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税收政策中涉及到发票“备注”栏的,只有一个相关要求,那就是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时,折扣额和销售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如果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以后,各行各业的经济业务基本上都要通过一张小小的发票来反映,特别是之前的一些行业发票取消,比如建筑业统一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保险业发票等,大量的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没地方填写。
这种情况下,原先并不为人所注意的“备注栏”关键时候挺身而出,承载了大量的信息披露的工作。
此时,备注再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边缘栏目了,如果忽视了它,分分钟被判断为不合规的发票,不但可能多缴税款,倘若因此又产生了其他经济损失,那更是划不来。
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发票漏填几个字,公司损失近百万!作为会计工作人员,因小失大的事情,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发票问题!
漏填了不动产的地址
98.11万元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案例:一家公司在一次税局稽查该企业时,被指出存在大量取得的专票不符合规定的现象。
其中提到2017年度的房租990万元,取得是一般计税增值税率11%的专票,由于出租方会计开票时候太大意,在发票备注栏漏填了不动产的地址,从而导致他公司98.11万元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开票提醒:
1.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到底什么情况下,应该填写备注栏,内容应该填写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再说一下6种一定要检查备注栏的发票!
会计人在企业工作,
收到这6种发票一定要检查备注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