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首都之窗 2017-03-3
来信内容:
北京地税领导,您好,我们本月补发了一些钱,是从去年九月开始补发的,请问一下扣税是跟本月工资一起扣除个人所得税还是分摊到对应的补发月份?
处理单位:市地税局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第一时间为您查阅相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
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其他北京地税相关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或 82012366 咨询。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