清单》或者固定资产明细账,来核实这个企业到底有几辆小轿车?耗油这么厉害!
会计:您大概是知道,公司有几辆车吧?您不用看《固定资产清单》了,我们单位计提折旧的小轿车有四辆,我们还租赁了高管人员5辆小轿车,喏,这是《车辆租赁协议》,您看看!
我发现《车辆租赁协议》每月的车辆租赁费是800元。我心里有谱了!有问题!因为800元是个人所得税征免税的临界点,也就是说,每月收入800元车辆租赁费,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我然后就给会计将一个小故事:
每天早上8点前,9辆小轿车在高速路口一起集合,8点钟准时开动,以定速巡航100公里/小时的速度,开够6个小时,然后回单位开展工作,如此30天,不带休息日,才可以将11月份的汽油耗完!我是按照每公升汽油8块计算的,每辆车平均油耗10升/百公里,姑且不说市场价汽油是6.87元/公升。
请问:公司的工作谁来干?高管是铁人么?他需要休息吗?…..
会计听完故事,脸红了,幽幽地说出了实情:实际情况是这样的:
公司高管年薪20万元,为了规避高管的个人所得税,在工资单上仅仅体现10万元,剩余部分高管以其他凭证、并且经公司认可的发票来“冲账”。谁曾想,在年底的时候,高管集中拿来“冲账”的是“加油票”!
我调侃地说:您处理加油票“情理”上也说得过去,可是同一俩车在同一个加油站,1:00加油100块;1:15加油186块;2:30加油200块?请您告诉我,难道这辆车油箱在漏油?还是加油站的汽油缺斤少两?
会计一脸的惊讶:这个高管的爱人在加油站上班,凡是客户加完油不需要发票的,她就撕下来保存然后“报销”。谁知道您居然审核细致到了加油站与加油时间?
我接着说:您“薅羊毛”也不能老在一个羊身上薅啊!我如果是你,每个月要把所有的“冲账发票”放在桌子上打乱,然后呈不规则排列、装订,当没有规律的时候,就有可能就发现不了问题了!
会计居然说:太好了,我下次就这么做!
我一脸茫然,独资在风中凌乱!我说错什么了……
听完案例,问问大家:私车公用的风险在哪里?
1、个人所得税:给予个人车辆报销的费用,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车辆支出,是否属于和企业经营相关的支出?
3、增值税:发票抬头有可能不是公司,增值税抵扣无从谈起。如果是公司抬头,进项是否抵扣?
还好,最近几年各省相继出台了车辆补助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我引用陕西省规定来“抛砖引玉”: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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