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88号)精神,现将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重庆市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的,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上述地区以外区县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