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15〕1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按22%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按24%确定。
三、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