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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租赁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财会便[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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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租赁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2021]11号

各有关单位:

2021年2月1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再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修订,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1年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同时,我们鼓励各单位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www.mof.gov.cn/kjs)“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asc.org.cn)下载。中文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感谢贵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 于秉南联系电话:010-68518910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邮编:100045)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附件:1.《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征求意见稿)》简介2.《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征求意见稿)》英文
财政部会计司2021年2月1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征求意见稿)》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于2021年2月11日发布了《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再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修订,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5日,征求意见期间仅为14天。现将征求意见稿简要介绍如下:
一、背景情况
理事会于2020年5月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修订,向承租人提供了一种实务简化处理方法,即允许承租人不对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导致的租金减让是否属于租赁变更进行评估,并允许其采用与非租赁变更的租金变化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次修订规定的实务简化处理方法适用条件之一是租金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原本应到期的租赁付款额。理事会规定该适用条件旨在:一是在承租人受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时为其减轻负担;二是解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担忧,即在承租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所减弱后仍采用实务简化处理方法能否保证信息的有用性;三是让实务简化处理方法易于采用。
理事会现获悉,出租人正给予承租人减少2021年6月30日后的租赁付款额、但仍满足实务简化处理方法其他适用条件的租金减让。此外,在发布征求意见稿时,理事会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依然形势严峻。因此,征求意见稿建议在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时,继续为承租人提供实务简化处理方法,以便继续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租赁相关信息。
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理事会针对租金减让拟修订的实务简化处理方法适用条件、生效日期及衔接规定等内容。
(一)拟修订的实务简化处理方法适用条件
理事会在征求意见稿中建议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扩展第46A段中的实务简化处理方法,使其适用于在采用实务简化处理方法的其他条件均满足的前提下,减少的租金仅影响2022年6月30日前原本应到期的租赁付款额的租金减让。
(二)生效日期
理事会建议承租人于2021年4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开始执行修订。允许提前采用(含修订发布日尚未授权发布的财务报告)。
(三)衔接规定
理事会建议承租人在执行修订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即承租人在首次执行修订的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根据首次执行修订的累积影响数调整留存收益(或者其他权益项目,如恰当)的期初余额。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问题1:关于扩展实务简化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修订[草案]第46B(b)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修订草案第46B(b)段建议:在第46B段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均满足的前提下,第46A段中的实务简化处理方法可适用于减少的租金仅影响2022年6月30日前原本应到期的租赁付款额的租金减让。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
问题2:关于生效日期和衔接规定(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修订[草案]第C1C、C20BA和C20BB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修订草案第C1C、C20BA和C20BB段建议采用第46A段规定的实务简化处理方法的承租人应当:
(1)自2021年4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开始实施。允许提前实施(含修订发布日尚未授权发布的财务报告);
(2)追溯适用,承租人在首次执行修订的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根据首次执行修订的累积影响数调整留存收益(或者其他权益项目,如恰当)的期初余额;
(3)在承租人首次执行修订的报告期内,无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28(f)段的规定披露所要求的信息。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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