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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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必备实务指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秘笈》《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指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目 录
(一)其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较为复杂,计算需涉及一定时期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
(三)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这种将所得税负担和纳税人所得多少联系起来征税的办法, 便于体现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四)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通过利润所得来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通常是按年度计算和衡量的,并且与会计年度及核算期限一致,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企业核算期限的一致性。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本计算公式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应税收入的方式
(1)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2、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8)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除外)。
(2)特殊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商业折扣(折扣销售)、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
①商业折扣(折扣销售)一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②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一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③销售折让、销售退回一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企业以买--赠--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4)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 -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入。
(8)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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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企业发生下列内部处置资产情形,由于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
2)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
3)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限售股和接受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对这三项特殊行为的收入确认规定总结如下:
企业所得税施行按年计征、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一)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1/4)*税率
=实际季度利润额*税率
(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多退少补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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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1、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体人员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扣除。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扣除:
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可以作为“三项经费”扣除比例的标准。
4)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扣除:
①股权激励计划施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②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过等待期才可以行权的,在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在等待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后,根据该股票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5)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扣除。
(3)保险费:
1)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准予扣除;
2)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准予扣除;
3)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
5)企业为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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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息费用: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还需要符合债资比要求,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超过的部分的利息费用不得扣除。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其境内关联方的除外。
4)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果是向股东的利息支出,参照上述关联方+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扣除规定;如果是向职工或者其他人员的利息支出,参考上述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扣除规定进行扣除。
(5)借款费用: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
(6)汇兑损失允许扣除
(7)业务招待费:
1)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2)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允许扣除
(10)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费允许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1)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子扣除。
2)超过年度利润总额(即会计利润) 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结转扣除。
3)自2019年1月1日 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期间内实现脱贫的,可以继续适用此政策)
4)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子扣除。
(14)资产损失允许扣除(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5)其他项目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为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之后的余额的15%;人身保险企业为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之后的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电信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为限额;
3)其他企业: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4)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可扣);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弥补亏损
(1)亏损可逐年延续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2)折旧的计提方法
1)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
(2)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3、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作为坏账损失扣除。条件包括:
1)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被注销、吊销,或死亡,或失踪
2)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无力清偿的;
3)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批准破产重整后无法追偿的;
4)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2、企业股权投资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作为股权投资损失扣除。
1)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被注销、吊销,财务严重恶化,巨额亏损,已停业3年以上,无改组计划的;
2)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满且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巨额亏损,已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3、清查出的现金短缺、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的固定资产和存货,以账面净值或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等后的余额,作为资产损失扣除。
4、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特定项目的减免优惠
(1)农林牧渔项目
分为免征和减征两类。其中减半征收的项目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不超过500万元以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2)技术转让包括转让5年(含)以上的非独占许可权。
3)计算方式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3)定期减免(三免三减半等)
2、特殊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一 般为3年。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利企业
1)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2019年之后的新政策为:年度应纳税所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的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5%)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
(5)非居民企业优惠
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
3、减计收入或加计扣除类优惠
(1)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政策:
①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加计75%扣除;
②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计提摊销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主要包括:
①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
②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折旧费用;
④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即: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可加计扣除的除其他费用以外的研发费用+ ( 1-10%) x 10% ;
4)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人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加计扣除。
(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
4、加速折旧优惠
(1)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其他税收优惠项目
(1)证券投资基金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的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利息收入的处理
1)符合条件的水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依法纳税。
3)符合规定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①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②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③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④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⑤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⑥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⑦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⑧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⑨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4)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的核定征收
此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1)经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2)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以按照4%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
2、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
1)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
1)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2)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核定,与按成本费用核定方法和公式相同。
3、非居民企业其他应税所得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上述非居民取得的所得,适用于源泉扣缴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适用10%税率。
4、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 * 应税所得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x应税所得率
(3)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1、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1)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出境:
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全部资产以及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确认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确认所得或损失。
(3)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1)被收购方应确认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
1)被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不低于50%。
3)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1)债务重组
1)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2)债转股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股权收购,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资产收购,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1)转让企业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合并企业弥补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3)被合并企业股东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企业分立,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的亏损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6)重组交易各方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确认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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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地点、期限、申报
(1)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
2)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的为主要机构、场所所在地
未设立机构的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纳税期限
1)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实际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
1)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定扣缴)。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和劳务所得,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
(2)税款缴纳
1)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2)扣缴义务人需要在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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