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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释疑】4月1日后建筑企业如何计算预缴增值税、A级信用纳税人免除2年税务检查等热点问题(干货多多)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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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2、问: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3、问:2018年新增的纳税信用级别M,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4、问:新设立企业什么时候才有可能评A级?


答:评为A级纳税人必须实际生产经营满3年,也就是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起满3年。举一个例子,如果您是2017年8月1日成立的企业并于2017年12月第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那么,在2018年纳税信用评价时,您将是M级,在2019年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您已经满一年,可以正常参加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如果情况良好,就有可能评为B级纳税人,但直到2021年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才有可能评为A级纳税人。


5、问:A级纳税人享受跨部门的联合激励具体都包含哪些措施?


答:2016年7月,税务总局率先与29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签署了首份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从税收服务领域拓展至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18个领域,涵盖了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税收服务和管理、财政资金使用、商务服务、进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融资等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让A级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凭借税收领域的守信记录,赢得更多的机会和实惠。据统计,仅2017年,就有逾42万户次A级纳税人享受了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各类激励措施。


6、问:哪些情况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不能评为A级?


答:不能评A级的情况主要有四种:一是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纳税人;二是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纳税人;三是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四是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7、问:听说如果企业被评为A级,可以免除两年的税务检查?


答: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纳税遵从情况的重要手段,A级纳税人是不免于税务稽查的。税务稽查信息是纳税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作为非经常性指标纳入信用评价。


8、问:B级纳税人有哪些激励措施?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对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截至目前,税务机关已经推出了多项更加具体的针对B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如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单次领用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等等。另外,在“银税互动”活动中,很多银行推出的信用产品,B级纳税人也都是可以申请的。


9、问:M级纳税信用企业能享哪些便利?作为一家新设立企业的负责人,我非常关心我们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我们有可能评为什么级别?


答:按照今年新发布的公告,新设立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但如果发生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的失信行为,新设立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会被动态调整为D级。


10、问: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了。我们公司2017年一年都没有生产经营收入,请问能被评为什么级别呢?


答: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如果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纳税信用级别可以为M级;如果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下,则有可能是C级或者D级。当然,如果发生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的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级别也会被直接动态调整为D级。


11、问:税务机关对M级纳税信用的企业有哪些便利措施?


答: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12、问:出现哪些情形会直接判为D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纳税信用将直接判为D级: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13、问:如果公司纳税信用级别被评为了D级,老板还想再成立其他公司的话,会受影响吗?


答:这种情况新成立公司的纳税信用是会受到影响的。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会直接评为D级。


14、问:税务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是D级纳税人吗?


答:目前,税务机关联合34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将判为D级。所以,税务部门的联合惩戒对象,并不是所有D级纳税人,只是其中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5、问:什么是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是指人民银行、税务、法院、公安、财政、海关、环保、工商等34个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6、问:为什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答:目的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17、问:什么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18、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19、问:如何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


答:可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


20、问: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哪些?


答: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强化税务管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等)、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共用事业特许经营、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撤销荣誉称号和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强化外汇管理、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向社会公示等。


21、问:如何查询纳税信用级别?


答:目前,税务总局网站只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不提供其他级别的自我查询。您可以到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后续,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税务部门将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22、问:如果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信用复评的机制。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


23、问: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时,就会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动态调整。如果只涉及当前年度,则只将当前的纳税信用级别及时调整为D级;如果税务检查结论表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还会将以前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为D级。


例如:2018年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则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会被调整为D级;若2018年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在2014年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并达到了直接判D标准,则会将该纳税人当前的纳税信用级别和2014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都调整为D级


24、问:一般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原适用税率为10%,现需预缴增值税,请问:4月1号后,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在税率调整前以及调整后两种情形下,应预缴税款要如何计算?


答: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适用税率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对应的属期进行适用。(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号前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号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5、问: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在市内的行程包括乘坐深圳地铁、出租车和机场大巴快线等交通工具取得了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请问是否能作为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抵扣凭证?


答:目前纳税人取得的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按文件规定暂不能抵扣。市局与总局正在研究区块链电子发票纳入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范围的细则,近期将会出台,敬请关注最新规定。


26、问: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出行日期,一个是填开日期,请问以哪个日期来判定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发票?


答:以行程单上的出行日期判定。


27、问: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也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28、问: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 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29、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答: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30、问: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勾选确定所属行业。纳税人咨询其他现代服务和商业辅助服务应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里面勾选哪一个行业?


答:其他现代服务业可勾选“其他生活服务业”选项,商业辅助服务勾选“商务服务业”即可。


31、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问深圳市税务局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该手续?


答:纳税人可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任一处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


32、问:按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请问在计算以上销售额占比的时候是否是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


答:应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33、问: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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