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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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