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有关解释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计税毛利率标准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8%。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外,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8%。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应统一按本公告确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计税毛利额,再减除企业该项收入所对应发生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3年1月1日前已发生尚未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仍留待该开发产品完工年度扣除。
四、201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签发之日已发生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准予当年税前扣除,其中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仅指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不包括查补税款及补交旧欠税款;2013年预缴申报时如当期累计已预缴税款大于按本公告计算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多缴税款抵缴。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当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在开发产品完工结转收入时不得重复作为计算基数。
六、本公告从2013年度(指税款所属期)开始执行,《南平市国家税务局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通知》(南国税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