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翻印《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9]71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0%。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