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新政发[2019]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实施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署,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税收服务,增进办税便利、注重跟踪问效,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以际红利,有实打实的获得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