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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6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批复

国税函[2004]961号  2004/8/1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公司的委托,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委托方收取“营维护费”。该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必须就“运营维护费”单独核算,其物耗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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