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9]16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分别执行0.5%。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6号)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下同)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阶段性降费期内,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三、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缴费政策衔接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单位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资金保障
调整缴费政策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原则上按照现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由参保地政府负责解决;中央和自治区驻盟市并在盟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治区财政依据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数、缴费工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调整缴费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挖掘费源潜力、强化扩面征缴、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动用积累基金等措施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要通过建立养老保险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等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缴费基数等政策规定。实施中要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新闻发布会
4月3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那炜清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和自治区财政厅巡视员韩树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金满义、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霍文刚回答了记者提问。
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那炜清
(2019年4月30日)
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向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介绍我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
减税降费,是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多次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以来,按国家安排部署,我区连续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但总体看,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仍然较重,社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高。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11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提出了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今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了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政策、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4月3日,国务院召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自治区政府对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作了具体安排。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人社厅、财政厅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4月26日,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策的着眼点、主要内容及实施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我区制定降费率政策的总体考虑。社会保险制度关乎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我区制定降费率政策的总体考虑是,按照国家关于切实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结合我区基金承受能力,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政策。我区下发的《通知》包括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缴费政策衔接、资金保障和工作要求等六个方面,具体到降费减负主要有四项政策措施: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期到2020年的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分别执行0.5%;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之前的政策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阶段性降费期内,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三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过去,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将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这样调整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同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四是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政策。这次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费率,还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过去,我区企业是按照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但对于工资总额低于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从实际情况看,我区一部分工资水平较低企业的工资总额小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这次降低费率后,取消了这个限定条件,统一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一些经营困难企业特别是工资水平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
第三,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的预期效果。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将惠及全区所有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广大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从预期效果看,一是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这次养老保险既降费率又降费基,减负力度大。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相较我区之前已实施的阶段性降至19%政策,一次性降低3个百分点,降幅达15.8%。据测算,2019年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60亿元以上,从而大幅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二是受益面广。这次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不是阶段性的、临时性的,属于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政策中受益。三是有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后,我区大幅缩小了与东部发达地区费率差距,将有利于均衡企业的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全国费率逐步统一,推动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四是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费率降低以后,企业缴费减少了、参保的门槛也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从而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关系保障水平和制度可持续发展。降低社会保险费后,我们将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同时,完善自治区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加快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力度,严格落实基金管理责任,防范化解基金支付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电视台记者:
请问,自治区财政将如何贯彻落实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政策,并在政策实施后如何确保养老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韩树清: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中央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自治区财政将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坚决抓好降费率工作的执行落实,确保在5月1日如期落地实施,确保对企业和社会的承诺落地见效,使全区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享尽享降费红利,打赢“降费减负”这场关键仗。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但我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比较稳健,具有较好的支撑能力。2018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714.9亿元,其中,保险费收入519.3亿元,财政补贴收入173.7亿元;基金支出739.8亿元,中央调剂金受益30.5亿元,基金当期结余5.6亿元,全区基金累计结余572亿元。据测算,我区养老保险基金在降费率政策实施后的未来一段时期内,仍能保持较好的可持续性。
此外,自治区财政与相关部门也将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基金收支压力,能够确保不会形成养老金支付风险,切实保障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强化扩面征缴做到有力保障。此次出台的降费率政策中,第一是降低了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第二是调整了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这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还降低了参保缴费的门槛,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中来,挖掘费源潜力,形成良性循环。
二是通过公共财政补助做到有力保障。2018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对我区养老保险基金补助173.7亿元。2019年,中央财政所安排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将有较大幅增长,且会重点向基金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中西部地区倾斜。我区作为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在加大自身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将充分利用好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
三是通过中央调剂制度做到有力保障。自中央财政于2018年7月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以来,仅2018年的半年时间内,我区的中央调剂金受益额就达到30.5亿元。目前,中央财政已明确2019年的调剂比例由3%提高至3.5%,我区作为受益地区,调剂额会继续增加,将进一步减轻养老保险基金所承负担,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做到有力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区正在研究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等一系列政策制度,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并有利于分散基金风险。同时,还将通过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盘活存量资金、划转国有资本等举措充实扩大基金,不断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晨报记者:
自治区降费率政策明确后,社保费征收工作如何开展?税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
霍文刚:
对于社保费征收工作如何开展,一是落实国务院做出的稳定缴费方式要求。对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继续采取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集中代收等方式征收,确保征收工作平稳。二是严格遵循“两个不得一个务必”要求,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的下降”,确保社会预期稳定。
对于税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我们将紧紧急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政府的工作安排,突出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落地生根这个主题,聚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切实降低企业缴费负担这个目标,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与人社、医疗保障等部门,联合开展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及时回应缴费人关切,为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及时升级优化社保费征收信息系统,调整参数设置,确保满足降低社保费率后的工作需要。三是按照平稳有序、分类处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作为,研究细化精准宣传、优化服务质效、快速处理问题的措施,切实做到税务系统各部门间分工明确、措施有力、整体稳定、税费协同,确保缴费单位快捷便利办理缴费业务,提高缴费人满意度。四是征期结束后,根据社保费费率及社平工资口径调整情况,将进行分户核算,全面、准确、及时开展统计核算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执行效应分析,客观反映降费政策实施效果。
内蒙古日报社记者:
刚才介绍了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那么对于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缴费能减轻多大负担?
那炜清:
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对职工个人来讲也可以降低缴费水平。一是对企业职工来讲,原来的政策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对于一些工资收入较低的企业职工,由于个人基数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有所降低,个人缴费额度也会有所减少。二是对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参保人员来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负担明显下降。以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例计算,上年度即2017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7688元,而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919元,两者相差9769元,全口径平均工资较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14.4%。个体参保人员如果以全口径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费,全年能减少缴费1953.8元;以60%为基数缴费,全年减少缴费1172元。
新华网记者:
这次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后,会不会对职工养老金水平有影响?
那炜清: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国家要求,降费减负,既要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又要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对于已经退休的职工来讲,养老金仍按原计发办法发放,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现在的发放水平。对于政策调整后退休的人员,国家将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央视内蒙古记者站记者:
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方面,我区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国务院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顺利实施?
金满义:
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对调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做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局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制定贯彻《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具体措施。并在4月13日召开会议进行部署,4月25日组织盟市、旗县医疗保障局长进行专项培训。确保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5月1日起顺利实施。
一、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政策标准,按期调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将减轻企业单位负担。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都能从调整缴费基数政策中得到实惠。缴费基数降低后,将提高企业为职工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扩大医保覆盖面。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强化监测预警。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可持续、解民忧、推改革”的指导思想,统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自觉推进医疗保障领域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病有所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