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按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优惠?
答:不可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即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A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A企业2018年度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解:A公司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0万元×50%(减半)×20%(税率)=9万元
2.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内容适用于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201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有调整?
答:是有调整政策的。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5.2018年度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是否有调整?
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6.对企业在2018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新购进设备、器具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对享受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政策中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7.2018年度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是否有调整?
答:是有调整政策的。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2018年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