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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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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9]9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为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0.2%~2.25%)基础上下调50%(0.1%~1.12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2019年5月1日起,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统计数据及时公布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019年5月1日至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期间,缴费人员缴费工资超过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用于计算缴费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和核发养老金。为确保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平稳衔接,本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发仍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稳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部署另行制定。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方案报批印发工作,2020年6月底前正式实施。


五、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59号文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储备、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运营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确保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时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后再移交;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妥善衔接,确保职责划转后工作平稳开展。城乡居民社保费仅改变征收主体,暂时按现行征收渠道继续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王路副省长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为临时性机构,非常设机构,任务完成即撤销。市县政府比照省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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