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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减税降费,社保的变化都在这里了~~~


来源:综合央视财经、每日经济新闻、中国会计视野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了



五险一金有重大变化:

五险变四险!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而且合并要在2019年底前实施。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并不是取消了,而是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意见》主要内容:

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会发生变化吗?参保企业的负担是否会增加呢?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一是确保待遇不变,不下降,二是确保制度可持续。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丝毫不会影响。


国家医疗保障局表示:只是改变了一个基金(经办)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人的范围,没有改变设定的生育保险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同样生育保险个人是不缴费的,由单位来缴费,这个政策也同样保留。


五险变四险:

重大利好!


国家医疗保障局介绍,中国通过推进生育保险,推动解决了就业歧视问题,均衡了不同企业的社会负担。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进程来看,它不仅没有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相反更简化了参保,提升了管理服务能力。


利好一:不怕公司不给交生育保险了


先看一个案例吧。


在中部某省工作的张航就有点郁闷,他说自己是2014年有的小孩,由于自己和老婆所在的企业都只给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并未缴纳生育保险,最终自己生孩子的所有费用只能自己承担,没有办法报销。


实际上,张航的遭遇并非个案,不过现在根据如今的《意见》要求: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也就是说,不会出现参与基本医保、但不参与生育保险的情况了。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之后,将会有大量此前参加医保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纳入生育保险中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利好二:报销更方便


两险合并的另一个好处是报销更方便了。


有夫妻表示,之前生孩子时,是自己先垫付了费用,然后拿相关材料去妻子所在的公司,从公司走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总共花费了几千元,最后报销了一千多元。


但合并以后,生育出院结算时,可以直接从社保卡里面扣除生育保险部分。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合并之后,待遇不变,报销还更方面,但缴费费率会不会增加呢?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缴费费率问题,《意见》中给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总结一句话就是:合并之后,单位、企业的缴费比例是现有医保费率与生育保险费率之和,个人只缴纳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


那么,对企业来说,这个费率是升还是降?


《意见》中的要求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这也意味着,合并后的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可以做一些调整,关键是看基金的收支情况。


社保要降

医保报销比例将大幅提高!


除了生育保险的变化,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提到今年社保将发生重大调整!


一、5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率!


两会上,总理宣布了,将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养老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从19%下调至16%,给企业减负不少!这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对个人的影响同样很大。



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政府工作报告说,今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做好常见慢性病防治,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还提到加强对疫苗的监管:药品疫苗攸关生命安全,必须强化全程监管,对违法者要严惩不贷,对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办,坚决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防线。


答疑:明明是“五险一金”,

为什么只有“三险一金”可以享受个税税前扣除?



一、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作为专项扣除可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1、为什么只能扣除“三险一金”呢?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部是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因此个人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扣除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实际领取或支取“五险一金”时,如符合条件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第三条: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三、个体工商户为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符合条件的“五险一金”可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019年3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明确具体配套措施。

具体包括四项内容:

一、降费率。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各地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


       二、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三、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四、再次强调各地要稳预期、保待遇、保发放。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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