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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深圳税局发布财务咨询热点问题,汇缴前一定要看!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例】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
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例】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2、2019年之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上个月提交了超限量购票文书申请,已审批通过,这个月可以去申领上个月审批通过的超限量发票吗?有效期是多久?
答:不可以,申请超限量购买只能当月有效,跨月申领无效。
4、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每月可领购的发票量及超限量购票申请有影响吗?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纳税人每个领票周期(B级为2个月,A级为3个月)可一次领用多个月用量,不需要进行超限量,第二个月如发票用量不够,再申请超限量;如连续多个月发票用量都不够,建议申请票种核定调整;当月的超限量如与下月重叠,超限量无效。
例如:某B级纳税人每月税局核定发票用量为50份,1月份领完50份发票后,用量不够的,不需要超限量的情况还可以继续申领50份,100份发票都领完并开完后还不够的,才需要申请超限量。但注意,如果1月份领完两个月的用量100份后,2月份需要领票的,需直接申请超限量。如果连续多个月发票用量都不够,建议申请票种核定调整。
5、纳税人信用等级为B级,税务局核定每月可领票数量是50份,上个月超限量申领了100份,这个月首次前往税务局领取发票,为何显示可领购数量为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当前实行信用等级领取发票,纳税人每个领票周期(B级为2个月,A级为3个月)可一次领用多个月用量,不需要进行超限量,第二个月如发票用量不够,再申请超限量;当月的超限量如与下月重叠,超限量无效。
该B级纳税人可在上个月一次性领取100(每月核定领购量50份×2)份发票,实际已经使用了这个月的月限量,所以纳税人申领时系统会提示可领购数量为0。若本月确实还需要领票的,需要直接申请超限量。如果连续多个月发票用量都不够,建议申请票种核定调整。
6、收到税务局短信提醒我需要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请问办理渠道有哪些?
答:一、自己办
您可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经营所得B表和C表申报。
二、单位办
您可以请被投资单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帮助代办经营所得(B表)申报。
三、大厅办
建议您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扣缴端办理,若在远程办税中遇到问题,也可携带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前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7、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经营所得的时候,提示投资者投资方经济性质异常,要如何处理?
答:您可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变更投资方信息或到办税服务厅更新投资者信息后,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点击【单位信息】-【征收方式】/【投资者信息】-【更新】,手动下载获取企业最新信息。
8、新办企业如何获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
答:新办企业可由扣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实名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页版)或个人所得税APP后,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模块选择单个企业来获取申报密码。
9、收到短信提醒我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季度预缴未申报,核实后确实存在逾期未申报情形,请问我可以在网上补申报吗?
答:一、经营所得逾期未申报需要进行补申报时,企业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可继续通过【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进行申报,申报流程同正常申报。自然人实名登录【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后,可以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通过【申报管理】--【可申报】--选择该报表,进行正常申报即可。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上可以逾期补申报2019年以后生产经营所得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逾期补申报。申报流程同正常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逾期补申报规则如下:
(1)若您2019年第一季度未申报,后面属期正常申报,且2020年第一季度所属期已经申报,现在扣缴端不可以逾期补申报2019年一季度属期申报表。
(2)若您2019年经营所得年报未申报,现在已经申报了2020年第一季度属期的经营所得,在扣缴端可以补申报2019年的经营所得年报。
(3)若您2020年第一季度属期没有申报,二季度属期在前台申报,第三季度才发现第一季度没有申报,这种情况不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逾期补申报第一季度属期生产经营申报表。
10、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是否能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可以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方式申报。
1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及其操作手册在哪可以下载?重装系统后如何恢复数据备份?
答:您可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在【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最新版本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附用户手册)”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
若需要恢复数据备份,您可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
(2)点击“选择”按钮,选择您所设置的备份路径,选中您需要恢复的数据文件名,备份文件的格式如下:Backup_ALL_ALLDBFILE_日期序列号.dat,然后点击“打开”按钮;
(3)“恢复设置”的文件名显示为您需要恢复的文件名,下方显示这个文件以前备份的时间,点击“恢复”即可。
12、代开的发票作废或冲红后,多缴的税款可以抵税重开发票或者申请退税吗?
答:代开的发票作废或冲红后,多缴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抵税重开发票或者申请退税:
(1)如果当季度代开的发票作废或冲红后有多缴税款,在当季度内重新代开的蓝字发票与作废或冲红的发票征收品目一致,且代开金额≤原作废或冲红的发票金额,可以抵税重开。
(2)如果抵减不完或者不符合上述抵税重开的条件,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
13、几个月前收到一张销方纳税人自行开具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现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还能作废或冲红吗?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进行冲红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步: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填开分为以下情形:
一、由购买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由销售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三步: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14、购买方纳税人此前勾选抵扣了一张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个月发现开票有误,已在当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申请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生成编号了,那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什么时候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5、最近发放给员工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请问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怎么确定?单位应于何时办理扣缴申报?
答:在税法上,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所属期需要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判断,即扣缴单位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间为税款所属期。扣缴单位需要在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次月,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申报。
举例来说,甲公司如果于2020年12月发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甲公司应于2021年1月,扣缴并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如果于2021年2月发放员工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税款所属期则为2021年2月,甲公司应于2021年3月,扣缴并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16、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为什么有的员工减除费用可以扣除6万,有的员工却只能扣除500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不符合以上条件或符合条件但选择适用原预扣预缴方法的纳税人,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缴纳税款。
17、员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直接扣除6万减除费用的条件,但单位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能否仍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若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上申报时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选择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上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若该员工符合《公告》规定的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政策,并且在确认名单里面,扣缴单位可根据其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对于预计当年收入会超过6万元或因购房、购车等需要纳税记录等纳税人无需享受政策的情形,扣缴单位可以通过【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将名单内的员工“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标签置为“否”。
18、1月份员工取得2020年全年一次性奖金,请问是否还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办法计征个税?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单独计税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首页功能菜单下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页面,点击【全年一次性奖收入】,进入该界面后填写【全年一次性奖金额】等信息,税款计算核实无误后报送申报表即可。
19、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为何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答:您导入工资薪金后,请选择需要预填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20、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及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主体分别是什么?某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能否叠加适用两项政策,按照25%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以适用优惠力度更大的15%加计抵减政策,但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
21、税务局今年春节的放假安排是怎样的?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截止到什么时候?有无顺延?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我局2021年春节放假安排为:2月11日-2月17日调休放假,共7天,2月7日(周日)、2月20日(周六)上班。
2月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消费税、一般纳税人教育费附加、一般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月1日至2月23日(2月11日至17日春节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如有需要,您也可以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在纳税服务—办税日历栏目下查看每个月的申报纳税期限。
22、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有的员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政策,但不在确认名单里面,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无法手动增加,应当如何处理才能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
答:若扣缴义务人确认相关人员确实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人员纳税人识别号、姓名等基础信息,由税务人员在系统内进行查询核对。确实符合条件的,由税务人员修改名单后,扣缴单位当月及后续月份可直接在本单位扣缴客户端或WEB端办理相关人员预扣预缴申报并享受新政策。
23、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以后年度如何适用该政策?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2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抵减?本期未抵减完是否可以留到下期抵减?
答:(1)纳税人须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填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5、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设备的费用,以及每年的技术维护费需全额抵减本属期增值税,应如何申报?
答: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三张表格:
(1)主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
(2)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一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第二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所取得的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可抵减总金额,第四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需要抵减的税额,该栏与主表23栏保持一致;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1129914,该行第二列“本期发生额”和第四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与附表四填写保持一致。
26、一般纳税人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附列资料(四)》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7、企业最近销售礼品,属于超过经营范围的应税业务,能否直接开具发票?
答:如果您有税种且有对应征收品目,可以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据实开具发票,如无对应税种则需到前台核定税种。对于偶然性发生的业务,您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新增征收品目可全市通办理,所需资料为税务登记副本的原件。
若属于经常性业务,您应变更经营范围。
28、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第四问:“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30、增值税15%加计抵减政策与10%加计抵减政策相比,适用主体有什么区别?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纳税人A邮政服务销售额占比为5%,电信服务销售额占比10%,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2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30%,货物销售额占比35%。纳税人B现代服务业销售额占比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5%,金融服务销售额35%。由于纳税人A和纳税人B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均超过50%,因此纳税人A和纳税人B都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纳税人B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适用更为优惠的15%加计抵减政策;而纳税人A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只能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31、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征收?哪种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32、新成立企业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提示“不存在该纳税人在该属期的税费种认定信息,请先认定”,应如何处理?
答:新企业首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前,需要进行扣缴个税登记,纳税人可以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管理-扣缴个税登记模块办理。
33、2019年1月1日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4、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四、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5、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比例是多少?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6、2019年之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该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7、深圳员工个人年后离职,2月份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8、春节过后到岗报税,不记得单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密码及本人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登录密码了该怎么办?可否在线重置?
答: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密码重置:
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操作的口令。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二、“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密码重置:
若您忘记“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密码,可在“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
39、“超限量购买增值税发票”业务如何申请?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是多久?
答:超限量购买增值税发票分为“文书申请”及“预缴税款申请”两种方式。其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及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限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采取预缴税款申请方式,即一个月内多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上述两类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需要超限量购买增值税发票的,均应以“文书申请”方式申请。
一、文书申请方式办理渠道:
(一)电子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超限量领购发票购票特批申请】模块,在超限量购票特批界面输入必录项申请信息后提交超限量申请。
超限量领购发票购票特批申请提交成功后,您可前往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模块查询审批进度。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除网上申请方式外,你也可以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并提供办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二、预缴税款申请方式办理渠道:
通过预缴税款方式超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所需资料您可点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领用】模块查看了解。
三、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采取文书方式申请的,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内办结;采取预缴税款方式申请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40、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超限量购票特批申请是否有次数限制,每月最多可申请几次?
答:目前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超限量购票特批监控规则为控制纳税人每个自然月内网上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特批申请》最高次数为3次,若纳税人当月在网上申请超限量次数超过3次,请按提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如多次申请超限量,也可递交发票票种核定调整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调整每月最高领购量或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41、向税务局递交了超限量购买增值税发票申请,审批通过后可以在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吗?
答:如果您是属于福田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超限量购票审批通过后,需要携带资料前往窗口领票,目前暂时无法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取。
如果您是非福田区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控设备网上申领,也可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该业务全市通办。
42、我司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时候,选择对应“银行种类”后发现“开户银行”栏目下拉框为空,无法选择到具体的开户行网点,请问是什么原因?该如何处理?
答:近期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升级,纳税人需要手动选择开户行“行政区划”及“银行种类”后,方可进行具体银行网点的选择。因此,若您选择正确银行种类后发现“开户银行”栏下拉为空,请先核对“行政区划”一栏信息是否已据实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因当前电子税务局“开户银行”栏次只能根据市一级行政区划进行筛选,所以您在填写存款账户账号表时仅需选到市一级行政区划即可,例如:某纳税人开户行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行政区划”栏应选择“深圳市”。
如果您已据实选择“行政区划”,但是“开户银行”栏次下拉框仍然为空,请核对您的“银行种类”信息是否选择有误。温馨提示:选择“银行种类”时,如您的开户行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请选择“农村信用合作社”,而非“农村商业银行”;若该开户行为“北京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东莞银行”“广州银行”,请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若该开户行是仅在深圳本地区设立的商业银行,如“前海微众银行”、“宝安桂银村镇银行”、“坪山珠江村镇银行”、“罗湖蓝海村镇银行”、“福田银座村镇银行”、“南山宝生村镇银行”、“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宝安融兴村镇银行”、“龙岗鼎业村镇银行”、“龙岗国安村镇银行”、“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请选择“其他商业银行”。
如您确认“行政区划”、“银行种类”栏次均已据实选择,“开户银行”栏次仍未带出下拉选择项,则需要携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及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各1份(表格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前往就近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业务全市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
43、我单位属于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现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无法满足开票需求,如何办理升位?提交申请后税务机关何时办结?我要怎么才能查询到办理进度?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我市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主要办理渠道
目前,您主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方式一、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
若您当前的状态为正常户且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可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申请路径如下:
【路径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办理。功能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您符合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办理资格】-【现在去办理】(注意:该路径仅为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提供);
【路径二】:【办税桌面】-【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路径三】:【首页】-【套餐业务】-【发票套餐】-【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去办理】。
方式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
除网上申请外,您也可以选择携带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详细资料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办税指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模块获取,办税指南查看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领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非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形: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工作日。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三、办理进度查询
您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后,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模块查看办理进度及审批结果。如有需要,您也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审批进度。
温馨提醒:“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属于列入我局实名办税范围内的业务,办税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实名认证后再进行办理。
44、我公司在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时不通过,出现“纳税期纳税金额不匹配”、“纳税证明文书凭证序号不存在”或“纳税人不是正常开业状态”的提示,请问是什么原因?可以前往税务局申请复核吗?
答:出现上述提示时,您需要重点核对如下信息是否正确:
(1)您的纳税证明文书凭证序号填写是否正确;
(2)纳税证明开具属期是否正确(属期应为申请日期的上一年度,如果纳税人为本年成立或成立未满一年,开具属期应为税务登记日期至申请日期的上一月末。例如:某企业2021年2月份申请指标,成立满一年开具的纳税证明开具属期应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如果该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成立未满一年开具纳税证明开具属期为2020年10月12日-申请日期的上一月末(2021年1月31日));
(3)纳税金额填写是否正确(应填写纳税证明“自缴税款合计”一栏的金额)。
如果您属于信息填写错误情形,目前不属于复核范围,请您按要求规范填写信息,重新提交申请即可。
如果您核对信息无误,对申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复核。属于复核情形的,复核通过后无需再提交申请,待下月自动会通过。复核业务全市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所需资料如下:
(1)小汽车指标网上申请表;
(2)申请人申请指标时开具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查验即可,无需留存。
45、今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到期后又该如何处理?
答:我市今年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应在期满后次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提出申请,逾期需到下一年度再进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46、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答: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按照“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附送资料采集”路径进入资料采集页面,填写“所属年度”后,在“报送资料类别”中选择“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受理”进入网上申请页面,并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上传附报资料。具体步骤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首页的“我要办税”页面。
(2)点击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
(3)点击选择“企业所得税申报”。
(4)点击选择“企业所得税年度附送资料采集”。
(5)进入采集页面后,选择“所属年度”,“报送资料类别”选择“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受理”,随后点击“下一步”。
注:申请起始年度为2020的,所属年度选“2020”;申请起始年度为2019的,所属年度选“2019”;以此类推。
(6)勾选“全流程无纸化”,随后点击“下一步”。
(7)点击“选择”上传图片资料,或点击“拍照上传”即时拍照资料进行上传。
(8)以点击“选择”为例,进入页面后先点击“上传资料”,再点击“请选择文件”,点击“上传”。
(9)勾选相应的图片资料,请点击“确定”。
(10)点击“提交”。
47、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非营利组织,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要提交资料吗?需准备哪些资料?答: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非营利组织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时应网上提交资料进行申请,纸质资料留存备查。所需资料清单详见《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温馨提示》附件1《申请资料清单》(查阅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目,发布时间:2020-12-17)。
48、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启用增值税税种?
答:(1)企业选择【企业登录】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税种启用】;
(2)点击【设置启用日期】,设置增值税启用日期,点击【确定】;
(3)点击【启用】,系统弹出提示“确定启用全部税种?”,点击【确定】,税种启用成功。
注意:①纳税人可以选择启用日期为当季度或上季度第一天。②如果选择上季度第一天启用税种,则注意需电子税务局“应申报信息”栏目或“往期申报”栏目显示需要申报的税种。③税种启用日期不能早于纳税人登记日期所在季度第一天。④如果纳税人的增值税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四类税(费)种均为已核定(未启用)状态,一旦启用增值税税种,其他三项税(费)种将同时启用。
49、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票种核定”或“超限量购买发票”业务前是否需要先抄税?
答:不需要。
50、申请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时,请问“结报期限”是税款所属期还是税款实际解缴入库税款的日期?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按年据实清算”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解缴入库税款对应手续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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