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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案例解读及开票申报辅导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一、相关政策汇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14号)及其解读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15号)及其解读

二、降低增值税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开好票: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遇下述情形需要使用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情形1: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情形2: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案例:

(1)A企业在2019年1月按原16%税率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4月发生销售折让,则应按照原16%税率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2)A企业在2019年2月按原16%税率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名称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则应按照原16%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按照原16%税率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A企业在2019年3月销售了一批电视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3月所属期申报确认未开票销售收入,在2019年4月补开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原16%税率补开。需注意的是,如该企业在税率调整前未在对应所属期申报表中确认过未开票销售,则不允许其按原税率补开发票。

(4)纳税人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前或4月后判断开票应选择原适用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

申报操作:纳税人申报税率调整后的应税项目时应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以及第3栏、第4栏“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也分别填写上述相关栏次。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A企业4月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大豆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3000元,可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000*0.09=270元。同时用该部分大豆加工生产真空包装辣条,4月生产领用的大豆成本2000元,因此可再加计扣除2000*1%=20元。

申报操作:在4月所属期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1份,金额3000元,税额270元,同时填写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20元。


三、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A企业于2018年5月购置原值50万元的办公楼,用于公司办公,当月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5万元,于当月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60%=3万元。根据原文件规定,剩余的5万元*40%=2万元应于2019年5月所属期抵扣。而新公告规定,剩余的2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申报操作: 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在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同时,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取消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因此,A企业应在4月税款所属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20000元。

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案例:接上例,A企业于2019年6月将该办公楼改建为职工宿舍。如该不动产每月折旧2000元,则到2019年6月不动产净值率=(50万元-12*2000元)/50万元=95.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万元*95.2%=4.76万元应从2019年6月所属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申报操作:A企业应在6月税款所属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47600元。

5.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可参考上例进行计算。

申报操作: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税款所属期将计算得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四、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

6.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a.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c.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案例:(1)A企业职工小王出差,从宁波坐飞机到上海,再从上海坐飞机到洛杉矶,则购买的宁波-上海的注明小王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购买的上海-洛杉矶的则不允许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旅客运输服务应注意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如小王这次从宁波到洛杉矶属于企业组织的旅游,则应属于财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如小王在宁波乘坐公交车前往机场,取得的手撕公交车票,因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因此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申报操作: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另外,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应完整统计后填写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统计包括填入第一栏中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填入第8b栏“其他”中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按规定自行计算确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应注意第10栏仅作统计用,不参与应纳税额计算。


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

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1)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四项服务”包括邮政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包括1.基础电信业2.增值电信业)、现代服务业(包括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2.信息技术服务业3.文化创意服务业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6.鉴证咨询服务业7.广播影视服务)、生活服务业(1.文化艺术业2.体育业3.教育4.卫生5.旅游业6.娱乐业7.餐饮业8.住宿业9.居民服务业10.社会工作11.公共设施管理业12.不动产出租13.商务服务业14.专业技术服务业15.代理业16.其他生活服务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A企业于2018年9月设立,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取得销售额20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取得销售额80万元,另外还提供广告灯箱加工制作取得销售额100万元,其中提供广告代理服务与提供文化服务分别属于上述“四项服务”中的“现代服务业3.文化创意服务”与“生活服务业1.文化艺术业”,提供广告灯箱加工制作则属于加工劳务,因此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合计为200+80=28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380万元的比重超过50%,可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申报操作: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就上例而言,A企业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取得销售额200万元在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因此应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现代服务业3.文化创意服务业”。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A企业于2019年4月1日设立,并自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6月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取得销售额20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取得销售额80万元,另外还提供广告灯箱加工制作取得销售额100万元,其中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380万元的比重超过50%,因此A企业可在6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自5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案例:接上例,该企业在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5月份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于6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一并计提。

如该企业在2019年6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19年4月-12月所属期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无论是否超过50%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即“当年内不再调整”。2020年1月所属期起,需根据2019年度销售额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符合条件应在2020年重新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21年同样处理。

(2)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案例:A企业2019年6月所属期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50万元,则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250万元*10%=25万元。如当期转出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3万元,则应当调减加计抵减额3万元*10%=3000元。

申报操作:《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第6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入“250000”,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入“3000”。

(3)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a.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b.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c.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案例:

接上例,如A企业2019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第11栏“销项税额”为10000元,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为5000元,且6月所属期加计抵减无期初余额,则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第6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入“250000”,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入“3000”,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计算得出“247000”,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填入“5000”(主表11-18=5000,小于本期可抵减额,因此实际抵减额为11-18=5000),第6列“期末余额”为“242000”,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第19栏“应纳税额”为0元(11-18-实际抵减额)。

接上例,如A企业2019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第11栏“销项税额”为1000000元,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为5000元,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第6行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填入“247000”(主表11-18=995000,大于本期可抵减额,因此可抵减额全部参与抵减),第6列“期末余额”为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第19栏“应纳税额”为748000元(11-18-实际抵减额)。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六、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8.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A企业2019年3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19年4月-12月留抵税额分别为99万元、101万元、50万元、102万元、110万元、108万元、102万元、105万元、160万元,则该企业2019年7月起连续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属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案例:接上例,A企业2019年4月至12月所属期内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20万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万元,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3万,则进项构成比例=(100+20)/(100+20+1+3)=96.77%。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96.77%*60%=34.84万元

申报操作:A企业纳税人在1月申报期内先申报完12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假设税务机关在1月份已退还该部分留抵税额,则纳税人需在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中填入进项转出税额34.84万元。

(4)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申报操作:A企业纳税人在1月申报期内先申报完12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申报操作:接上例,假设税务机关在1月份已退还该部分留抵税额,则纳税人需在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中填入进项转出税额34.84万元。

另外,A企业可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连续计算期间,从2020年1月税款所属期开始。

(7)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近期注意事项:

9.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做好升级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在线自动升级

请纳税人在3月18日-31日期间打开开票软件并保持打开状态,开票软件会自动下载升级包,您只需点击“确定升级”,软件会自动升级,升级完成需退出重新登陆一次。(温馨提示:如杀毒软件拦截,请务必点击允许)

(2)手动升级

纳税人也可登录技术服务单位(爱信诺、百旺)网站下载最新开票软件或升级程序。根据提示安装即可完成升级。(温馨提示:升级前请备份数据)

10.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中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1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现统计公式为“12=1+4+11”,即“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扣税凭证+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原统计公式为“12=1+4-9+10+11”,即“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扣税凭证-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另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与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现已改为统计使用,不参与应纳税额计算,请纳税人务必按要求准确填报。

来源:宁波大榭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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