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函〔2018〕16号)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龙岩市市区及郊区(包括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肖及红坊区域)的为22%;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20%;
(三)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10%。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