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9]27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9%降至16%。
(二)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三)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时间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办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总体费率1%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个人繳费费率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办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照0.1%、0.2%、0.35%、0.45%、0.55%、0.65%、0.8%、0.95%执行,在此基础上再按20]9年初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计划进行费率浮动,期限暂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按工程总造价、上年矿产值、上年生产销售总产值等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相关工伤保险费率不变。
三、工作要求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本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