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省近几年工作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一、农、林、牧、渔业 | 3 |
二、制造业 | 5 |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四、交通运输业 | 7 |
五、建筑业 | 8 |
六、饮食业 | 8 |
七、娱乐业 | 15 |
八、其他行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 10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事后发现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二)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低于3%。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