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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释疑】母公司以土地、在建工程入股设立子公司,需要缴纳契税等22个热点问题(附近期热点答疑汇总)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思迈特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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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一、工资薪金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二、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指10月1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三、公司于201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3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最长结转年限是几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四、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指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六、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那企业的外籍员工还可以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七、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扣除,购进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八、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哪些材料?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份

2.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身份证明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受让方身份证明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受让方为单位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转让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 1份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份

2.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出租房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私房出租合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6.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代开其他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其他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机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九、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要求: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一、北京市企业,注册地与房产所在地不一致的,需要分别到房产所在区上门申报房产税吗?

答:房产税征期纳税人可在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客户端进行网上申报,不需要分别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申报。如果非征期需要上门申报,纳税人应到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母公司以土地和在建工程作价入股成立子公司,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和在建工程作价入股成立子公司的情形不属于文件中正列举的免税情形,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三、个人出租房屋在税务机关或代征场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未显示税收分类编码,承租单位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目前,该文件未包括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代开发票暂无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可以正常使用。

 

四、北京市企业如何办理跨区迁移?原国地税是否需要分别办理?

答: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在“跨区迁移”模块下一次办理跨区迁移,原国地税不需要分别办理。

 

五、境外公司将其在北京市内的不动产出租给境内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是否可以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应该办理组织临时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是否必须认证?

答:不符合抵扣条件,没有必须认证的制度规定。

 

七、纳税人首次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几个工作日可以办结?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规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八、成品油发票勾选和录入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纳税人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即可,没有先后顺序。

 

九、申请稽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什么时间下发?

答:系统下发稽核结果通知书的日期为征期第一天及征期结束日之前2日。如果纳税人不确认通知书,系统会在征期结束日之前2日自动确认通知书。

 

十、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退税?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十二、电子发票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带着经办人身份证、发票专用章,到现场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机关受理确认-对税控设备初始化发行-税务机关发票赋码。

 

十三、无载体软件进口,通过网络方式传输,不涉及著作权,由于不需要报关,向境外支付软件产品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向境外支付软件使用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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