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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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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9]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得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统一自治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我区以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不断完善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不断完善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自2020年1月1日起,实现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现行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自治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地(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工信、国资、工商联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坚决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的“保命钱”,要扎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确保广大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稳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工信、国资、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主动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关切,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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